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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徵收公告應該以書面形式公告,如果只是進行網上公告的,是不能認定為被徵收人已經知曉的。
在團隊辦案過程中,遇到過很多起被徵收人因為對補償安置未談妥,於是被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等,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於是對徵收公告提起了行政訴訟,有的法院會認定被告政府已經早在網站進行公告,應當視為原告被徵收人已經知道。時效從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按法律規定,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那麼網上公布的拆遷公告能否視為被徵收人已經知曉呢?
知情權是行政相對人很重要的權利,它是相對人行使陳述、申辯、救濟權等權利的前提條件。《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規定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應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而保障知情權的基本要求就是要依法告知相對人。對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告知的方式,目前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但根據前述要求,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必須能保證相對人知曉有關具體行政行為。
被告採用在政府網站公開的方式告知,顯然違背上述要求。
其一,一般公民較少登錄政府網站,人們的日常網上行為多是瀏覽與自己日常生活、休閒娛樂相關的內容,政府官方網站正常情況下人們較少會去關注。
其二,被徵收人中相當一部分是不會上網的老年人,如何得知房屋被徵收?知情權如何得到保障?
顯然,單純通過網上公布的拆遷公告不應被視為被徵收人已經知悉具體行政行為,更不應認為政府已經履行了其公告的法定職責。
在行政訴訟中,經常遇到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根據我們的維權經驗,一是依照《依法行政綱要》中的原則規定;二是依據法理,作合理的解釋;三是參考最高院案例,雖然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最高院公報案例還是具有一定指導意義。
團隊律師在辦類似案件過程中主要採用了法理推導的方式,對知情權的告知作出合理解釋,最終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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