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新聞網4月15日訊(記者 任俊峰)日前,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青島市教育局、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關於深化非營利性中等及以下民辦學校收費改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今年5月15日起執行。
按照修訂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通知》對深化教育收費改革,加強對我市非營利性中等及以下民辦學校收費管理作出明確規定。主要包括:
收費實行分類管理
非營利性中等及以下民辦學歷教育學校(以下簡稱民辦學校)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由原實行市場調節價調整為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具體由青島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教育主管部門負責;非營利性民辦學前教育保育教育費、住宿費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由所在區(市)政府制定。我市其他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學校自主制定。
規範收費項目
民辦學校收費項目包括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民辦學校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同等公辦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有關規定執行。
民辦學校學費標準制定的原則
民辦學校學費收費標準以辦學成本、辦學質量、財政補助水平、學校可持續發展、市場需求等因素核定最高限價,允許民辦學校在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本校收費標準上限的範圍內,自主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規範收費行為
民辦學校應當按學期或學年收取學費、住宿費,不得跨學年度收費。學費收費標準原則上應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學校與學生家長在入學前已籤訂書面協議的,按協議約定執行。民辦學校收費標準調整應當有序進行,防止多頻次、大幅度調整,原則上要求2-3年保持平穩。《通知》對退費等作出具體規定。
完善收費公示制度
民辦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通過設立公示欄(牌)、招生簡章、校園網等多種形式將所有收費進行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六是實行過渡期收費政策。按照上級要求,為做好我市非營利性中等及以下民辦學歷教育學校學費、住宿費由實行市場調節價調整為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平穩過渡,結合我市下一步將要開展對現有民辦學校進行分類登記工作,規定自《通知》執行之日起至2020年2月底為過渡期。過渡期內未能按照規定完成辦學屬性重新登記的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學費、住宿費標準暫不作調整。未能按照規定完成辦學屬性重新登記的非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學費、住宿費標準原則上保持穩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通知》規定,民辦學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嚴格規範自身辦學和收費行為,加強內部管理。要按照有關會計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實行成本核算,合理控制教育培養成本。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各級價格、教育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行為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密切配合,健全聯合執法機制,維護民辦學校收費秩序,保障學校、學生家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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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出臺的背景
一是依法落實對民辦教育收費實行分類管理的要求。2017年9月1日實施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對民辦教育收費管理進行了調整,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民辦學校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向社會公示,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由學校自主決定。依據這條規定,民辦教育應當劃分為營利性與非營利性不同性質,其收費實行分類管理。
2018年5月,省政府下發《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8〕15號)規定:實行分類收費政策,非營利性中等及以下民辦學歷教育、非營利性民辦學前教育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中,中等及以下學歷教育收費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學前教育收費標準由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其他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學校自主確定。今年1月,市政府下發《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青政發〔2019〕4號)進一步明確相關規定。根據國家、省、市的最新要求,亟需制定《通知》予以落實。
二是全面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需要。依據我省有關規定,我市自2017年1月1日起,放開了非營利性中等及以下民辦學歷教育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2018年6月,新修訂的《山東省定價目錄》明確規定,非營利性民辦中等及以下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和非營利性民辦學前教育(包括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住宿費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參照公辦學校執行,收費標準由學校自主確定。其他民辦學校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學校自主確定。為深化我市民辦教育收費改革,我市有必要制定《通知》,進一步細化政策規定,確保價格改革舉措落細落小落地落實。
三是全面促進我市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的需要。市政府《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青政發〔2019〕4號)明確要求:改進政府管理方式。積極推進民辦學校「全鏈條」審批,實現民辦學校相關審批事項「一次辦好」,提高服務效率。為落實深化「放管服」、「一次辦好」等改革的要求,各有關部門有必要制定《通知》,協同配合,打通服務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最後一公裡」。
四是吸納借鑑民辦教育收費改革成果的需要。2014年以來,部分省市已陸續開始對民辦教育收費實行改革,天津、江蘇等省市以及我省濟南、濰坊等市先後對民辦學校收費實行了改革,有力地促進了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他們的先行先試為我市提供了實踐樣本,成功的做法和經驗可以為我市吸納和借鑑。
二、《通知》的制定依據
一是法律法規規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青島市價格條例》。
二是國家和省、市的文件。主要包括:《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省政府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8〕15號)、《市政府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青政發〔2019〕4號)等政策文件。
三是價格管理政策規定。主要包括:《山東省定價目錄》(魯價綜發〔2018〕54號)、《原山東省物價局關於明確<山東省定價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價綜發〔2018〕90號)、《青島市市級政府定價項目清單》(青價綜〔2018〕56號)。
三、非營利性中等及以下民辦學歷教育學校是指哪些學校?
