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法條看起來是冷冰冰的文字,但其中也包含著立法的溫度。法條是一句句法律意思的表述規範,也是律師手中的武器。理解法條,才能更好地為當事人維權。本文為讀者解讀幾個重要法條,為被徵收人點一盞燈,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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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李銀磊 王金龍律師團隊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解讀1:作出征收決定公告的主體能且只能是市、縣級人民政府
房屋徵收決定作出的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能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的主體能且只能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是無權作出的。有些地方人民政府將作出征收決定的權利委託給其他部門,由受委託的部門行使該權利,這也是不合法的。徵收決定權專屬於法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既是法律賦予市、縣級人民政府的權力,也是市、縣級人民政府負擔的職責,將其另行委託於法不符。
解讀2:確認徵收決定是否違法的審查點
結合這一法條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整體,確認徵收決定是否違法的審查點主要有:作出主體是不是合法、徵收決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徵收決定是否符合四規劃一計劃、評估機構的選定是否合法、是否對房屋進行調查確認、是否擬定徵收補償方案、是否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聽取公眾意見、徵求公眾意見後是否公布、特殊情況下是否進行了聽證、是否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特殊情況下是否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補償款是否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徵收決定公告所載內容是否齊全等等。
解讀3:認為補償標準不合理的救濟
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本身沒有意見,但認為徵收補償方案標準不合理的救濟辦法。
首先、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是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前置程序之一,被徵收人對房屋徵收決定不服,可以依據上述規定申請複議或訴訟,並可以請求一併審查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的合法性。
另外,對被徵收人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是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被徵收人也可以在訴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時,一併請求審查徵收補償方案的合法性。被徵收人單獨起訴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缺乏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