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對停產歇業且查無可供執行財產的公司該如何執行
紀某某等55名職工申請執行揚州某服飾有限公司拖欠工資糾紛系列案,法院判決被執行公司應償還紀某某等55人被拖欠的工資60餘萬元。因被執行公司未履行給付義務,55人向揚州市邗江區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該案立案執行後,執行法官對被執行公司的經營及財產狀況進行了調查,發現該公司已停業,其廠房及設備都是租用自第三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法定代表人褚某也下落不明,案件的執行陷入了困境。
為找到辦案的突破口,執行法官對被執行公司的設立及經營過程進行了詳細調查,首先到公司註冊地的市場監管局調取了公司設立時的股東名冊、認繳出資情況及設立時的驗資帳戶,然後到驗資帳戶的開戶銀行對該帳戶的資金流水進行詳細調查。調查發現,該公司在設立時的股東共有5人,2009年2月23日,5人向公司的驗資帳戶轉入50萬元作為註冊資本,2009年2月26日,該筆款項被轉入其中一名股東的個人銀行帳戶,當日即被以現金形式全部取出。掌握5名股東涉嫌抽逃出資的證據後,執行法官隨即傳喚5人,對他們涉嫌抽逃出資的行為進行核實。經過執行法官多次釋法明理、批評教育,5人承認了被取出的註冊資金除部分用於生產經營外,有抽逃18萬元註冊資金的事實,並補足了相關款項用於償還職工工資。
在執行案件中,經常會出現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但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情形,這類案件大多數屬於「執行不能」案件,申請執行人很難得到受償。但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故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時,法院不僅可以執行被執行企業當前的財產,如被執行企業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還可以通過調查企業設立時及設立後股東有無抽逃註冊資金的行為,並要求相關股東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如相關股東拒絕承擔責任,法院可通過追加程序對其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強制執行。
本案中,邗江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後發現被執行公司無可供執行財產,後通過調查公司設立時股東的出資情況,發現了股東有抽逃註冊資金的行為,經批評教育,相關股東補足了抽逃款項用於償還職工工資。同時,邗江法院針對個別職工因被拖欠工資生活困難的情況,及時啟動執行救助機制,爭取執行專項救助資金,解了部分困難職工家庭的燃眉之急,取得了理想的執行效果。該系列案的執行,有力維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也為處理同類案件提供了有益的經驗。
(文章來源:江蘇經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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