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逃廢債的常見手段及破解之道

2021-01-08 社會看點分享

來源: 未來資管

2020年12月18日,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2021年要「健全金融機構治理,打擊各種逃廢債行為」。中國銀保監會此前也多次發文,指導各大金融機構嚴厲打擊逃廢債行為,並通過中國銀行業協會設立了逃廢銀行債務機構資料庫和逃廢銀行債務機構名單。

各地人民法院也在積極探索有效打擊手段,如2018年12月浙江省高院在溫州法院全面開展「執行審計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工作,通過查詢被執行人財務憑證、帳簿,發現被執行人隱蔽財產,彌補信息不對稱鴻溝,可謂人民法院打擊逃廢債執行的一大亮點。

雖然有關部門已作出努力,但不可否認的是,逃廢債仍是當前執行工作的最大難點,逃廢債形勢之嚴峻已不容迴避,打擊逃廢債已成當前銀行業的重要任務,更是金融機構維權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將對逃廢債常見手段及應對進行解讀,以供讀者參考。

01

逃廢債行為的定義

逃廢債是一種民事違約行為,不是所有的欠債不還都是逃廢債,它強調債務人的主觀故意。確切地說,有履行能力而不盡力履行債務的行為就是逃廢債。所謂「有履行能力」是指有收入來源,或者雖無收入來源,但有可供履行債務的資產,能夠部分或全部履行債務。從債務人主觀上來看,逃廢債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積極地逃避履行債務,我們通常稱之為「惡意逃廢債」。另一種是消極的不履行。

02

被執行人逃廢債的常見手段

根據司法實踐中金融不良資產處置經驗和相關規定,被執行人逃廢債通常有以下手段:

一、惡意隱匿、轉移、無償或不合理低價轉讓資產

實踐中常表現為將財產隱匿或轉移至親友及相關人員名下,或將股權、房產等無償或以不合理低價轉讓給關聯公司、關聯人員,逃避執行。

二、為逃避債務出逃國(境)外

被執行人在訴訟期間就有計劃的將企業掏空,將資產全部轉移至國外其親友控制的帳戶,並將家人安置到國外,最後自己也逃離出境規避執行,或變更法定代表人為其體弱多病的親友,對公司債務和經營一概不知,又因疾病無法執行拘留措施。

三、以虛假破產方式金蟬脫殼

被執行人搞「假破產,真逃債」,將企業的有效資產轉移,在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資產的變現和評估採取內部操作的形式,扣除破產費用和職工安置費,則債權人銀行無法受償。

四、以改制、重組、分立、解散等方式剝離有價值資產

被執行人在改制、重組、分立、解散的過程中,將有效資產抽逃出去組建新公司,新公司有資無債;原企業有債無資,只剩一塊牌子承擔債務,銀行索債無望。

五、通過關聯交易抽逃注資、轉移利潤、轉移資產

被執行人在與關聯企業發生交易時,以低價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或者以高價向關聯企業購買無效資產,藉此掏空企業資產,逃避債務

六、通過「換牌子」經營來金蟬脫殼

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將公司主要業務、人員、資產等全部平移到新的公司,換塊牌子繼續營業。新公司的管理人員往往是原公司人員,但工商登記的股東和高管可能與原公司不一致,具有迷惑性,很難追責。

七、以虛假租賃阻礙執行

被執行人將全部資產租賃給關係人,租賃合同一籤就是十幾年,低廉的租賃費卻一次性全部交清並已使用。

八、以虛假訴訟阻礙拍賣或參與分配

被執行人在經營困難或者了解到金融機構要對其採取法律手段時,就策劃由其能控制的關聯企業或其它關係較好的債權人對其起訴,原被告雙方與法院協調配合,將企業的全部資產查封,致使其它法院無法重複查封。而企業仍使用該資產正常經營。

九、未經債權人同意,擅自處置、毀損抵押資產

通常而言,被執行人可能將抵押給銀行的機器設備、車輛擅自拆卸、轉讓,

導致抵押資產毀損,損害銀行的抵押權,導致法院無法執行拍賣。

十、惡意為他人提供擔保,影響其自身償債能力

被執行人明知關聯公司和相關人員無法償債情況下為其提供擔保,用財產變相償還關聯公司和人員債務或虛假債務,影響其自身償債能力,目的也是為了規避執行。

十一、拒不申報財產或虛假申報

被執行人在法院要求其報告財產時,往往不加理會不予申報,或者在法院責令下,僅報告被法院或債務人掌握的財產,不申報其他財產,或將屬於自己的財產虛假申報為他人財產,阻礙執行。

十二、借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機逃債

企業故意不參加年檢,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前,將有效資產處置一空,形成「四無」,即無資產、無人員、無場所、無執照。銀行在對其訴訟時無法立案,更不用談追索債權。

03

被執行人逃廢債手段的破解之道

被執行人逃廢債手段遠不止上述12種,但破解的方法往往可以通用。除傳統的列失信、限高、司法拘留、限制出境等方法外,此處列舉其中三類常用有效破解手段:

一、追回被轉移財產型

1.行使債權人撤銷權,追回被無償或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

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行使債權人代位權,追回應收帳款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通常表現為債務人與關聯公司和親友的應收帳款),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根據《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二、增加償債主體型

1.提起法人人格否認訴訟,要求關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司法實踐中,股東濫用公司的獨立人格,將投資風險轉嫁至債權人的情形時有發生。對此,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確立了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15號指導案例,認定關聯公司法人人格混同並令其承擔責任,需要證明以下內容:

(1)關聯公司的人員、業務、財務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導致各自財產無法區分,喪失獨立人格。

(2)關聯公司人格混同,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

2.提起股東派生訴訟,要求侵害公司利益者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此處侵害公司利益包含兩種情形:

一種是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此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另一種是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此時股東也可以依照上述訴訟程序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收集證據,通過刑事途徑追償型

被執行人往往涉嫌犯罪,依法收集證據,提起刑事控告,通過刑事途徑追償。具體為以下罪名:

1.收集證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責任,敦促其還款。

被執行人涉及拒執罪主要體現為:(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因此,收集證據的重點要集中在以上兩點,同時也要注意對導致判決、裁定無法執行證據的收集。一般認為,窮盡法定執行程序仍執行不能且執行不能的原因是被執行人以上兩種拒執行為造成的,即構成拒執罪。

2.收集證據,以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追究責任,敦促其賠償還款。

此處需要說明的是,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在訴訟階段構成該罪,如是進入執行階段,一般構成拒執罪。

3.收集證據,以虛假訴訟罪追究責任,排除執行障礙,增加財產分配比例。

虛假訴訟罪具有隱蔽性,取證非常困難。一般而言,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取證:

(1)主體關聯關係。訴訟雙方的股權關係、身份關係。

(2)虛假動機。是否有保護性查封以阻止其他債權人財產的受償。

(3)訴訟過程。綜合全案證據發現,證據之間矛盾無法消除,當事人在訴訟前後的諸多行為違背常理。

(4)訴訟類型。是否為虛假訴訟多發的借貸糾紛、投資糾紛、諮詢服務糾紛。

4.以其他罪名追究責任,依法達到敦促被執行人還款之目的。

實踐中還涉嫌其他罪名,如被執行人為企業時,往往會隱匿會計憑證和會計帳簿,防止法院查出其轉移財產或涉嫌犯罪的證據。隨著司法審計制度的「流行」,越來越多法院會要求被執行人提供財務帳冊以供審計,如被執行人拒不交出阻礙執行,則涉嫌該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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