《通知》明確,我市非營利性中等及以下民辦學歷教育學校是指我市行政區域內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設立、在民政部門登記為非企業法人單位或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為事業單位、且在學校章程中明確為非營利性質的民辦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初中、小學和特殊教育學歷學校。
四、非營利性中等及以下民辦學歷教育學校有哪些收費項目?
《通知》明確,非營利性中等及以下民辦學歷教育學校的收費項目包括:向學生收取學費,對在校住宿的學生收取住宿費,以及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提供方便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民辦學校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同等公辦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詳見原青島市物價局、青島市財政局、青島市教育局《轉發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公辦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價費〔2018〕15號)。非營利性民辦學前教育(包括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收費項目包括:保育教育費、住宿費以及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原青島市物價局、青島市教育局、青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青島市物價局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青價費〔2014〕4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嚴禁擴大範圍、自立項目收費,嚴禁學校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並收費。
五、非營利性中等及以下民辦學歷教育學校收費標準制定的原則是什麼?
《通知》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非營利性中等及以下民辦學歷教育學校學費收費標準以辦學成本、辦學質量、財政補助水平、學校可持續發展、市場需求等因素核定最高限價,允許民辦學校在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本校收費標準上限的範圍內,自主確定具體收費標準;住宿費收費標準依據住宿成本核定最高限價,允許民辦學校在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本校收費標準上限的範圍內,自主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另行制定非營利性民辦學前教育的保育教育費、住宿費定價原則。
六、非營利性中等及以下民辦學歷教育學校學費標準核准的程序是怎樣的?
按照國家和省、市深化「放管服」、「一次辦好」等改革要求,《通知》對非營利性中等及以下民辦學歷教育學校學費標準核准的程序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主要有:
一是民辦學校原則上應於每年3月1日前,向市教育、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供政府定價所需相關材料;
二是市價格主管部門實施定價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
三是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教育主管部門核定最高收費標準,作出制定價格的決定。
需要指出的是,《通知》明確,新建學校第一學年教育收費執行試行價格,由學校自主制定,並應於第二學年開始前2個月,向市教育、價格主管部門申請制定正式收費標準。
七、如何規範民辦學校收費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民辦學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嚴格規範自身辦學和收費行為,加強內部管理。
一是民辦學校應當按學期或學年收取學費、住宿費,不得跨學年度收費。學費收費標準原則上應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學校與學生家長在入學前已籤訂書面協議的,按協議約定執行。民辦學校收費標準調整應當有序進行,防止多頻次、大幅度調整,原則上要求2—3年保持平穩。
二是民辦學校應當在招生簡章和入學通知書中寫明學費、住宿費以及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批准收費的文號,並在新生入學前與學生家長籤訂書面協議,明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退費辦法等內容。
三是學生因自身原因退(轉)學的,學校應當按照學生實際在校學習時間和退費辦法折算核退剩餘的學費、住宿費後,辦理退費手續。
四是民辦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認真填寫《收費公示表》,應當通過設立公示欄(牌)、招生簡章、校園網等多種形式將所有收費進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學校性質、辦學層次規模、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及價格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遇有政策調整或者其他情況變化時,學校應及時更新公示的有關內容,主動接受學生及其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八、為什麼《通知》對民辦學校收費管理設置一個過渡期?
按照《市政府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要求,為做好我市非營利性中等及以下民辦學歷教育學校學費、住宿費由實行市場調節價調整為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平穩過渡,結合我市下一步將要開展對現有民辦學校進行分類登記工作,《通知》設置了過渡期,並對過渡期內的收費管理作出安排,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底為過渡期。過渡期內未能按照規定完成辦學屬性重新登記的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學費、住宿費標準暫不作調整。未能按照規定完成辦學屬性重新登記的非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學費、住宿費標準原則上保持穩定。
九、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管理政策做了哪些調整?
2014年1月1日實施的原青島市物價局、青島市教育局、青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青島市物價局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青價費〔2014〕49號)第九條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並享受財政補助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取的保育教育費、住宿費應當在區(市)政府有關部門合同約定的最高收費標準內確定。按照最新文件要求和《通知》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前教育(包括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保育教育費、住宿費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另外,按照國家、省部署要求,我市目前正在開展城鎮居住區配套幼兒園專項整治工作,此次整治工作要求,對於已經建成的居住區配套幼兒園應全部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由教育行政部門辦成公辦幼兒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兒園。
十、如何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行為的監管?
《通知》要求,一是民辦學校要按照有關會計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實行成本核算,合理控制教育培養成本。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民辦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
二是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民辦學校收費管理,嚴格履行收費核准工作程序,合理制定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
三是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學校學費收入的監管,建立健全民辦學校學費專戶管理制度;完善民辦學校年檢和年報制度,加強對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資格審查,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強制公開制度。建立健全誠信檔案制度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將違規學校及其舉辦者和負責人納入黑名單。
四是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行為的監管,依法查處不執行政府指導價、自立項目收費、強制服務並收費、不執行收費公示制度等價格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