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為止,全市法院共對62個案件啟動執行審計程序,其中形成審計報告11件;成功執結29件,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或執行和解金額達1億元;因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機關偵查3件;發現非法轉移資金13.5億元,發現可供執行財產2000萬餘元。」
2020年4月16日,溫州中院召開的依託執行審計打擊逃廢債新聞發布會上公布了上述數據。
執行審計已然成為溫州法院助力解決執行難的「神秘利器」!
今天溫法君為你詳細揭秘「依託執行審計打擊逃廢債」全過程。
什麼是執行審計?
執行審計,就是將作為經濟管理的審計制度與作為法律管理的執行制度有機結合,創新性地通過委託專業審計部門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進行審計,有效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的一種比較有效的手段。
2017年5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用四個條文明確了執行審計制度。
2018年以來
溫州全市法院結合解決執行難工作實際,從會計帳冊、資金銀行轉帳等能夠比較真實地反映市場主體財產狀況的普遍性法定記載入手,積極探索運用執行審計機制,取得良好的效果。
2018年12月28日
浙江高院決定在溫州法院全面開展「執行審計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工作。
明確執行審計對象
將被執行人拒不申報或申報不實、申請執行人強烈質疑被執行人轉移財產、被執行人以註銷公司的手段逃避執行等案件,作為執行審計的重點對象。
來看案例啦!
溫州中院辦理的首例執行審計案件便是申請執行人強烈質疑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的案件。
該案被執行企業是華北、東北地區最大的電解銅生產企業,技術先進、實力雄厚,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很讓人懷疑。
經審計,發現被執行人存在以表面上的委託加工合同掩蓋實際上的貨物銷售合同以逃避執行,有正常銷售收入但拒不履行本案生效判決,存在轉移資金或通過關聯方交易轉移資金的事實和隱瞞債權,與關聯公司財產混同等問題,審計報告顯示轉移資金合計高達12.8億元。
基於審計結果,溫州中院對被執行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財務主管等人依法採取了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並對被執行企業車間生產的產品、倉庫存放的A極銅、原材料等貨物進行扣押,有效打破了本案執行僵局。
規範審計辦案程序
看個案例!
蒼南法院辦理的謝某與某道橋建設勞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經過限期申報財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及登門臨櫃等方式均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後,通過執行審計查明被執行人實物資產應包含兩臺挖掘機及兩臺工程車。
迫於審計及拒執移送的巨大威懾力,被執行人經第三方與申請執行人執行和解並履行完畢,申請執行人領取了266萬執行和解款,案件順利執結。
嚴格審計審查內容
一般對被審計公司的資產進行審計,並對該公司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及是否存在拒絕報告、虛假報告財產情況,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股東、出資人是否有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等違法行為發表獨立意見,無需考慮其負債情況。
上案例!
瑞安法院審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審計,發現該水產冷凍有限公司的各個股東雖然均履行了出資義務,但在應收帳款部分,因無法提供具體客戶信息、合法的入帳憑證和債權結算憑據,導致應收款的真實性無法核實,可能無法收回。
瑞安法院遂責令其儘快核實未回收帳款的情形,並依法將該部分款項儘快催回,用於解決債務。
強化審計報告運用
審計報告反映的被執行人財產可以初步認定為可供執行財產的:
▶如屬於被執行人名下的動產或不動產可直接執行;
▶如屬於應收帳款,可以執行到期債權或者對未到期債權進行凍結
這個案例很生動!
鹿城法院辦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根據審計報告顯示,被執行人和案外人籤訂的《三方協議》中債務重組所對應的資產,與移交的帳冊記錄明顯不符,債務重組所對應的資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規定,屬於重大會計差錯。被執行人可能虛構債權債務關係,意圖利用債務重組、債務抵消等方式抵銷對案外人享有的3346.62萬元到期債權來逃避執行。基於審計結果,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到期債權,鹿城法院經審查後發出通知,告知被執行人的債務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到期債務,並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
審計報告中反映的被執行人存在偷逃稅款、拒不申報財產、轉移資產逃避執行等違法行為:
▶調查核實後可依法對進行罰款、拘留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被執行人股東銷毀帳冊使審計不能進行的,依法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他被移送公安機關!
