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遇:司法對12歲少年弒母案不再沒轍 | 新京報專欄

2021-02-25 新京報評論

「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並不代表對罪錯未成年人就只能「教育教育」了事,而把「懲罰」置於樓閣任其空轉。

▲弒母少年。 新京報記者 王昆鵬 攝影

文 | 王琳

 

2月12日,最高檢發布的《2018-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指出,檢察機關將深化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探索建立罪錯未成年人臨界教育、家庭教育、分級處遇和保護處分制度。

 

這其中的「臨界教育」「分級處遇」,雖然語焉不詳,卻頗受輿論熱議與好評。

 

在公共輿論場上,有關罪錯未成年人的責與罰,動輒成為焦點。評論累牘盈篇,自是有喜有憂。

 

喜的是社會對罪錯未成年人從不缺少關注,對懲惡揚善的價值指向從不缺乏期待。憂的是現行責任機制還未能無縫覆蓋到罪錯未成年人的各個年齡段。一碰上「12歲少年弒母司法無為」或「14歲少年被抓叫囂還能再偷400天」等典型個案,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籲請就會與情緒渲洩、制度批判等夾雜在一起,洶湧而來。

 

但類似這樣的討論,每次都沒有答案。未成年人正處於人生的成長階段,可塑性強,但心理狀態不夠穩定,辨別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弱,道德和理智相對模糊,易受外界的影響。也正是因為未成年人的這些身心特點,現行法律對未成年人司法定下了「教育、感化、挽救」這六字方針。在這六字「黃金法則」之下,還有「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以及「少捕、慎訴、少監禁」等司法原則。

 

▲圖/新京報網

原則雖好,解決不了個案的尷尬。依法懲處不夠年齡,教育感化效果不大。能批評公安抓了又放嗎?公安又不是法院。能批評法院無動於衷嗎?法院本就「不告不理」,案子都沒來怎麼判罰?最後還是回到立法不健全。

 

這麼明顯的立法漏洞,在有法可依已基本解決的當下,怎能空有社會關切而無立法回應?「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並不代表對罪錯未成年人就只能「教育教育」了事,而把「懲罰」置於樓閣任其空轉。

 

教育是多方位、多層次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罰也是教育,而且還是最重要的教育之一。沒有責任意識教育,如何能讓未成年人在錯誤面前望而卻步?

 

這就是「臨界教育」「分級處遇」備受輿論關注的背景所在。

 

接下來的問題在於,「分級處遇」如何分級?因此而產生的人財物誰來解決?

 

可以肯定的是,對檢察機關來說,也只有進入了檢察程序的罪錯未成年人,才有可能進入檢察「臨界教育」和「分級處遇」的視野。

 

但經由「臨界教育」和「分級處遇」的社會關切和改革期待,又是那麼真實而具體。對罪錯未成年人,在制度設計上絕不能僅有「坐牢」和「放人」這兩分法(這是通俗的理解,當然現行法律上也有緩刑、社區矯正等方式)。

 

以世界各國的經驗來看,僅拘束性保護處分,就大致包括了訓誡、安置輔導、保護性管束、機構矯正等多種形式。我們在罪錯未成年人的責任機制完善上,還有太多空間。

 

檢察機關的「規劃」,提出「臨界教育」「分級處遇」等解決辦法,已是進步。當然這不是檢察機關一家就可以「單兵突進」的改革,它還是一場需要家庭、學校、教育部門、民政部門、警察部門、審判機關、立法機關,以及相關社會組織和團體都來參與的公共改革。只有各司其職、同步推進,「臨界教育」「分級處遇」才能從紙上的概念,落實到現實中管用的制度。

 

□王琳(法律學者)

    

編輯:李冰冰   校對:王心

推薦閱讀:

