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北京5月30日電(見習記者 單鴿)近年來,民間借貸日漸活躍,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經濟的發展。與之相對應的,因一些民間借貸機構游離於國家正規金融機構管束之外無序發展,也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引發經濟犯罪,進而滋生了暴力犯罪。
民間借貸規範性不強易引發刑案
5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通報「民間小額貸款引發的刑事案件情況」時指出,2015年至2017年,該院共審理因民間小額貸款引發的刑事案件20餘件,犯罪金額達1億餘元,涉及詐騙罪、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殺人罪等多項罪名。
「基於供需雙方的需求,民間借貸日益活躍。」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副教授印波分析說,「但是相較於正規金融機構而言,民間小額借貸規範性不強,且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再加上資金可能大多被投入高利貸和高風險行業,因而存在嚴重的信用風險,引發的刑事犯罪案件數量較多。」
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介紹,民間小額貸款易引發索債型犯罪。「債務人缺乏誠信意識或沒有還款能力未能及時還款時,債權人可能採用偏激方式暴力索債。」法官表示。
2016年,北京市二中院審理的一起非法拘禁犯罪案件中,就出現了這樣的情況。魏某受其姐夫陳某所託,以其名義向邵某借款90萬元,月息為1.8%。後陳某因生意虧損未及時還款,邵某便委託王某等人向魏某索要欠款。王某等人在北京市豐臺區一大廈等地對魏某進行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討要欠款。期間,存在侮辱、體罰等行為,致使魏某在被拘禁地點跳樓自殺死亡。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王某、梁某、呂某12年、10年、9年有期徒刑。
另外,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告訴記者,當前,民間小額貸款與金融犯罪、詐騙犯罪等違法犯罪形成了彼此誘發、相互交織的複雜情形,同樣也可能引發衍生型犯罪。例如,部分集資詐騙犯罪分子虛構「高回報、低風險」項目,唆使被害人以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等方式向民間小貸公司貸款進行投資,案發後不僅投資款血本無歸,抵押的房屋也難以收回,造成慘重損失,還有少數借款人因欠下高利貸而鋌而走險,騙取銀行、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或詐騙他人財物,最終走向犯罪深淵。
很多高利放貸行為刑法難以規制
當前,民間小額貸款引發的刑事案件呈現出涉案金額大、人員眾多,犯罪主體多元化,涉案罪名相對集中,犯罪手段多樣等特點。
在印波看來,這就帶來了該類案件司法認定難和刑、民性質區分難等難題。
記者了解到,民間借貸市場中存在許多從事高利放貸的資金中介,他們有的是自然人個體進行放貸,以較低的利息向民眾集資,然後以較高的利息放貸,從中賺取差價;有的是有組織地進行放貸,形成一個團夥組織,從聯繫放貸到催討債務,組織內部人員有分工有計劃地開展非法高利放貸;有的是以典當行、寄售行、擔保公司或者成立專門的公司為依託進行公開或半公開的放貸。
印波告訴記者,資金中介高利放貸的利率高於正規金融同期、同檔次利率倍數甚至數倍,嚴重破壞了金融監管制度和金融市場秩序。「但我國刑法除了『高利轉貸罪』以外,並沒有其他條文直接將高利轉貸行為定性為犯罪,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法律依據不足,大多數高利放貸行為沒有得到刑事追究。」
高利放貸行為刑法規制難是民間小額貸款引發的刑事案件中存在的一個難題,此外,還存在非法集資案件「社會不特定對象」認定難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認定難等難題。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非法集資解釋》)中,對集資對象「公眾」作出了界定,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同時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但印波告訴記者,在實踐中,對如何認定「社會不特定對象」「親友」爭議比較大。「另一方面,在非法集資對象裡既有親友又有親友以外的人時,向親友吸收的數額應否計入犯罪數額也存在著爭議。」
同樣的,《非法集資解釋》中進一步規定了「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等八種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情形,但作為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活動,往往具有隱蔽性,實踐中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也存在爭議。
民間小額貸款還可能涉及民事案件,在印波看來,如若完全以民事案件來處理,則存在著放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犯罪行為之嫌。
「而且,當期民間借貸領域新類型犯罪層出不窮,法律監管也難以面面俱到。」印波表示。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表示,對於各種無資質的民間借貸「組織」和眾多借貸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部門不盡相同,容易導致監管不利。高利貸行為在民間借貸的合法外衣下,存在一定的隱蔽性,規避法律能力較強,監管部門難以及時掌握有關情況,打擊犯罪難度較大。
專家建議出臺立法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面對民間小額貸款引發的種種問題,應該如何規制?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建議加強監管,將民間借貸納入金融監管體系。建議監管機關積極引導和幫助民間借貸公司構建風險預警和處理應對機制,完善民間借貸公司風控體系,完善中小企業和個人信用體系,控制融資風險,保障融資各方的合法權益,確保民間借貸向依法、規範、安全、健康的方向發展。
「我們要確立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並重的刑法規制理念。」印波告訴記者,「應以刑法手段打擊民間借貸活動中的嚴重犯罪行為,以最大可能降低民間借貸的風險程度,同時,應有『施予刑法之利與害的權衡』,避免由於刑罰的嚴厲而過分限制經濟活動自由。」
印波還建議充分發揮犯罪預防職能,防範金融創新及監管的刑事風險。一方面,加大職務犯罪預防的工作力度,加強與監察、審計等部門的配合,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另一方面,要主動服務金融綜合改革試點,加強對金融改革創新的同步監督,防範小額貸款公司等在運行中的金融違法行為,維護民間借貸市場的規範有序發展,維護中小企業的融資安全。
2018年4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對市場準入、資金來源等方面均做出了禁止性規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建議在此基礎上完善配套措施,使民間借貸有法可依、有規可循。
印波同樣認為應進一步完善立法。他建議國家相關機構儘快出臺《放貸人條例》或《民間金融法》等相應的法律、法規,賦予民間借貸主體及相關行為應有的法律地位,通過法律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界定民間借貸的行為準則,對借貸形式、相關手續、雙方的權利義務、準入條件、融資使用範圍、利率水平、稅收徵收、違約責任等內容加以明確,規範和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明確民間借貸的管理機關和職責,建立民間借貸的運作機制和風險防範機制,確保民間借貸向依法、規範、安全、健康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