平陽法院在執行呂某某系列案件時,申請執行人認為呂某某及其名下公司申報財產不實,有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之嫌,且呂某某本人仍進行高消費。
經審計,發現被執行人呂某某存在通過多開微信帳戶以及使用他人銀行帳戶進行高消費、藉由其控制的平陽某皮革製品有限公司名義對外出租廠房、利用他人銀行帳戶直接收取租金474593元。基於如上審計結果,平陽法院將被執行人呂某某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執行審計的價值
執行審計工作的價值,不僅在於通過審計手段發現一般執行手段難以查明的財產線索(截至目前發現非法轉移資金13.5億元,發現可供執行財產2000萬餘元),還在於通過綜合配套的執行措施,對不誠信和不積極履行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和相關責任人形成強大的執行威懾和制裁效果。
試點中啟動執行審計的案件,有近一半的被執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股東,懼於法律風險和責任的承擔,在法院移送審計機構審計或審計報告出具之前,積極主動解決債務,取得了良好的執行效果和社會效果。
下步工作
01
依託審計執行提升法院執行公信力
通過調研,對幾類案件必須進行執行審計作出強制性規定,作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前置條件,嚴厲打擊逃廢債嫌疑的被執行人,切實提升法院執行的公信力和程序終結的說服力。
02
依託審計執行增強執行措施威懾力。
加強對理論和相關司法解釋的研究,對沒有經過清算程序而將帳冊隱匿和銷毀,使審計無法進行的公司股東及責任人,考慮基於公司法規定的連帶責任而直接追加為被執行人,以增加執行審計對打擊逃廢債的威懾力。
03
依託審計執行強化執破融合轉化力。
認真貫徹溫州中院最近新出臺的執行移送破產的會議紀要精神,在被執行企業移送破產後,在債權人會議認可的條件下,將執行審計結果直接轉為破產審計結果,大大提高破產辦理的效率。
瀋陽某銅業有限公司轉移資產逃避執行案
01
基本案情
溫州中院在申請執行人溫州某銅業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瀋陽某銅業有限公司、遼寧某有色金屬冶煉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一案中,窮盡了各種調查措施,未查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瀋陽某銅業公司財產申報不實,有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情形。溫州中院經過分析研判後認為,被執行人瀋陽某銅業公司系國內大型電解銅生產企業,是華北、東北地區最大的電解銅生產企業,技術先進、實力雄厚,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讓人生疑,遂積極向申請人釋明,引導當事人申請啟動審計執行程序。
經審計,發現被執行人瀋陽某銅業有限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第一,以表面上的委託加工合同掩蓋實為貨物銷售合同逃避執行;第二,有正常銷售收入但拒不履行本案生效判決;第三,存在轉移資金或通過關聯方交易轉移資金的事實和隱瞞債權,與關聯公司財產混同的事實。以上轉移資金合計高達12.8億元。基於如上審計結果,溫州中院對瀋陽某銅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財務主管張某某等人依法採取了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並對瀋陽某銅業有限公司車間生產的產品、倉庫存放的A極銅、原材料等貨物進行扣押。
01
典型意義
在執行中,被執行企業往往會偽造合同隱瞞真實交易或者製造虛假交易,存在向關聯公司轉移財產,隱瞞存在應收帳款、債權的可能。通過執行審計,對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拒絕報告、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隱匿、轉移財產等逃避債務情形進行審計查明並依法打擊,為反規避執行工作提供了新的突破口和法律依據。
浙江某建設勞務有限公司審計案
02
基本案情
蒼南法院在申請執行人謝某與被執行人浙江某建設勞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一案中,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及登門臨櫃等方式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在外享有應收債權,具有履行能力,遂向蒼南法院提交了關於對被執行人進行審計的申請。
2019年5月30日,蒼南法院作出《委託審計決定書》,向被執行人發出《提交審計材料通知書》及《審計決定書》,要求被執行人提供審計所必須的財務證明,並載明了拒不提交、逾期未提交材料的法律後果。被執行人公司籤收後,逾期未提交相關審計財務資料,蒼南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採取強制措施,並對被執行人辦公場所進行搜查,現場查獲部分財務資料。審計公司依據現有財務資料查明,被執行人實物資產應包含兩臺挖掘機及兩臺工程車。蒼南法院將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偵查。迫於審計及拒執移送的巨大威懾力,被執行人經第三方與申請執行人在2019年11月26日達成執行和解,本案由第三方代被執行人償還本金266萬元,剩餘款項申請執行人自願放棄,該案執行完畢。
