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吉一常年賭博男子王布政(化名)的新聞上了熱搜。
無獨有偶,的話題也在熱搜之上。
同樣都是不幸的家庭,同樣都存在著家暴的行為。作為旁觀者,我們只能同情受害者,痛恨施暴者。
當然能!最常見的罪名就是故意傷害罪。
根據《刑法》第292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傷以上後果的,構成故意傷害罪。
比如說,丈夫的行為導致妻子面部受傷,瘢痕長度超過4.5釐米,或者打掉2顆牙齒,或者導致鼻骨骨折等等,在這些情況下,丈夫的行為都構成故意傷害罪。
此外,在西吉的男子行為中,因為其給三個孩子灌老鼠藥,那麼,他需要承擔的是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由於屬於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另外,還有可能構成虐待罪、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等等。
當然有啦,對於家庭暴力的情況,是可以離婚的法定理由。其民事責任主要就體現在離婚方面。
很多人可能覺得,家暴的人應當「淨身出戶」,應當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那麼,有法律依據麼?很抱歉,真沒有。
在分割財產方面,規定少分或者不分的,就在《婚姻法》第47條之中,但也只是針對一方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情形。
那就沒有什麼制約或者救濟途徑麼?當然有!
《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在四種情況下,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對方進行損害賠償,其中就包括實施家庭暴力。
當然,就需要留存好相應的證據了。這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