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立會計師行有限公司:
你所報送的關於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的申請函及附件收悉。
根據財政部《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財會〔2011〕4號),茲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託方委託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並頒發(滬財會)字外所臨證第13號《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1份,有效期為2015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8日。你所應當按照《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及時進行業務報備。
附件:(滬財會)字外所臨證第13號《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只發主送單位)
上海市財政局
2015年4月9日
(原標題:關於同意香港富立會計師行有限公司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的批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