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1982年,甲男和乙女登記結婚。2010年,甲男和乙女因家庭問題發生爭執,男方用手擊打女方面部、耳部,造成女方左耳鼓膜穿孔,右橈骨小頭骨折,經鑑定為輕傷。法院判決男方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男方主張雙方感情已經破裂,將女方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女方表示同意離婚,但主張男方存在家庭暴力,要求認定男方對雙方感情破裂存在過錯並在分割夫妻財產時對此予以考量。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綜合考慮雙方此前的矛盾衝突以及對婚姻的意見,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經破裂,對男方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對女方主張的家庭暴力行為,認為證據不足未予採納。
一審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並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平均分割。
一審判決後,女方不服,上訴至中院。
【終審判決】
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已生效的刑事判決書認定的男方對女方傷害手段及程度,應當認定男方構成家庭暴力。男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家庭暴力行為,給作為配偶的女方造成了一定精神上損害,並對雙方感情破裂存在過錯,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將對此情節予以考慮。綜上,二審改判支持了女方的上訴請求。
【以案說法】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家庭暴力是一個社會問題,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過程中,需要充分考慮雙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日常情況及具體傷害行為的手段、程度及後果,從而正確認識和認定家庭暴力行為,充分保障家庭暴力行為的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經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
黃勁夫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上海律師協會會員,上海科尚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專注於民商事領域的訴訟,秉承「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的執業理念,用熱忱的服務態度,力求為境內外客戶提供高水平的法律解決方案。主要執業領域有:房產糾紛、婚姻繼承、交通事故、勞資糾紛、刑事辯護、企業法律顧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