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關於推進縣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意見》規定:城鎮學校、優質學校每學年教師交流輪崗的比例不低於符合交流條件教師總數的10%,其中骨幹教師交流輪崗應不低於交流總數的20%。
2018年,《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強調優先發展農村教育事業,推動城鎮優質學校輻射農村薄弱學校常態化,統籌配置城鄉師資,並向鄉村傾斜,建好建強鄉村教師隊伍。
2020年9月4日,《關於加強新時代鄉村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就鄉村教育的發展和鄉村教師的建設採取了新的舉措,尤其是要暢通城鄉一體配置渠道,重點引導優秀人才向鄉村學校流動。
以上所提到的三個文件都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為了振興鄉村教育實施城鎮優質學校的優秀人才向鄉村學校傾斜,這樣的骨幹教師傾斜政策由於缺乏完善的激勵配套措施在執行中根本沒有落實,只是停留在文件中。
現在很多地方都在實施鄉村教師高級職稱評審傾斜政策,只要達到鄉村從教年限就不受崗位比例限制直接評聘為高級教師,這樣的高級職稱傾斜政策由於附加了很多極為苛刻的條件在執行中也是沒有得到真正落實。
為了提高鄉村教師的待遇,各地都在執行鄉村教師生活補助和交通補貼的傾斜政策,這樣的待遇提高傾斜政策由於補助標準過低以及存在拖欠截留在執行中也是問題頻出,實際上並沒有讓鄉村教師待遇得到真正提升。
對於以上所說的優秀人才傾斜,職稱評審傾斜和補貼補助傾斜,需要通過一定的行政手段加以督促落實,對於沒有履行到位的要實施責任追究制,而且還要加大傾斜力度尤其是要進一步提高補貼補助標準。
此外,還要進行延伸傾斜,比如在農村基礎教育設施已經大為改善的情況下,要將國家撥付的教育經費向人員經費傾斜並加大傾斜力度,如果鄉村教師的工資由國家或省級統籌那穩步提升增長就有了可靠的保障,讓鄉村教師富起來才是振興鄉村教育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