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就勞動法相關規定來說,對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是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其辭退的,並且用人單位還要給予其相應的補貼。
所以,現實生活中確實也確實會有一些女性通過入職就懷孕的方式來進行帶薪休產假。這對於一些企業來說,確實是一件很不幸的事情。因此,我們也經常能夠看到一些因為辭退懷孕女員工而發生矛盾和糾紛的事情。
最近就網上看到這麼一件案例討論,案例背景是一名女職工小張,在入職一星期後就對公司稱自己懷孕了,然後要求休產假,雖然公司方面也懷疑其有欺騙的嫌疑,但是,因為法律規定不得辭退三期的女職工,所以也只能是忍著。不過,過了幾天後,公司的人事發現,這名女職工存在學歷造假的行為,因此,企業就以學歷造假這個事表示要將其辭退。然後,問的是,企業這樣做是否違法勞動法。
對於這種現象可以很確定地說,企業是可以以學歷造假這個理由對其進行辭退的,並且不用承擔對這個女職工的三期補償。
首先,我們要明白一點,《勞動法》規定的是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輕易將其辭退。注意,這裡寫的是不得輕易將其辭退,而不是不得辭退。
說現實一點,如果說,該名懷孕的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做了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或者說損害企業利益的事情,那麼企業還是可以將其辭退的。
我們必須明白,「懷孕」不是女職工避免被辭退的擋箭牌。同樣,在這裡,雖然該名女職工懷孕了,但是其學歷造假就是一種合同欺詐的行為。打個比方來說,我們去買東西,雖然合同籤完了,但是,我們發現對方給我們的是假貨,那麼我肯定是可以退貨的。
或者,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假設,這名女職工簡歷上寫的是清華大學畢業的小李,但是,實際上他就是某二流大專畢業的小李,那這完全就不是一個人,企業肯定是可以憑藉這一點將其辭退的。
所以,還是希望無論是企業也好,個人也罷,我們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就必須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做事。如果自己想著通過投機取巧的方式獲得一些不法利益,那麼,後期也肯定是需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