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執行
日前,浙江高院出臺制度規範執行審計相關問題,補強審計調查權限,強化審計報告運用,暢通多種機制銜接,推進「審計執行」機制常態化、規範化開展。
2018年開始,浙江法院探索將審計調查機制引入執行程序,授權溫州探索試行「審計執行」新模式,2019年至2020年,溫州全市法院已對88家被執行企業啟動審計程序,涉及案件376件、涉案金額超過105375.85萬元,其中,33件促成自動履行和解,強制執行到位金額3.7個多億。
針對前期實踐中審計機構查證權限不足問題,浙江高院工作指引明確規定存在審計資料缺失等客觀影響審計工作開展的情形時,執行人員應及時調查核實或依當事人申請籤發律師調查令,為審計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條件。
同時,浙江高院強化審計報告運用,明確審計報告反映為被執行人財產的情形,包括登記所有、直接佔有的動產、實際控制使用及第三人確認歸屬等四種情形,執行法院可進行處置,提高了審計執行的效能。
為實現審計機制與多種社會治理機制的融合聯動,浙江高院還明確了審計執行與訴訟程序、行政管理程序、破產程序的銜接機制,形成全鏈條閉環治理。
「沒有會計帳冊,就可以逃避審計,顯然放縱了不誠信的被執行人,法律的剛性和嚴肅性都打了折扣,執行中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追究會計帳冊遺失或者故意隱匿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責任。」浙江高院相關負責人介紹,為強化執行審計的威力,溫州中院在試點過程中,要求執行幹警加強對執行審計及相關法律法規業務的學習,嚴格執行實體法和程序法要求,嚴厲打擊各種形式的逃廢債行為。
在執行辦案中,溫州法院一是把準執行審計「對象關」,將被執行人拒不如實申報、轉移資產、以註銷公司等手段規避執行的三類案件作為執行審計重點對象,符合條件的一律納入「重點名單」進行執行審計評估;二是把嚴審計辦案「程序關」,嚴格按照《執行審計流程指引》開展審計,對其中關鍵節點做到全程留痕,確保「可溯可查」;三是把實審計調查「內容關」,依法確定審計機構後,積極督促其對被審計公司有無可供執行的資產、有無拒不如實報告財產、有無轉移財產、有無股東及出資人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等內容進行重點調查;四是把好審計結果「應用關」,根據審計報告反映的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視情況採取直接執行、期權執行、追加執行、終本結案等措施。同時,對發現的逃避規避執行的情況,依法予以罰款、拘留等司法懲戒直至移送相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為後續同類案件開展審計起到有力震懾作用。
其中,樂清法院加強源頭防範,在執行立案階段,一併向被執行人送達適用執行審計告知書,向其釋明執行審計將作為財產查尋方式的「備選項」及其可能承擔的不利法律後果,以此增強執行審計威懾力。2019年以來,已經在415餘起執行案件中進行告知,至少促成62起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債務293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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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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