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身出戶是不可能的
在發生情感問題或者家庭要破裂的時候,財產往往就成了爭議的焦點了。當真走到財產分割的時候,就會從你儂我儂的時候的「我養你啊」溫情,變成了,「別忘了,是我養的你」的冷漠。
當事人往往因為對方出軌,家庭暴力等過錯,提出離婚,並要求過錯方淨身出戶,除非過錯方同意,否則法庭基本上是不會支持這一訴求的。即使一方存在轉移財產等婚姻法明確規定的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的行為,最少也能獲得三成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財產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歸屬於個人的財產是不參與分割的,只有確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財產分割才有意義。在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的時候,首先將夫妻共同財產與其他原生家庭成員財產區分,其次呢,再將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區分。雖然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但對於共同財產的認定往往存在爭議。
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屬於丈夫或妻子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房產權屬爭議
目前房價這麼貴,往往透支六個錢包,把全部身家傾注於一套房產,那最容易發生爭議的是房產的權屬。比如說這個房產它到底是共有的房產還是個人所有的財產?比如婚前一方父母贊助或者借款,首付一套房子,只登記一方名字,那這個房子有多少的部分是共同財產,有多少部分屬於個人財產,有多少屬於一方父母?那再複雜一點就是說這個夫妻雙方婚前共同籌集首付所購買的一個房產,那這個房產有多少是夫妻共有?
股權權屬爭議
如果家庭持有公司股份,那這個情況下,公司首先說公司的股權有多少是夫妻共的,這個部分是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還是夫妻雙方名下,以及股權的價值有多少,這都是容易爭議的地方。
簡單舉個例子,公司融資的時候,評估價值是一個億,假設一方擁有的股份是20%,那到離婚的時候我們到底能不能用分割這2000萬?估值僅僅是估值,不能直接變現。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還好一點,它可能估價相對來說更容易一點啊,再不行的話也可以成為公司股東,這也是個解決方式。但如果是持有限責任公司股份的話呢,一方如果不是公司的股東,成為公司的股東本身就受公司法的限制。而且,一方對公司不夠了解,貿然成為股東本身就會帶來巨大的風險。
父母出錢買房是贈與還是借款
通常在這個處理婚姻案件的時候,會遇到房子購買有雙方的父母或者是一方的父母資助,那這個部分到底是贈與呢還是借款呢,是贈與一方還是贈與雙方呢,這都會對財產的分割有很大的影響。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協商處理原則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那我們在離婚的時候財產分割的第一原則就是雙方協商處理。雙方協商處理意味著,只要不侵犯第三人的利益,不侵犯國家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可以隨意分割財產,一方淨身出戶啊,全部都歸另一方,二八分、三七分,四六分,無論你們怎麼分,都是沒有問題的。
男女平等原則財產分割的時候,應當尊重婦女保護婦女的這個財產的權利,這裡主要是講說如果家庭財產的來源主要是男方啊,女方沒有收入,沒有創造這個經濟價值,那這個時候女方也一樣有權利獲得這個財產。
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這是個非常非常重要的原則,在我們實務當中非常頻繁的被使用的一個原則,這個怎麼理解呢?因為在現實當中我們不得不承認,現在這個總的社會的狀況是啊,男方的經濟上的實力要遠遠高於女方,特別在很多家庭當中可能是一方男方在工作,女方照顧家庭和孩子。她是沒有從社會上獲得收入的,那這個時候在離婚,女方就沒有能力在短期內去支撐她自己的這個生活,那在離婚的時候會考慮說啊,在權利上給她一些傾斜。
給予補償原則主要是指說如果涉及雙方已經實行了分別財產制度,那麼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了,那麼往往是一方在教育子女照料家庭老人啊,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擔道德義務的這個時候呢,可以要求另一半給予補償,對他的這個付出給予補償,
照顧困難一方原則這個原則在現實當中也比較少用了,因為他這裡的照顧是指對於個人住房的照顧,依據是婚姻法的,第42條離婚是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的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那你知道現在一線城市,很多人連一套住房都沒有,更別談照顧住房了。
照顧無過錯方原則這個從法律上來講是依據婚姻法的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夫妻家庭生活或者男女關係私密性較強,取證存在難度。即使有確實充分的證據,損害賠償的金額也不是很多,比如在一線城市,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賠償10萬就已經算很高的了。
什麼情況下可以真正的多分財產
只有一種情形,法律明確規定,過錯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那就是婚姻法第47條。
第四十七條 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這種情況下舉證往往是舉證比較困難,雖然對於存款或者現金轉移,我們可以通過調取銀行流水、調取房地產的交易檔案來去完成。但是,對於我們根本不知道的財產,我們是沒有辦法核實的,比如通過股份代持控制的公司股份,根本就不會在國家登記機關有任何當事人的記錄。即使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了一方的行為符合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法院最多也會按照三七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總結
如果所有財產都掌控在一方手裡,那麼在發生情感問題或者家庭要破裂的時候,我們知道沒有感情了,那麼財產往往就成了爭議的焦點了,這沒有辦法,這人性使然。所以,在這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就要注意這個財產登記方面的平衡,以及家庭財產的分配控制的這個平衡。
最後,婚姻法是保護財產的,感情這麼神聖的事情,不歸婚姻法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