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執行被執行人放棄繼承的財產

2021-01-11 中國法院網

2018-09-25 11:11:35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吳灣

  【案情】

  王某因拖欠借款被債權人吳某訴至法院,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王某無可供執行財產。後王某父親死亡,留下一筆遺產,王某按份可分得10萬元。但王某表示放棄遺產,債權人認為王某不能放棄該筆遺產,應用於償還借款,要求法院執行。

  【分歧】

  對於能否執行王某放棄繼承的該筆財產,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某可以放棄繼承,理由是放棄繼承是王某的權利。

  第二種觀點認為,王某放棄繼承的行為是規避執行,應無效。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王某依法可繼承到的遺產。

  第三種觀點認為,王某可以放棄繼承,法院不得對繼承的財產進行處理,但對王某放棄繼承的行為可以以拒執罪追究其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理由如下: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權人可以放棄繼承權。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意見》第46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因此,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而不能履行法定義務,其行為無效。而法定義務,是指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包括道德義務和法律義務。本案中王某對債權人負有的還款義務是基於借貸行為而產生的,不屬於法定義務,因此,不能認定王某放棄繼承的行為無效。法院不能強制執行王某依法可繼承的財產。

  但被執行人王某在沒有執行能力的情況下,放棄繼承權是屬於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放棄繼承權的行為,同時法院也可以以拒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相關焦點

