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督促幼兒園規範辦園行為,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發展,近日,省教育廳印發《河南省幼兒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幼兒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實施細則,於2019年底前實現本行政區域內所有經審批註冊的幼兒園(含民辦)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全覆蓋,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報省教育廳。《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幼兒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是指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以下簡稱教育督導部門)為行政區域內每一所經審批註冊的幼兒園(含民辦)配備責任督學,實施經常性督導。教育督導部門根據行政區域內幼兒園布局和規模等情況,科學規劃幼兒園督學責任區,每個責任區幼兒園數一般控制在20所以內,按1人負責5所左右幼兒園的標準配備責任督學。教育督導部門按照教育部《督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聘任熟悉學前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的人員為幼兒園責任督學。教育督導部門應按統一規格製作標牌,標明責任督學的姓名、照片、聯繫方式和職責,在幼兒園大門顯著位置予以公布。
《辦法》規定,責任督學須監督指導幼兒園安全管理情況、幼兒園規範辦園情況、幼兒園師德師風建設情況,完成教育督導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責任督學進園督導應出示督學證,要依法督導,客觀公正,廉潔自律,對有可能影響公正督導的情形要實行迴避。責任督學可採取隨機觀摩保教活動、查閱資料、列席會議、座談走訪、問卷調查、校園巡視等方式,對幼兒園依法辦園、安全管理、衛生保健、保育教育、師德師風等情況進行經常性督導。督導結束後,責任督學要填寫督導記錄,將督導結果當場向幼兒園反饋,並及時向教育督導部門提交報告。
責任督學對每所幼兒園實施經常性督導每月不得少於1次,視情況可隨時進行督導。發生危及幼兒園安全的重大突發事件或重大事故,責任督學必須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及時督促處理並報告上級督導部門。
《辦法》強調,幼兒園必須接受責任督學的監督和指導,積極配合責任督學入園督導,對反饋問題進行認真整改。教育督導部門對拒絕、阻撓責任督學依法實施經常性督導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幼兒園,要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向有關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提出對幼兒園主要負責人、舉辦者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幼兒園對督導結果有異議,可向教育督導部門反映。
《辦法》要求,教育督導部門要對責任督學頒發督學證,實行登記管理。對新任責任督學進行入職培訓,對在職責任督學進行定期培訓、集中培訓。實行責任督學定期交流制度,原則上每3年輪崗交流一次。建立責任督學考核制度,對責任督學履行職責、開展工作和完成任務情況進行考核,對優秀責任督學給予表彰獎勵。對年度考核稱職的督學,予以續聘;對考核優秀的督學,給予表彰獎勵。對存在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幹擾幼兒園正常工作或在督導活動中造成不良影響,及發現重大問題未及時上報的,視不同程度給予批評、教育和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督學資格。
教育行政、教育督導等有關部門要重視督導結果和責任督學建議,將其作為對幼兒園綜合評價、主要負責人考評問責的重要依據。在幼兒園評優評先方面,須充分聽取責任督學的意見。(文/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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