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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網站發布的徵收公告,是否意味著被徵收人已知曉?
網上發布的徵地公告就能被認定為被徵收人已經知曉嗎?依據我國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徵收公告應該以書面形式公告,如果只是進行網上公告的,是不能認定為被徵收人已經知曉的。,於是被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等,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於是對徵收公告提起了行政訴訟,有的法院會認定被告政府已經早在網站進行公告,應當視為原告被徵收人已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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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了補償協議,徵收方卻想不給補償直接拆除?律師:這違法了
在徵地拆遷中,被徵收人與徵收方籤訂補償協議後,徵收方就應當對被徵收人進行相應的安置或者給付相應的貨幣補償。這裡需要告訴廣大被徵收人,如果徵收方在未履行補償義務時,是不能夠被徵收人的房屋實施拆除行為的,如果被拆除的話,應當認定違法強拆。接下來我將通過一則案例來為大家解答,徵收方在未履行補償協議時,強拆被徵收人的房屋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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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青苗補償,徵收方強鏟後給農民打錢,可以視為農民同意徵收嗎
在徵地拆遷中,咱們被徵收人最為關注的莫不是徵地拆遷方面的補償了,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在實踐中,經常有被徵收人在未籤署補償協議的時候,家中的土地就被徵收方強鏟了,強鏟後,自己的卡裡莫名其妙的多出一筆錢來,據徵收方說,這是青苗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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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國女律師:徵收補償職責不履行應該以誰為被告?
徵收補償職責不履行應該以誰為被告?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首 席律師,高 級合伙人董國女律師和大家探討一下關於徵收補償職責不予履行,應該以誰為被告的問題。具體來說,在集體土地的徵收過程中,涉及兩個部門在享有相應的徵收職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在房屋徵收實施過程之中,市縣級主管部門是進行徵收土地方案公告,但是具體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卻是由國土部門來擬定之後,由相應的土地管理部門,也就是現在的規劃國土部自然資源部門來進行具體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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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房必須這樣拆,否則你可以告徵收方並要求賠償!
;有的被徵收人在剛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之後的幾天時間內房屋就被強制拆除,被徵收人還未來得及對責令限拆的通知書作出反應;還有的被徵收人根本未收到任何通知,就只有行政徵收方口頭上告知其房屋是違法建築,然後就被強拆了;也有的被徵收人甚至不知道基於什麼理由,房屋就被認定為違建而被強拆,又或者基於一些莫名其妙的理由被認定為違建強拆;更有甚者在被徵收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直接偷拆、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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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方單方委託房屋評估,拆遷補償決定被撤銷
該評估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拆遷人遭遇類似情況時,又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今天,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和大家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政府已按法定程序與規定履行了徵收手續,發布徵遷公告與徵遷補償安置標準。且徐先生所在的集體組織已籤訂了徵遷補償安置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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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在徵收範圍內卻不給籤拆遷補償協議?法院:不能只徵收不補償
房屋在徵收範圍內,但徵收方尚未與李先生籤署補償協議,也未對李先生作出補償決定。起訴後,法院判決徵收方在判決生效之日起60天內,對李先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作出決定。徵收方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接下來,律師將與你一起了解一下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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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收人積極參與徵收補償工作,補償才不會打折扣
■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導讀:在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中,徵收方有嚴格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履行程序義務,保障被徵收人獲取公平補償的職責。但「沒有無義務的權利」,被徵收人在享有豐富、充分權利的同時也應當履行相應的服從公共利益建設的義務,依法積極參與徵收與補償程序,配合徵收方在合理的期限內完成補償安置工作。本文,在明律師將結合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最新作出的一則裁判,為大家淺析屬於被徵收人的義務、責任這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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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採用由房地產公司與被徵收人直接籤訂補償安置協議方式代替徵收主體履行補償安置義務
☑ 裁判要點 在履行補償安置義務過程中,徵收補償機關採用由房地產公司與被徵收人直接籤訂補償安置協議方式代替徵收主體履行補償安置義務,可以予以支持。但在相關補償安置協議履行不能的情況下,其仍應採取補償決定方式對被徵收人進行公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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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不明的房屋拆遷是否會有補償?徵收方會不會因此而放棄徵收?
