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體>財會函[2012]14號
安馬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你所報送的關於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的申請函及附件收悉。
根據財政部《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財會[2011]4號),茲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託方委託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並頒發(財會)字外所臨證第376號《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1份,有效期為2012年4月16日至2017年4月15日。你所應當按照《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及時進行業務報備。
附件:(財會)字外所臨證第376號《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只發主送單位)
財政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