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類,是法律規定的嗎?
2016年10月1日,小月與小青相約去公園觀賞秋日的楓葉,並買了很多零食、飲料,以備不時之需。
為了躲開人流高峰期,二人一大早便來到了公園,恰好這天是難得的好天氣,陽光溫馨恬靜,秋風和煦輕柔,藍天白雲飄逸悠揚,二人甚是開心。
觀賞了一會風景之後,二人感到有些餓意,便開始吃帶來的零食,吃完後,就把垃圾全部放到了袋子裡,準備扔到垃圾桶。
可是,當小青扔垃圾時,發現垃圾桶還分了類,於是他就把垃圾全部扔到了不可回收的那邊,小月見狀便問為什麼不把可回收和不可回收的分開放呢?
小青解釋道這很麻煩,而且也沒人在意,再者,也沒有什麼法律規定我們必須要分類吧?請問,小青的做法對嗎?對於垃圾分類,我國法律有規定嗎?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這是我國對於垃圾分類的法律規定。所謂垃圾分類是指將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垃圾分類裝置。
當前,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而資源的循環利用是節約資源的重要途徑,垃圾分類是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環節和內容。
對垃圾進行分類既可以減少土地佔用,還可以減少環境汙染,節約資源。因此,我國法律也對垃圾分類進行了規定。
本案中,小青投放垃圾時沒有將垃圾分類,是不對的,應當把垃圾分成可回收和不可回收的後再丟入不同的垃圾桶裡。我們要樹立節約資源的理念,從身邊的小事做起,將節約資源的理念貫徹到實踐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