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狀(N+1)份,N代表被告人數,即在被告人數的基礎上再多準備1份起訴狀提交到法院;
二、原告及被告身份信息材料各一份;
三、證據清單(N+1)份,證據清單主要指證據的來源、名稱、證明目的等;
四、證據材料(N+1)份,原告認為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可以作為證據,證據是否準確及有效需要根據案情確定。
房產糾紛律師藍應政
特別說明:1、離婚案件在起訴立案時需要提交結婚證複印件並攜帶結婚證原件;
2、通常情況下應當在被告的戶籍地人民法院立案,其他情形需要結合案情確定;
3、起訴狀包括原、被告身份信息,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三個部分,可列印可手寫,但正文寫完後需要在右下角籤名並註明時間,籤名需原告本人籤字捺印;
4、法院不收證據原件,通常只收複印件。
註:文中圖片來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