02
典型意義
本案對拒不提供審計材料的被執行人依法搜查,並通過審計發現未登記於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線索,結合刑事制裁手段,倒逼被執行人主動通過第三方代償和解,最終使得案件得以執結。
浙江某衛浴有限公司逃避執行案
03
基本案情
龍灣法院在辦理一起交通肇事罪民事賠償執行案件中,發現案情特殊,矛盾面大,容易引發極端惡性情形發生,便對被執行人浙江某衛浴有限公司的設備、原材料、成品進行查封,但遠遠不足以清償本案債務。經多次組織調解,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執行人員通過走訪發現,該衛浴公司法定代表人長期不參與經營,可能並非實際控制人;該公司經營正常,理應有應收債權等收入。為此,龍灣法院採取兩個步驟推進執行程序:一方面,為了查明應收債權、實際控制人等情節,積極向申請人釋明法律規定,引導當事人申請啟動審計執行程序;另一方面,該衛浴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如阮某某作為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其個人財產,將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從而倒逼股東提供全部帳冊。隨後,龍灣法院第一時間趕赴財務室扣押相關財務帳冊,避免財務帳冊遭到轉移或破壞。經多次約談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告知將根據審計結果執行公司所有財產以及實際控制人可能需要承擔責任等後果。最終,該公司迫於審計壓力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
03
典型意義
在我國公司治理中,經常發生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與名義股東不符,非股東人員實際控制公司且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的情形,一旦發生糾紛,公司財產被迅速轉移,又因實際控制人非公司股東而無法追究責任。通過一般執行手段,法院難以查找應收債權等隱蔽財產並追究實際控制人的責任,此時,可以通過執行審計尋找突破口,進而追究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責任,迫使公司誠信經營、誠信履約。
嘉興某能源有限公司怠於追索到期債權執行案
04
基本案情
鹿城法院辦理的申請執行人蔣某與被執行人嘉興某能源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該公司在期限內進行了財產申報,經調查,未發現有價值可供執行的財產。鹿城法院將被執行人財產申報的內容告知了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核對後反映被執行人對案外人的應收帳款數額與實際數額相差較大,存在未如實申報財產、意圖逃避執行的行為。鹿城法院認為該案符合執行審計的標準,遂主動向申請執行人介紹執行審計制度及其法律依據,引導申請執行人書面提出執行審計的申請並開展執行審計工作。
經審計,發現被執行人與第三方籤訂的兩份債務重組《三方協議》中所對應的資產,與被執行人移交的帳冊中記錄的應收應付款項明顯不符,可能存在虛構債權債務關係,意圖利用對第三方公司所負的債務抵銷其對案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來逃避執行。基於審計結果,鹿城法院依申請向被執行人的債務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案件在進一步執行中。
04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為逃避執行,虛構債權債務關係並通過會計手段使得公司資產負債表呈現負資產狀態,申請執行人難以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執行人員也不具備專業的會計知識進行識別。運用執行審計手段,通過會計事務所審計工作人員,為執行人員深度挖掘被執行人隱匿的應收債權提供了專業支持,有效保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甌海區某經濟合作社執行異議案
05
基本案情
甌海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某建設公司與被執行人溫州市某村經濟合作社、溫州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糾紛一案中,依法凍結了被執行人某村經濟合作社銀行帳戶內的存款1843.94萬元。被執行人某村經濟合作社為此提出執行異議稱:村經濟合作社沒有收入來源,村帳戶應付款項2558.22萬元,現帳戶實際餘額1843.94萬元,虧空達714.28萬元,所凍結的款項由老人專項資金、安置房餘款、代收代付款、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等組成,請求法院中止執行。因村經濟合作社不同於企業法人,其是代表全體社員行使權利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承擔著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等職能。為維護當事人、經濟合作社社員和其他案外人的合法權益,甌海法院決定對案涉存款的來源及其項目進行審計。通過審計,甄別出該村經濟合作社代付物業維修金859.40萬元、保證金5000元和衛生清掃經費30.57萬元(合計890.47萬元),為該村經濟合作社的代收代付或專用資金,依法不屬於執行財產的範圍,故裁定對該部分款項中止執行。
