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碚區法院針對被執行人申某損毀被查封財產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認定申某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現該判決已經生效。
弄虛作假 拖延執行
經查,某房地產公司為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申某,申某持股比例為100%。在法院依法處置被執行人某房地產公司名下的商業土地及地上房屋時,經產權調查,發現被查封的財產已經分別於2012年11月抵押給了案外人申某甲(系申某之父),擔保金額260萬元;於2013年3月再次抵押給了案外人申某,擔保金額360萬元。
申請執行人某建築公司認為上述抵押合同涉嫌虛構債務、侵害債權人利益,故另案起訴確認某房地產公司、申某、申某甲所籤訂的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經法院審理,某房地產公司在對外負有高額債務的情況下,分別與申某甲、申某籤訂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並將其名下的商業出讓地土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作為借款擔保,且辦理了抵押登記。然而,沒有證據顯示借款合同籤訂後申某甲、申某履行了借款義務,故法院認定某房地產公司與申某、申某甲籤訂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非真實意思表示,屬於惡意串通,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應屬無效。
再施詭計 阻礙執行
抵押權被依法滌除後,北碚法院於2019年2月發出執行公告,擬對被查封財產進行評估、拍賣。某房地產公司、申某、申某甲再出「新招」,企圖阻礙法院的執行工作。
2019年3月,申某甲以案外人身份向北碚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案外人申某甲稱,早在2011年,某房地產公司已將法院查封的房屋出租給自己,租期為20年;在2012年,因某房地產公司向其借款1000餘萬元,已用上述房屋進行了抵押擔保;在2015年,因逾期未還款,某房地產公司將上述財產以物抵債給了自己。
2019年3月,申某以某房地產公司名義向北碚法院提出終止評估、拍賣的執行異議。
2019年4月,被執行人某房地產公司向北碚法院提出執行行為異議,認為法院擬處置的財產已經以物抵債給案外人申某甲,因公司自身原因未完成過戶手續,故請求法院解除對相關財產的查封。
北碚法院經依法審理,某房地產公司、申某、申某甲對自己的訴求均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支撐,故依法駁回了上述異議請求。
損毀財產 抵抗執行
2019年3月24日凌晨1時許,申某僱傭挖掘機將已被北碚法院查封的被執行人某房地產公司名下的房屋拆毀,以圖抵抗法院執行。申某在指使案外人拆毀房屋時,某房地產公司、申某、申某甲所提的執行異議尚在審查階段並未作出裁定,其藐視法律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和法院的司法權威,已經涉嫌刑事犯罪。
在查明相關事實後,北碚法院認定申某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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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唐中明 龔方海
編輯:戴林
審核:羅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