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駕駛技術是人工智慧在交通運輸領域的應用,理論上,該技術的普及有助於減少因駕駛人不當操作所導致的交通事故,但實際上,若自動駕駛系統存在缺陷或發生故障,卻可能導致更嚴重的侵權行為。相較於傳統交通事故,自動駕駛汽車侵權涉及更為多元化的法律主體,侵權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更為模糊,加之駕駛系統存在算法「黑箱」,一系列變化導致其中法律責任的確定更加困難。逐步完善我國關於自動駕駛汽車侵權的法律責任制度,對於促進自動駕駛產業的有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和現實需求。
目前關於自動駕駛汽車侵權的法律責任認定尚存在爭議。根據《民法典》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應由機動車駕駛人按照其過錯承擔責任。根據《民法典》及《產品責任法》相關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在自動駕駛汽車侵權案件中,完全按照上述規定對責任進行認定存在一定困難,主要原因在於:首先,自動駕駛汽車事故的產生原因更加複雜。根據自動化程度的不同,自動駕駛可分為輔助自動駕駛、部分自動駕駛、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具體來看,自動駕駛汽車既包含物理層面的車體,又包含內置的自動駕駛系統。在不同的發展階段,由於駕駛人對汽車運行的掌控力不同,自動駕駛汽車事故的發生,既可能因駕駛員操作不當或使用人未盡系統管理維護義務而產生,也可能因自動駕駛系統故障或汽車本身質量問題發生。同時,由於驅動自動駕駛系統的算法存在「黑箱」,其決策過程難以為外界所知悉,技術壁壘導致事故舉證存在困難。其次,事故的侵權主體難以確定,從而導致歸責困難。自動駕駛涉及的主體包括自動駕駛汽車生產商、汽車銷售者、車輛使用人、車輛駕駛員(在高度自動化和完全自動化駕駛中不存在駕駛員)。隨著自動駕駛汽車的發展,系統的「自駕行為」逐步取代自然人的「駕駛行為」,駕駛員的身份隨之逐漸轉變為乘車人,汽車的行駛並不完全受其控制。因此,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追究駕駛員的侵權責任並不合理。另一方面,完全按照《產品責任法》追究汽車生產商嚴格的質量責任,也具有一定困難。由於自動駕駛系統可以根據數據和交通信息,在行駛過程中獨立作出決策,因此自動駕駛汽車已經突破了《產品質量法》中單純的「產品」範疇,是否能夠將自動駕駛汽車視為「產品」適用該條存在爭議。
一般認為,由於自動駕駛汽車不具有法律人格,其不能作為獨立主體承擔責任,損害責任最終應由汽車生產商、系統設計者和汽車使用者承擔,但需要區分具體情形在這些主體間進行責任分配。
一是根據自動駕駛汽車的自動化程度進行責任分配。總的來說,各主體法律責任的分配,應遵循有損必有責、各方利益平衡的原則。由於不同等級自動駕駛汽車運行的方式具有差異,因此參與主體的角色和功能不盡相同。比如,在部分自動駕駛和有條件自動駕駛中,駕駛員和自動駕駛系統同時存在,共同負責車輛運行。而在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中,汽車依據智能系統獨立行駛,並不存在駕駛員對其進行直接操控,車輛使用人即為乘車人。在不同場景下,參與主體對事故發生的影響力亦有差異,因此,自動駕駛汽車事故本質上屬於交通肇事和產品責任的競合。在設計法律責任制度時,應當根據自動駕駛汽車的自動化程度,按照不同級別和類型劃分責任。僅就目前而言,已投入使用的自動駕駛汽車尚屬於「半自動駕駛」階段,駕駛員和自動駕駛系統共同控制汽車行駛過程,故汽車生產者和使用人應當共同承擔責任。
二是自動駕駛汽車生產者產品質量責任的認定和承擔。在自動駕駛發展的高級階段,人對汽車的控制將轉變為自動駕駛系統的自我控制。儘管外界可能難以確認系統內部的算法決策是否產生了錯誤或者失誤,但由汽車生產者承擔主要責任具有一定合理性。原因在於,相較於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汽車生產者更能夠從源頭控制汽車技術以及內置系統的風險。同時,其經濟實力、抗風險能力較普通消費者更強,讓其承擔產品質量的嚴格責任,更符合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也有助於其不斷地升級改進系統。另外,在部分自動駕駛交通事故中,若駕駛人能夠證明其在駕駛過程中並無過錯,已經履行了必要的注意和審慎義務,並且積極採取制動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駕駛人同樣可以要求汽車生產者或銷售者進行賠償。
三是自動駕駛汽車使用人過錯責任的認定和承擔。除自動駕駛汽車生產者承擔主要責任之外,在幾種例外情況下,汽車使用人仍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一是使用人未盡到對自動駕駛汽車妥善保養、維護和注意的義務,導致自動駕駛汽車未正常運行;二是使用人在行駛過程中存在對自動駕駛汽車的不正當幹預,導致系統判斷失誤。
四是建立自動駕駛汽車的強制保險和公平基金制度。目前在國外,有的國家法律規定自動駕駛汽車車主需要為自動駕駛汽車購買強制保險。這一點值得借鑑。我國有必要進一步完善保險制度,確立自動駕駛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發生交通事故侵權時,首先由保險賠償金對被侵權人進行賠付,在保險金不能充分賠付的情況下,再按照相應的歸責原因要求汽車生產商或者使用人進行賠償。另外,需要明確的是,自動駕駛汽車的強制保險應當由汽車生產商進行購買,因為其為保險利益的主要享有者。同時,可探索設立自動駕駛公平基金,即由自動駕駛汽車生產商按照一定比例銷售額進行繳納,在發生自動駕駛汽車侵權損害,並且確認自動駕駛系統不存在缺陷的情況下,可對受害人進行一定比例的補償,以實現損害的有效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