,有權對產權不明的房屋依法作出征收決定,但應依法作出補償安置。徵收方雙從純粹的平等主體變成一方為政府,另一方為行政相對人,補償協議也由純粹的民事協議轉變為帶有公法色彩的行政協議。對於產權不明的被徵收房屋作出補償決定,是行政法規賦予政府的一項法定職責,其不能也無權拒絕,不能因為被徵收主體不明確,就降低或不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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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公告和徵收決定是一回事兒嗎?徵收決定公告可訴嗎?
房屋徵收決定是政府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公益建設項目需要使用的土地範圍內的房屋予以徵收,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的行政決定。誰能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呢?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才能依法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徵收只能是政府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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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行政案件10大法律問題解答!(2020版)
四是,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先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權利人認為市、縣人民政府未依法進行安置補償的,可以向地級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後(或者)直接提起訴訟,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具體複議請求和訴訟請求可表述為:「請求履行補償安置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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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準許強拆後,被徵收人再起訴補償決定,還有用嗎?
在徵地拆遷中,相信有不少被徵收人都有這樣的理解,簡單來說就是「我不籤署補償協議,徵收方就不能拆除我的房子,也不能趕我走。」在實踐中,確實徵收方在與被徵收人不能就補償協議達成一致時,不能趕走被徵收人,也不能直接拆除被徵收人的房子。但是可以給被徵收人下達《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簡單來說,就是啟動了司法強拆的程序,那麼被徵收人還以「不籤署補償協議,徵收方就不能強拆我」的想法來解決問題,這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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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被徵收人不確定,徵收方將補償提存並無不妥!
但該兩套房屋一直未進行變更登記,仍登記在飛天公司名下。2013年,當地進行徵收項目,李某購買的房屋在徵收範圍內。李某將房屋交由政府拆除。在拆除過程中,某銀行主張對房屋享有抵押權。政府未就這2套房屋與李某等現居住人或某銀行籤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李某認為,政府未履行與其籤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法定職責,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政府履行徵收補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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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戶區改造靠「房屋徵收公告」能直接拆房嗎?法院:確認違法
【律師分析:如何審查「徵收公告」?】在塗女士將案件經過告訴孟律師和張律師後,兩位律師為塗女士詳細地分析了相關法律問題,並提出了法律意見,指導塗女士以徵收方為被告依法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其作出的《房屋徵收公告》。在庭審中,本案遇到的首要問題就是起訴期限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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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完徵地補償金後還能起訴徵收方嗎?可以
被徵收人在領取完徵地補償金後還能起訴徵收嗎?一開始我也沒能回答他的問題,在我搜集到一些材料後,我可以明確地告訴他,可以起訴徵收方。至於為什麼?您請接著往下看。,決定將被徵收人方某的房屋徵收。2011年4月,方某與徵收方籤訂補償協議,同月,方某拿到了徵收方下發的拆遷補償。時間一轉到2014年,方某認為,2011年響水縣發布的公告中沒有提到江蘇省作出的1700號批覆,但是響水縣的徵收公告是根據江蘇省1700號批覆進行的徵收活動。於是方某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並主張該批覆無效。上級行政機關認為方某的行政複議已超過提起行政複議的期限,所以認定不予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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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未辦理產權變更,徵收方拒絕與單位職工籤補償協議,咋辦?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了,大家跟即明律師一起來看接下來的案例,就明白是怎麼一回事了。房改房未辦理產權變更,徵收方徵收時拒絕與單位職工籤訂補償協議李某的父母系某單位的職工。1996年6月5日,李某母親向單位繳納了房改房款後即取得了該單位公房的使用權。2015年1月20日,該市作出征收決定並作出公告,李某所居住的房屋在徵收方作出的徵收決定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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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院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案件若干問題審理指南
(三)起訴期限18、被徵收人對房屋徵收決定提起訴訟的,起訴期限從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計算。房屋徵收決定規定公告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19、被徵收人人數較少,徵收人直接送達房屋徵收決定的,起訴期限從被徵收人收到房屋徵收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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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如何補償?北京:6個月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為儘早解決徵收逾期未安置等問題,同時進一步規範徵收補償決定等相關工作,市住建委研究起草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有關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要求各區政府在爭取絕大多數被徵收人自願籤約的前提下,對極少數未籤約戶依法、及時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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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遭拆後起訴,法院:徵收方不能前頭承認強拆,後頭又否認
342平方米的兩層商鋪被徵收,市民不滿補償拒籤協議,其後商鋪卻被供電公司斷了電,無法正常經營,最後徵收方直接強拆了商鋪。市民起訴後,法院指出征收方前後不一,答辯時認可強拆,庭審時又極力否認……今天,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和大家一起看看這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