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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戶諮詢小律,離婚時有限公司股權怎麼分割,是不是把份額寫進離婚協議就可以了?
小律回覆:沒那麼簡單哦,一定要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
以下一則案例,帶大家了解一下:
01基本案情
澤鑫公司由A與B於2014年出資設立,其中A認繳出資60萬元(佔股比例為60%)、B認繳出資40萬元(佔股比例為40%),認繳期限均至2024年3月25日。
後B與其配偶C被法院判決離婚,且法院判決澤鑫公司的股份中20%歸C所有,但一直沒有得到執行。遂C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B佔有的澤鑫公司40%股權中的20%歸C所有,並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而A表示,其不同意C成為澤鑫公司股東,並表示若涉B股權的轉讓,其將主張優先購買權,並表示B與C離婚糾紛一案中,法院並未通知過其涉及優先購買權的問題。
02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案澤鑫公司章程均規定了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B與C離婚糾紛一案判決書中雖然對於B在澤鑫公司40%的股權進行了處分,將其中的20%的股權判歸C所有,但C獲得該20%股權的前提應是不能侵犯A的優先購買權,否則C獲得的應是該20%股權對應的財產權利,而非現實成為澤鑫公司的股東。
如果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需轉讓B的股權時,也應通知A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由於A表示其並未收到過法院的通知,也並不同意C成為澤鑫公司股東,亦明確表明了主張優先購買權,故C現要求確認其為澤鑫公司股東並辦理過戶登記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03小律說法
第一,有限公司是人合性較強的公司。基於保證和維護有限公司人合性的考量,防止其他股東不願意接受的第三人進入公司,避免和減少新老股東摩擦,強化保護老股東和公司的群體利益,我國公司法規定了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其立法本意就在於股權對外轉讓如果未經其他股東同意,就應當阻卻該筆股權轉讓。
第二,非公司股東的一方,如想獲得公司股權,不僅僅在離婚協議中與配偶約定股權分割,同時要注意通知其他股東是否有購買股權的意向,做好證據留底,避免後續產生股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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