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法院首次啟動「執行+審計」程序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

2020-12-11 奉法龍巖

近日,上杭法院在執行中首次引入審計程序,通過隨機確定方式委託某會計師事務所對被執行人福建省某變壓器公司進行審計,這也是對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條款的首次運用。


案情直擊

因借款、擔保、拖欠貨款等因素,以福建省某變壓器有限公司為被執行人的案件有多件,申請執行標的額達3000萬餘元,廠房和設備均已辦理抵押登記,對於普通債權,基本已無財產可供執行。

為了解清楚被執行人的真實財產狀況,執行法官想引入專業審計,幫助調查清楚。但整個過程可謂是一波三折。

1

審計費無著落啟動難

執行中,承辦法官發現,自2019年8月22日起,福建省某變壓器有限公司的一切業務均委託R公司處理,有轉移資產嫌疑。2020年8月18日,承辦法官首次提出對福建省某變壓器有限公司進行審計,執行局長和分管領導表示贊同。由於該公司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只能由申請執行人先行墊付審計費。緊接著,向申請執行標的額佔比最大的第一債權人某銀行釋明審計執行的相關情況,被告知債權正轉讓中且基於審計執行結果的不確定性,無申請審計執行的意願。向該公司的第二債權人某擔保公司釋明情況後,擔保公司的擔憂同於前述,審計費用成為最大的障礙。

02

扣押車輛緩費用之急

福建省某變壓器有限公司名下有兩輛汽車,上杭法院已依法查封且是首封,但因無法查找車輛,未實際扣押。嘗試多種方法後,9月14日,上杭法院成功扣押該二輛車;若拍賣成交,審計費用指日可待。與某擔保公司反覆當面或電話溝通後,9月底,該公司終於同意申請對福建省某變壓器有限公司進行審計。

03

移交財物資料三波折

經搖號隨機確定,10月14日,上杭法院向某會計師事務所發出《委託審計決定書》;經審查後,該會計師事務所同意接受委託。10月20日,上杭法院向福建省某變壓器有限公司發出《審計執行通知書》、向R公司發出《協助審計執行通知書》,告知審計執行相關事宜,並責令交出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等與審計相關的資料;福建省某變壓器有限公司拒不交出。10月22日,執行幹警持《搜查令》到該公司搜查,除門衛外,公司空無一人。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後,福建省某變壓器有限公司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主動聯繫移交會計憑證等。滿滿兩箱的財務資料扣押完成後,審計正式開始。

歷時一個半月

審計完成之水落石出


審計報告顯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福建省某變壓器有限公司應收帳款餘額2000萬餘元,存貨餘額1000萬餘元;涉案判決生效後的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9月,R公司代福建省某變壓器有限公司收取貨款16萬餘元、支付材料款10萬餘元、支付招待費等2萬餘元;2020年1月至2020年10月,福建省某變壓器有限公司營業收入18萬餘元,R公司使用福建省某變壓器有限公司廠房、設備、原材料並僱用該公司員工,營業收入38萬餘元。

目前,上杭法院正在著手追回被轉移財產,福建省某變壓器有限公司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將被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知識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 ·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認為其有拒絕報告、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隱匿、轉移財產等逃避債務情形或者其股東、出資人有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等情形的,可以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委託審計機構對該被執行人進行審計。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準許。

第十八條 ·


人民法院決定審計的,應當隨機確定具備資格的審計機構,並責令被執行人提交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等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被執行人隱匿審計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搜查措施。

第十九條 ·


被執行人拒不提供、轉移、隱匿、偽造、篡改、毀棄審計資料,阻撓審計人員查看業務現場或者有其他妨礙審計調查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


審計費用由提出審計申請的申請執行人預交。被執行人存在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隱匿、轉移財產或者其他逃避債務情形的,審計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未發現被執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審計費用由申請執行人承擔。


來源:上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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