從杭州女子失蹤案看二婚中財產:兩人都是二婚,財產該怎麼分?

2020-12-16 渝美人在線

近日來,杭州失蹤女士引發了全社會的關注,至今失蹤已有20天,昨天有消息說,其所居住小區化糞池疑是抽到類似骨頭或包裹的東西,後經警方確認來女士以遇害,其丈夫有重大嫌疑。

有居民曾聽說,許先生曾想將拆遷分得的另一套房當作自己兒子的婚房,這遭到了來女士的反對,二人也因此發生過爭吵。隨著案件的進展,事情的曝光,事態更加撲朔迷離,但拋出的問題卻讓人不得不深思。二婚家庭中財產到底該如何分配?

來女士的財產

首先來女士名下的財產有兩套回遷房和百萬存款兩部分,但是兩套房和存款是全歸她名下的。因為來女士分的回遷房,是跟二婚老公結婚後分到的,因為當地是有戶口就能分房子,即使男方入戶到女方名下。戶口上有兩夫婦和小女兒三人,每人能分約60平米左右,約180平米左右。所以女來士的遺產是60平方左右房子和存款,而百萬存款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這個得明晰權屬後才能分。

由於來女士沒有立遺囑,所以走的是法定繼承

來女士名下財產,按《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第一繼承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養子女,還包括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繼子女是丈夫與前妻,或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子女。在繼子女尚未成年的情況下,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給予生活上的照料與撫養或雖未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但繼父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費、教育費,那麼即可形成撫養關係,就可以繼承繼父或繼母的遺產。

另外一種情況是,在繼子女都成年的情況下,如果成年繼子女事實上長期贍養、扶助繼父母,那麼也可以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來女士與繼子沒有撫養關係,所以繼子不能分到來女士遺產。如果經確認其丈夫是殺害來女士的兇手,那也不具備繼承權,那麼能繼承遺產的是:來女士母親、大女兒、小女兒。

二婚家庭主要存在的問題:財產的分配

如果夫妻雙方都沒有孩子,再組成的二婚家庭,這方面的矛盾就不是很明顯;如果是一方有孩子,或許雙方都有孩子,那麼夫妻財產分配就成了突出的問題。

二婚如果離婚,財產的分配與普通的離婚是相同的。離婚時,夫妻財產的處理可以分為兩個方面:

1、夫妻一方特有財產的處理:夫妻一方的特有財產,歸個人所有。

2、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其實不管是一婚還是二婚,財產的分割始終是人們關心的話題,想要了解更多的法律和社會常識,不妨多看看這方面的書,無論是生活還是出入社會都有很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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