印度「高鐵視頻」烏龍,別只當笑話看| 新京報專欄

「生三孩未交撫養費」,能否不急著凍結存款 |新京報快評

用「訊問合法性核查」,堵住刑訊逼供的口子| 新京報快評

吃麵包致癌,是無稽之談| 新京報專欄

從「象徵落後」到「春節法定」 ,國外為何越來越講究「過年」| 新京報專欄

相關焦點

  • 最高檢探索建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遇等制度 專家解讀
    最高檢探索建立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遇等多項制度專家解讀  多措並舉形成未成年人保護合力  ● 一體化辦案工作機制要求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同時加強與綜治、教育、團委、婦聯、關工委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合作,形成合力,強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幫助涉罪未成年人更好地回歸社會
  • 最高檢探索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遇等制度 專家:多措並舉保護未成年人
    上述負責人稱,重要的有,一是以全面綜合司法保護為導向,規範捕、訴、偵、防一體化工作機制;二是深化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探索建立罪錯未成年人臨界教育、家庭教育、分級處遇和保護處分制度,推行未成年人被害人「一站式」詢問、救助機制,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信息庫和入職查詢制度;三是促進法治進校園活動制度化,進一步推進檢察官法治副校長、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建設等工作
  • 但未麗:《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分級處遇及制度設計丨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二審稿)為分析對象
    青少年並非長到十八歲突然犯罪,而往往是之前已有越軌行為、犯罪跡象、犯罪表徵,甚至已經實施犯罪行為、僅因年齡原因未予處罰。從西方國家觸法未成年人司法處遇來看,已經發展得嚴格精細而高度體系化,實務上「僅拘束性保護處分,就大致包括了訓誡、安置輔導、保護性管束、機構矯正等多種形式」。當前,許多國家包括我國港澳臺地區,對未成年人罪錯與越軌行為的分級分類處置,均已達至十分專業細緻。
  • 馮鍵代表:完善專門學校制度 加強對罪錯未成年人分級教育矯治
    馮鍵代表:完善專門學校制度 加強對罪錯未成年人分級教育矯治 2020-05-27 08:25:18對這部分未成年人,我國規定了送專門學校、收容教養等幹預措施。據悉,專門學校是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矯治的場所。  「建立分級教育矯治制度,是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罪錯未成年人加強教育矯治的必然選擇。」全國人大代表、四川省檢察院檢察長馮鍵告訴記者,未成年人的罪錯行為通常是一個由輕到重的過程,如果一些未成年人的違法行為沒有得到及時幹預,很可能會在違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遠。
  • 探訪未成年人罪錯學校:怎樣解救游離於刑罰和教育之外的問題少年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怎樣解救游離於刑罰和教育之外的問題少年探訪廣東首個公辦未成年人罪錯學校本報記者毛一竹、黃浩苑因偷竊被送入專門學校的第二天,16歲的少年小都悄悄拆下床上的被單,打算翻越高牆逃跑。還沒來得及行動,早已看穿一切的老師把他帶回了宿舍。等待他的不是一頓訓斥,而是一次推心置腹的談話。
  • 探訪未成年人罪錯學校:怎樣解救游離於刑罰和教育之外的問題少年
    怎樣解救游離於刑罰和教育之外的問題少年  探訪廣東首個公辦未成年人罪錯學校  本報記者毛一竹、黃浩苑  因偷竊被送入專門學校的第二天,16歲的少年小都悄悄拆下床上的被單,打算翻越高牆逃跑。不同於一般學校,這裡招收的是一群特殊的孩子——罪錯未成年人。這樣的公辦學校,不僅在廣東是首家,在全國也不多見。  不久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進行審議期間,提出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特殊的學校,特殊的教育方式,如何將這群特殊的罪錯少年引入正軌?啟航學校進行了探索,同時也面臨著亟待解決的困惑。
  • 2020寧夏公安招警備考:如何看待未成年人犯罪問題
    熱點話題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表示已經把建立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幹預製度列入五年檢察改革規劃,目前已經啟動相關調研工作,旨在通過臨界預防機制應對未成人犯罪低齡化趨勢。所謂「分級」,即探索建立罪錯未成年人臨界教育、家庭教育、分級處遇和保護處分等制度。
  • 【熱點聚焦】劉雙陽 | 從收容教養到專門矯治教育:觸法未成年人處遇機制的檢視與形塑
    受起源於英美的國家親權理論、少年福利保障觀念的影響,在18世紀後半期,罪錯未成年人保護理念風起雲湧,並演變為一場轟轟烈烈的少年保護運動,以處理罪錯未成年人為主要對象並獨立於傳統刑事司法機構的少年司法機構應運而生,從1899年美國伊利諾州少年法院創立開始,此後,歐美發達國家相繼設立專門的少年司法機構。
  • 12歲也可能擔刑責:打擊未成年人犯罪更有的放矢 | 新京報專欄
    草案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至於修法背後的用意,1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表示,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 涼山州檢察機關與專門學校共建共育 合力幫教矯治罪錯未成年人
