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短跑名將張培萌的妻子在微博髮長文控訴自己被丈夫家暴,並稱張培萌不僅家暴並且婚內出軌。
對此張培萌回應稱北京警方經過調查後,對家暴報案不予以支持,所謂「婚外關係」更是無中生有。
雙方各執一詞,事件本身我們不作分析,但是關於家暴問題,尤其是近年來頻頻發生的家暴事件,每一次都會引起輿論憤慨,但是熱度消退後一切似乎還是停在原點。
家暴不僅僅是一個社會(家庭)問題,更是一個法律問題。
很多時候,把家暴問題僅僅視作【家庭糾紛】來看待,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造成更大的損害結果。(近年來被屢次家暴致死的刑事案件也不在少數,比如前段時間的」拉姆案「)
本文來討論兩個問題:
1、遭遇家暴怎麼辦?如何通過正確的法律途徑保護自己?
2、法律作為事後救濟途徑,除此之外還有哪些措施抵制家暴?
2015年我國出臺了《反家庭暴力法》,其中第13條:當遭遇家暴——
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法院起訴。
如果家暴構成精神損害或者級別性傷害,那麼相應的會涉及民事訴訟或者構成刑事犯罪。
而實踐中,遭遇家暴的報案和訴訟,卻經常會被當作一般家庭糾紛處理,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
所以相應的,【被家暴後如何第一時間固定證據】,以及接下來【如何進行自我人身安全保護】,是面對家暴時需要考慮的兩個重要問題。
1、如何固定證據?
(1)保護自己安全的前提下,進行事中或事後的錄音錄像,或者公共場合中第一時間調取監控以及有關證人證言;
2、報警後與民警交涉時,需要注意:
3、下一步?
保留好這些證據,然後認真考慮接下來怎麼辦?要不要離婚?(就算不起訴離婚,那麼也要保留好這些證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的法院應當判決離婚的情形。
如果選擇提起離婚訴訟,擔心對方繼續施暴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29條規定了法院在人身安全保護令中可以採取的措施,包括: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同時,第34條也規定了施暴者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繼續騷擾申請人時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對於家暴問題,僅靠法律作為事後救濟途徑,我認為遠遠不夠。
事前的預防也很重要。
比如很多人一直呼籲的【家暴的信息錄入和聯網查詢】。
實際中很多情況,被家暴方在婚後遭遇家暴導致家庭破裂後,家暴方屢教不改,下一次婚姻中仍然會出現繼續家暴問題。
對此,現在全國已經有部分地區開始推行:婚前互查家暴記錄。作為事前預防措施的一種,個人認為非常有必要全國普及。
家暴問題真的需要引起社會重視,近年來由家暴導致人身損害的刑事案件屢屢發生,給我們的一個警示:同樣是人身傷害,不應被這一層家庭關係模糊了法律和觀念的界限。(歡迎評論區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