  • 失信被執行人能否放棄遺產繼承權?
    人去世後,留下來的遺產,通常由繼承人繼承遺產。如果繼承人是一名失信被執行人,也就是我們俗稱的「老賴」,那麼他能否放棄遺產繼承?接下來通過一則案例,法律快車小編為您一一介紹。一、案件情況目前王某是一名失信被執行人,名下沒有財產可以供執行。
  • 【以案說法】被執行人死亡 能否執行遺產繼承人財產?
    【以案說法】被執行人死亡 能否執行遺產繼承人財產?,能否執行遺產繼承人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四百七十五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範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 對被執行人法定繼承的財產可否申請強制執行
    判決生效後,李某一直未履行,張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查,李某暫無財產可供執行。2015年6月,李某父親去世,其名下有一套房產,但並無遺囑分配。李某母親及李某的三個同胞兄妹均在世,按照法定繼承李某享有繼承權。現在該房屋正在參與拆遷,張某要求執行李某繼承的該房屋拆遷補償款部分,但李某表示其放棄繼承。請問:法院能否強制執行李某應該繼承的財產?
  • 被執行人死亡,能否執行遺產繼承人財產?
    2014年5月,我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料郭某不久便因車禍身亡。郭某留有其個人住房一套,郭某妻子齊某將該住房賣掉得款32萬元,齊某將其中10萬元給了其兒子郭某某(已成年)。請問,此種情況我能否申請執行齊某及郭某某的遺產份額?                            河南桐柏 葉先生  答:結合本案案情,該25萬元債務應屬於郭某夫妻二人共同債務。
  • 被執行人的財產,登記在親戚朋友名下,法院能否直接執行?
    那麼,當法院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時,能否直接執行登記在案外人的財產?1、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行等方式取得,但尚未過戶的房產。該《通知》第8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行取得,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查封,執行法院應當向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被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判決書或者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國土資源、
  • 法院強制執行期間,被執行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判決生效後,李某一直未履行,張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查,李某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發展】2015年6月,李某父親去世,其名下有一套房產,但並無遺囑分配。李某母親及李某的三個同胞兄妹均在世,按照法定繼承李某享有繼承權。現在該房屋正在參與拆遷,張某要求執行李某繼承的該房屋拆遷補償款部分,但李某表示其放棄繼承。
  • 債務清償:全體繼承人放棄繼承時的審判和執行難題探討
    《繼承法執行意見》第46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該意見第62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 個人債務在執行程序中能否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那麼在執行過程中能否直接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呢?首先我們來看梳理一下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的法律變遷。在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出臺時考慮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該解釋第24條專門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 聚焦執行 | 探望權案件能否強制執行
    聚焦執行 | 探望權案件能否強制執行 2020-11-19 18:0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正確選擇遺囑執行人,確保遺囑順利執行
    《民法典》第1133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第114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 以案說法: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房產能否被強制執行?
    以案說法: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房產能否被強制執行?基本案情因劉某與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劉某向靈寶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查詢,被執行人王某名下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但其配偶鄭某名下卻有房產,法院便依法查封了該涉案小院。而鄭某認為涉案房產是其父親過世遺留的財產,過戶到其名下,涉案房產既不是王某的個人財產,亦不是其和王某婚後購置的共同財產,不應當被執行。
  • 主債務人有財產可供執行,能執行保證人財產嗎?
    但不能清償,並非指對被執行人窮盡執行措施,即使債務人尚有財產,甚至財產遠超執行金額,只要執行法院判斷執行人(主債務人)財產存在不方便執行情形下,法院即可以直接執行一般保證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期間,保證人為被執行人提供保證,人民法院據此未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審結後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即使生效法律文書中未確定保證人承擔責任,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執行保證人在保證責任範圍內的財產。
  • 下月起執行!這5種財產,獨生子女不能繼承!
    預約遺囑登記,共有13人新規定按照時間排序,哪個遺囑最新就按照這個遺囑執行。變化5:新規增加了有效繼承人範圍為了追求更高的生活質量,越來越多年輕人不願意生育,隨著家庭縮小化越來越明顯,可能很多家庭沒有第一第二合法有效繼承人,那麼這些人奮鬥一輩子的財產和房產最終將給誰?
  • 有財產?執行難?別急!學會這些方法,執行障礙一掃而空
    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了三種情況下,「一套住房」可以被執行:1、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能夠維持其生活必需的房屋的;2、「一套住房」系執行依據生效後為逃避債務轉移財產構成的;3、申請人按廉租房標準提供房屋或同意參照租金標準扣除5到8年租金的。雖說最高院的態度非常明確,但實操過程中依舊壓力較大,究其原因在於「一套住房」直接關係被執行人生存權。
  • 淺析民事執行程序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問題
    但無論通過何種途徑,由於直接關係到相關第三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規範執行顯得十分重要。執行法院能否直接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一關於執行法院能否直接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的主要觀點及其理論基礎在執行程序中,執行法院是否有權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以及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直接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在理論上存在不同觀點。
  • 法院執行被執行人的股權,被執行人的配偶是否有權對一半股權排除執行?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綺惠說法 | 夫或妻一方個人債務,能否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人民法院對A房屋進行查封。問人民法院能否執行該房屋? 【評析】本案中,甲於婚前借款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屬於個人債務。A房屋購置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該房屋屬於甲乙雙方夫妻共同財產,共有形式為共同共有。能否執行共有房屋主要考慮:01.人民法院查封共有房屋有無依據?
  • 丈夫繼承的遺產離婚時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繼承所得財產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可能因繼承方法的不一樣而有不一樣的結論。,就是指依據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而得到被繼承人財產的繼承,依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 無財產可供執行?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看這篇就夠了
    執行程序中,G公司的債權人以無償接受財產為由申請追加H公司為被執行人。如果存在其他權利繼受主體,法院應審查該主體是否放棄繼受權利;如果該主體未放棄繼受權利,則變更申請應由所有繼受主體共同提出。2、因債權轉讓而變更申請執行人案件的審查要點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轉讓後,債權受讓人能否在執行程序中直接申請變更為申請執行人是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難點
  • 無財產可供執行?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看這篇就夠了!
    後債權人向法院申請追加作為保結責任人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案例四:涉及依行政命令無償接受被執行人財產而追加被執行人 因公司改制需要,被執行人G公司的部分財產被國資委劃撥至H公司,作為J公司對H公司的出資。執行程序中,G公司的債權人以無償接受財產為由申請追加H公司為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