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30日,全國律師協會婚姻家庭專業委員會舉辦「家事糾紛涉公司股權疑難問題研討會」,本文為鄔錦梅律師作為總點評嘉賓時的發言。
鄔錦梅:大家好!我是做商事法律業務的律師,執業也有20年了,今天有幸與各位婚家律師共同探討夫妻離婚股權分割問題,剛才聽到各位婚家律師的發言,讓我很受啟發,收穫很多。在此,我想說說我的一些想法:
1、夫妻離婚股權分割,分割的是什麼
是股權還是股權中的資產收益權?首先我們看《公司法》第四條,股東的權利是什麼?資產收益權,是其中第一項最重要的權利,然後是參與公司重大決策權、選擇管理者的權利。離婚分割財產時,如果說你要分割完整的股權,意味著配偶還需要分割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的權利,分割選擇管理者的權利,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和性,將導致配偶的這兩項權利很難實現,或者配偶的這項權利實現了,卻會導致公司僵局。
因此我特別贊同剛才幾位專家提到的觀點,我們分割的是股權對應的財產收益權,而不是說股東的所有權利。
2、處理夫妻離婚股權分割時,一定要有商事思維
今天我們討論的是公司股權的家事相關的問題,我為什麼要提到商事思維?大家都知道土豆網,在2010年準備上市時,所有的事項都基本準備妥當,突然CEO的妻子提出來要離婚,同時分割CEO的股權。因股權權屬不清晰,IPO立即被停止,就因為處理夫妻之間的股權,導致土豆網中止上市長達一年時間,等到再來上市時,土豆網已經錯過了最佳的上市時間,導致上市一年後,被他的老對手優酷併購了。
這個案例告訴大家,僅僅因為夫妻離婚股權分割,卻給公司、給公司的股東、公司的投資人帶來巨大損失。
律師辦理此類案件時,需要有商事思維。你認為我們處理股權分割僅是夫妻之間的財產分割問題,僅涉及夫妻利益問題,那就不對了,因為只要涉及到公司股權的問題,它涉及到的利益不僅僅是夫妻之間的利益,還有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利益、甚至說還有公司的債權人的利益,同時還涉及到營商環境問題。
因此,夫妻離婚股權分割,不能僅僅考慮《婚姻法》,而是首先考慮《公司法》,以商事的思維來平衡各方利益,再考慮《婚姻法》。
因此,我特別呼籲各位婚家律師在處理這類股權分割時,一定要有商事思維。
法官在處理這類糾紛時,也需要有商事思維。
作為裁判者,你不能認為你處理的僅僅是一個案件。任何一份判決書對未來的商事活動都有引領作用,比如「海富對賭第一案」,一份裁判文書改變了資本市場投資的模式,投資人都紛紛與實際控制人對賭,對賭一旦失敗,導致很多實際控制人個人負債纍纍,不僅突破了股東的有限責任,同時也是對公平原則的挑戰。因此,法官在處理夫妻離婚分割股權糾紛的案件中也需要慎重。
3、關於夫妻股權分割涉及到的稅的問題
關於企業「兩本帳」的問題
剛才有一位律師提到說有的公司會設「兩本帳」,擔心配偶能不能公平合理的去分割股權價值,真正能夠實現配偶的權利。我認為,第一,兩本帳這個事逐漸會成為歷史,為什麼?金稅三期之後,所有的交易信息實際上都是互通的。你說你要做兩本帳,稅務局首先就查到你了,現在稅務稽查不是說我看你不順眼,我查你,而是說網絡信息一比對,出現異常就會自動預警。甚至說,企業合法合規的做一本帳,因為會計和稅務的標準有差異,一本帳做出來,還不一定合規呢,所以說你沒有必要擔心兩本帳的問題。
夫妻股權轉讓稅收高的問題
剛才有位法務人員提到這個問題。實際上股權轉讓過程中,夫妻股權轉讓,或者說繼承,如果能證明他們的身份關係,對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主管稅務機關不需要核定股權的轉讓收入,企業不需要進行資產評估,因此夫妻股權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高額的稅,稅務部門是有相關優惠政策的。
小股東期權分割問題
還有一位律師提到小股東期權分割問題,在座的律師如果未來要從事股權糾紛的婚家業務,一定有很多的事情可以做,為什麼呢?因為現在股權激勵,大多數企業都在做,也是未來的趨勢。股權激勵就涉及到一些股權雖然登記在小股東名下,但是還不能轉讓,比如說還在鎖定期,這個時候小股東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股東,此時,配偶離婚時還不能去分割。還有的期權是需要員工為企業服務一定年限或者需要達到一定的業績標準,未來能否拿到還不好說,因此這類股權期權,在離婚時也是不能分割的。
4、離婚需要考慮時間嗎?
剛才有位律師提到這個問題,我想告訴大家,如果說你要想分割股權時最大利益化,是需要看時間的,因為股權的價值不是固定的,一定是隨著公司的資產收益變動的,公司的資產在變動,你的股權的價值也會變動。
總之,針對夫妻股權分割問題,大家要考慮各方利益的平衡,您處理的不僅僅是家事,還涉及到目標公司的事,尤其對股權保全更要慎重。時間有限,我就說到這裡。謝謝大家!
【名律簡介】鄔錦梅律師,系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全國民商訴訟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民事業務研究會主任、北京市律師協會財稅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多次榮獲盈科律師事務所全國「優秀律師」稱號,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豐富的執業經驗,主要方向專注於公司領域民商事訴訟、稅務籌劃、高新技術企業法律服務以及企業經營過程中所涉財產類、職務類等刑事犯罪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