05
典型意義
在執行過程中,常遇到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村經濟合作社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鑑於此類被執行人主體的特殊性和財產成分的多元性,為維護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甌海法院在該起較為典型的執行異議案件中,引入審計以甄別其存款性質的不同類別,該案審計工作歷時15天,科學和高效地保護了各方合法權益,對類似案件的執行或審查具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被執行人呂某某逃避執行案
06
基本案情
平陽法院在執行呂某某系列案件時,發現被執行人呂某某及其名下公司在平陽法院涉及案件50餘件,涉及金額1.05億元,但查明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申請執行人認為呂某某及其名下公司申報財產不實,有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之嫌,且呂某某本人仍進行高消費,故強烈要求平陽法院追究被執行人呂某某拒執犯罪責任。平陽法院經初步調查發現,呂某某名下公司的廠房已經出租給案外人,但呂某某及其名下公司的銀行帳戶內卻沒有租金往來信息,呂某某親屬及其公司職工名下銀行帳戶卻有大額不明資金往來。為查明這些資金往來是否與呂某某存在關聯,平陽法院積極向申請執行人釋明法律依據,引導申請執行人申請啟動審計執行程序。
經審計,發現被執行人呂某某存在如下問題:第一,呂某某通過多開微信帳戶以及使用他人銀行帳戶進行高消費。呂某某註冊的三個微信帳號中,共計支出金額59.86萬元,其中消費支出1.67萬元。第二,呂某某藉由其控制的平陽某皮革製品有限公司名義對外出租廠房,並利用他人銀行帳戶直接收取租金47.46萬元。基於如上審計結果,平陽法院已將被執行人呂某某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06
典型意義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為了逃避執行,可能會使用他人銀行卡進行消費或收支資金,通過執行審計,對執行人存在的不明消費或不明收支的事實進行查明固定,不僅發現了被轉移的可執行財產,更有效推動了對拒執犯罪的刑事打擊。
瑞安市某水產冷凍有限公司執行審計案
07
基本案情
瑞安法院在立案執行申請執行人某資產管理公司與被執行人瑞安市某水產冷凍有限公司、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經過詳盡財產調查,未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為了核實被執行公司名下資產及負債狀況,避免企業法人及股東利用公款私存、抽逃註冊資本、違規擔保等濫用公司有限責任的方式來逃避執行,瑞安法院對該水產冷凍有限公司進行執行審計,並根據審計結果來決定是否追究股東責任。
經審計,發現該水產冷凍有限公司的各股東雖然均履行了出資義務,但在應收帳款部分,因無法提供具體客戶信息、合法的入帳憑證和債權結算憑據,導致應收款的真實性無法核實,存在無法收回可能。瑞安法院遂責令其儘快核實未回收帳款的情形,並依法將該部分款項儘快催回,用於解決債務。
07
典型意義
執行審計如果發現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或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則可以為啟動新的追責程序、追加被執行人提供法律依據。本案中雖未發現上述情況,但通過執行審計發現公司帳冊中無法核實的應收帳部分,打消了被執行人消極履行的念頭,倒逼被執行人積極催收帳款履行還款義務。
某城開環境有限公司消極配合執行案
08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永嘉縣某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某城開環境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永嘉法院經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多次向執行法院反映被執行人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完全具備還款能力,要求法院加大懲處力度。永嘉法院亦第一時間聯繫被執行人,告知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嚴重後果,但是被執行人一直以各種理由拖延,既不如實申報財產,也不願意配合法院的執行。永嘉法院結合申請人對被執行人經營狀況的描述,認為被執行人生產經營正常,有一定的償還能力,遂積極向申請人釋明法律,引導當事人申請啟動審計執行程序。