    座談交流中,與會領導與檢察機關達成共識:參與幫教轉化有不良行為的學生、問題少年,做好教育矯正、轉化挽救工作,是全社會的責任。政法委、教育、共青團、婦聯等部門將更多的關注和支持罪錯未成年人幫教工作,共同發力,以建立共建聯合幫教方式,深入開展法治教育、臨界預防、分級幹預、保護救助、建立科學的罪錯未成年人預防矯治體系等工作機制,助推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司法保護的深度融合,不斷助力罪錯未成年人找到人生新航向。
  • 探訪廣東首個公辦未成年人罪錯學校:怎樣解救游離於刑罰和教育之外的問題少年
    受訪者供圖新華社北京9月21日電(記者毛一竹、黃浩苑)9月21日,《新華每日電訊》刊載題為《怎樣解救游離於刑罰和教育之外的問題少年——探訪廣東首個公辦未成年人罪錯學校》的報導。因偷竊被送入專門學校的第二天,16歲的少年小都悄悄拆下床上的被單,打算翻越高牆逃跑。還沒來得及行動,早已看穿一切的老師把他帶回了宿舍。等待他的不是一頓訓斥,而是一次推心置腹的談話。
  • 未成年人刑責年齡降至12歲?矯治和防範才是重點
    摘要中青評論對罪錯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既要規避其對社會造成進一步危害的風險,也要兼顧罪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與未來發展。去年年底,湖南12歲男孩因不滿母親管教,持刀將母親殺害的案例,又給這一問題畫上了血淋淋的一筆。更尷尬的是,面對如此人神共憤的犯罪事實,因為他不滿14歲,就只能將其釋放。法律規定,面對這種情況,一般是由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可由政府收容教養。
  • 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不時發生 降刑責年齡管用嗎?
    廣東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鄭子殷也持相同觀點。「如果這一次我們看到的罪錯未成年人是13歲,就要將刑責年齡調整到13歲,那下一次看到的是10歲的話,是不是要降低到10歲呢?那麼降到哪個年齡合適?」鄭子殷發出疑問。  鄭子殷認為,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很複雜,必須從源頭上分析成因去解決,「如果只是一味地降低刑責年齡,這可能成為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遮羞布。」
  • 13歲男孩殺人不負刑責,四問「少年的你」如何遠離犯罪
    新京報訊(記者 王俊)近日,一起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的案件引發關注。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但近年來未成年人惡性犯罪事件時有發生,該不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對未成年人犯罪是否過於寬容,未成年人嚴重犯罪應如何懲處等問題再次引發爭議。追問1是否應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
  • 守護「少年的你」 南潯區檢察院未成年人幫扶幫教這樣做
    ,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知識。「10名未成年人聚眾鬥毆,經法律判定,除涉嫌犯罪的3人,其餘7人均不追究法律責任。那麼對於這7個孩子,司法並未起到有效管束措施。我們應該採取怎樣的措施,才能夠起到懲戒與教育的作用呢……」此前,南潯區人民檢察院「春燕學堂」上新的雲微課《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分級幹預體系之檢察構建》被評為浙江省檢察精品微課。
  • 對熊孩子擬不再用「收容教養」,未成年人觸犯刑法如何專門教育?
    規定專門教育是國家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對有罪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矯治的重要保護處分措施。郗培植分析,此前專門教育法律地位不明確,存在一些地方在缺少專門學校時,執法機關會把應當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人放到少年犯管教所進行收容教育,也就是「少管所」。
  • 檢校合作+觀護幫教,共同挽救「少年的你」
    ◆ 檢校合作預防減少未成年人犯罪◆ 保護處分措施幫教觸法未成年人◆ 用制度織密未成年人權益防護網◆ 強化分級幹預罪錯未成年人理念陝西省西安市第六十六中學學生李某與教師周某發生衝突後將其刺傷,後者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安徽省宣城市郎溪縣10歲女孩楊某被13歲堂兄殺害後拋屍……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呈現低齡化、暴力化趨勢,頻頻曝光的低齡未成年人極端惡性犯罪個案
  • 對罪錯未成年人保護過度?最高檢副檢察長:嚴管也要厚愛
    3月12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之後,全國兩會第四場「部長通道」繼續進行,其中,「兩高」負責人首次走上了「部長通道」。有記者提問,有人質疑檢察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罪錯行為保護力度過大、懲戒力度不足,您是怎麼看待的?
  • 12歲少年弒母法律管不了?縱容犯罪?這項制度終於來了
    來源|都市現場綜合中國之聲轉載請註明來源2018年12月31日19時許,13歲男孩錘殺父母案。2018年12月2日晚,12歲少年弒母案。湖南沅江12歲男孩吳林(化名)因不滿母親管教太嚴,被打後心生怨恨將母親用刀殺死。2018年1月15日,13歲男孩持刀捅死一名12歲同班同學,起因是湖南婁底因兩人打球產生矛盾。
  • 挽救「少年的你」檢察機關大有可為
    ◆ 檢校合作預防減少未成年人犯罪  ◆ 保護處分措施幫教觸法未成年人  ◆ 用制度織密未成年人權益防護網  ◆ 強化分級幹預罪錯未成年人理念山東省棲霞市人民檢察院與棲霞市教育和體育局共同籤署深化檢校合作有關方案;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檢察院與四川農業大學法學院共建未成年人幫教(觀護)基地;江西省寧都縣人民檢察院與全縣42所中小學校籤訂檢校合作協議,12名檢察官擔任12所縣城中小學的「法治副校長」,有效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