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政府法制辦就《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公開徵求意見。除了國家2012版最新規定中的條款外,還增加了照顧女職工的「保胎假」、「孕期假」等。
新增3種「孕期假」
1.懷孕不滿3個月和7個月以上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每日安排1小時以上工間休息。
2.不滿3個月需要保胎休息,經本人申請,提交定點醫療機構證明,單位批准,可以休息.
3.懷孕7個月以上且上班確有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以休息,休「孕期假」也得發工資,對於頭3個月休「保胎假」以及7個月以上無法堅持工作休「孕期假」的女職工,休息期間的工資應按照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約定、規章制度規定計發,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這些「假」將繼續
1.痛經假
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可休公假1天,痛經假早在1989年出臺的《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中就有了相關規定。本次意見稿繼續將其作為女性權益納入其中,並規定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應當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給予公假1至2天。
對其他工種的女職工,月經過多或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證明,給予公假1天。
2.流產假/產假
延用了此前江蘇的「流產假」和「產假」的規定,生育的女職工享受不少於128天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懷孕不滿2個月流產的,產假不少於20天;懷孕滿2個月不滿3個月流產的,產假不少於30天;懷孕滿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引產的,產假不少於42天;7個月以上引產的,產假不少於98天。
3.哺乳假
孩子1歲內,每天可享1小時哺乳假。
意見稿中明確:
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時間,不得安排其夜班勞動;孩子一周歲內每天應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每多哺乳1個嬰兒,增加1小時的哺乳時間;往返途中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可休哺乳假,待遇由雙方協商。
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建立託幼機構。
還有其他保護規定
1.明確規定:女職工休假結束恢復工作的權益保障,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允許有1周至2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的勞動量;用人單位原則上應當安排女職工在原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動時,應當與女職工協商解決,調動至工資待遇相持平的工作崗位。
2.用人單位不得:因懷孕、生育、哺乳等辭退女職工。
蘇版規定徵求意見稿中還明確: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限制其晉級評獎等,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
3.每年至少1次
婦科疾病檢查,每年至少安排1次婦科疾病檢查,對年滿三十五周歲的女職工應當增加乳腺、宮頸等專項檢查。
4.採取措施預防
職場「性騷擾」:對於職場「性騷擾」,徵求意見稿中也制定了相應的條款,要求單位採取措施預防並及時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