在決定對被執行人開展審計後,永嘉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審計告知函,要求其配合審計,並釋明妨礙審計調查行為的後果。被執行人迫於壓力,派出公司代表從江西前往執行法院與申請人開展和解。在法院的積極協調下,被執行人願意償還全部執行款331萬元,案件圓滿執畢。
08
典型意義
在執行中運用「調查+審計」措施,法院通過前期線上線下的查詢以及執行審計的威懾力,多措並舉促進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案件從立案到執行完畢僅用一個多月時間,執行到位金額達到331萬元,有效提高了執行效率。
浙江某運動用品有限公司消極配合執行案
09
基本案情
樂清法院立案執行的申請執行人某銀行樂清支行與被執行人浙江某運動用品有限公司、盧某、馮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標的額、本金及各項利息共計3000餘萬元。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浙江某運動用品有限公司已經停止營業,但尚未註銷,除了其名下為該案金融借款提供抵押的廠房之外,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該廠房規模大,價值預估會超過債務額,且該公司已將該廠房出租給多戶租戶佔有使用。基於該公司拒不配合執行以及騰退諸多租戶存在巨大困難,該案執行陷入僵局。申請執行人認為該公司涉訴案件並不多,雖停業但前期經營狀況良好,且尚有多筆租金收入,存在隱匿、轉移財產的嫌疑,要求對該公司進行審計。
樂清法院通知該公司將對其進行審計,並責令其十五日內向法院提交自2014年至通知收到之日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等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並警告其拒不提供、轉移、隱匿、偽造、篡改、毀棄審計資料,阻撓審計人員查看業務現場或者有其他妨礙審計調查行為的法律後果。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法院籤收了該通知書次日,便即致電經辦人要求給予其一個月的寬限期,其自行找第三方受讓其標的廠房,由第三方代其先行履行完畢三個執行案件,待解除查封、註銷抵押權後再辦理廠房過戶手續。經辦人徵得申請人的同意後,暫緩執行審計措施,給予其一個月的自動履行期。最終第三方某公司全額匯入法院案款專戶,該案執行完畢。
09
典型意義
此案的順利執行體現了執行審計在執行過程中的威懾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股東懾於壓力,會在審計之前積極主動履行債務。
溫州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消極配合執行案
10
基本案情
溫州中院立案執行的申請執行人李某與被執行人戴某、林某、溫州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執行標的為5000萬元及利息。在執行過程中,溫州中院查封、凍結被執行人相關房產及股權,並對相關人員採取失信懲戒、限高、註銷護照等一系列執行措施,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但由於被執行人涉案眾多、查控的財產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等原因而無法處置。該房開公司向法院提交財產申報表,申報僅有銀行存款110多萬元現已被扣劃,公司帳目上有交通工具、辦公設備等動產殘值5萬多元但實物下落不明。但申請執行人反映該房開公司存在對股東有到期債權沒有如實申報等情形。經辦法官在前期調取了該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材料的基礎上,結合申請執行人的陳述,發現該公司在2016年4月增加註冊資本至8000萬元,其中某公司作為股東認繳出資4800萬元,應在2016年8月15日前繳納,可能存在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等情形。執行法院第一時間聯繫被執行人,告知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嚴重後果,並結合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線索,積極向申請執行人釋明法律,引導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委託審計機構進行審計。被執行人某房開公司迫於審計壓力主動與申請執行人協商還款事宜,並由涉及認繳出資的股東提供執行擔保,案件最終得以了結。
10
典型意義
執行實踐中,被執行人的應收帳款、到期債權等具有財產性質的權益通過常規的網絡查控手段很難找到,再加上公司法人規避執行的方式更加隱蔽,司法實踐中需要找到一種更加有效的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的手段。審計執行制度通過委託專業審計部門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進行審計,並以審計報告為依據,採取相應執行措施,對被執行人有很大的威懾作用,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果在司法實踐中運用得當,可以成為反規避、反抗拒執行的重要手段。
素材來源:執行庭
原標題:《執行審計|打擊逃廢債最新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