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微博上有一個熱點新聞,據廣州日報的報導,深圳市民汪女士因為下腹疼痛,23日去醫院做了CT。檢查結果出來後,汪女士認為自己得了結腸癌,於是給丈夫留遺言「不想拖累家庭」,選擇了輕生。汪女士的丈夫認為,醫院先把檢查結果告訴了汪女士而不是通知家屬,這個做法不太妥當,對於汪女士的死,醫院負有責任。
醫生將病情首先告訴汪女士,並沒有錯!
對於汪女士和她家人的遭遇,我們感到痛心和惋惜。然而,醫生將病情告知患者病人,從法律上面來說,醫院並沒有任何的過錯。患者享有知情權,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患者對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質、嚴重程度、治療情況及後果有知悉或了解的權利。醫院作為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
通俗的講,患者有權力了解自己的身體健康信息,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實情況和發展趨勢,醫務人員不得隱瞞任何與病人健康有關的信息。也就是說,醫生有任務將患者的病情如實的告知患者本人。
但是,每個患者的承受能力,對疾病的理解能力是不一樣的,如果將癌症這樣嚴重的病情,直接告訴患者,有一部分患者可能會接受不了,選擇一些極端的方式,例如本次事件中的汪女士。
所以,這就非常考驗醫生的判斷力,需不需要將病情如實的告知患者,是告訴患者還是家屬,讓患者知道多少病情,這都需要醫生來綜合判斷。為了儘可能的減少醫患糾紛,避免類似的情況發生,《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醫務人員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權衡患者的身體和精神狀況,有選擇性的告知患者病情的相關信息。其目的在於給患者創造良好的心理環境,這有利於維持患者病情的穩定,為治療提供較好的條件。
也就是說,醫生需要看碟下菜,需要綜合患者的職業、性格、年齡、精神狀況、婚姻情況、家庭情況等多方面的因素,選擇是否將病情告知患者本人。
我在臨床上面見過一些類似的情況,舉兩個典型的例子,大家來一起探討一下,是不是應該將病情告訴患者,如何告訴患者。
(1)沒有告訴患者,導致患者死亡。
這是一位65歲的患者老張,老張平時身體很硬朗,沒有什麼毛病,還在工地上打雜工,一看就是一個體力勞動者,身體黝黑,體型健碩。他因為大便發黑來醫院就診,在外院做了胃鏡檢查,病理確診是胃腺癌。患者笑嘻嘻的跟我說,我就是大便有點發黑,醫生說我有一點貧血,是不是年紀大了,胃腸道吸收功能不好了?
陪患者來的是他的兩個兒子,我正準備向患者和家屬解釋病情的時候,患者的兩個兒子把老頭給「請」出去了,兩個兒子說老頭心理素質不好,不要將實情告訴他。
患者出去之後,我把病情告訴了他的兩個兒子,從檢查結果來看,患者是胃癌的中期,應該做手術治療,手術後根據病理情況,決定需不需要化療。
他的兩個兒子似乎不關心這些,異口同聲的問道,做手術要多少錢?如果一切情況都很順利,需要六到七萬塊錢,醫保還可以報銷一部分,自己掏三四萬塊錢就夠了。
「做手術一定可以治癒嗎?醫生你敢打包票嗎?」患者的大兒子問道。我告訴他們,醫學上沒有絕對的事情,根據我們以往的經驗,這種情況治癒率還是挺高的,通過綜合治療,治癒率可以達到60%以上。
他的兩個兒子面露難色,說他們家很窮,有沒有不開刀,又可以延長壽命的方法?
我有點生氣的告訴他們:「手術是胃癌的最主要治療手段,很多人都因為發現的太晚了,沒有機會手術。你父親還可以做手術,應該趁早接受治療,不要耽誤了。」
兩個兒子猶豫了一下,接著說道:可不可以回當地治療,醫保報銷比例更高。我說可以,找你們當地的三甲醫院也是可以的,就這樣,他們帶著患者回去了。
過了半年,患者又來我們醫院的急診就診,正好那天晚上我值班,急診科醫生打電話說,急診來了一個胃癌穿孔的患者,你快下來會診。我趕緊從住院處來到急診,一眼就看見了老張,這一次老張沒有了笑容,而是躺在急診的床上,身體蜷縮在一起,發出痛苦的呻吟聲。
這次陪他來的他的女兒,從患者的女兒那裡了解到,上次回去之後,兩個兒子並沒有帶老張去醫院做手術,而是告訴老張身體沒什麼毛病,吃點護胃和補血的藥就可以了。
是因為沒錢看病嗎?並不是的,老張家剛剛拆遷,分得拆遷款30多萬,兩個兒子都覬覦老張的拆遷款,希望老張早一點離世。而且,老張的兩個兒子說,癌症是治不好的,是一個無底洞,到頭來人沒了,錢也沒了,還不如把錢留給後人。
由於沒有接受治療,腫瘤一直在生長,把胃給堵死了,導致老張的病情越來越嚴重,東西都吃不下了,吃了就吐。老張的兩個兒子給他買了芒硝,芒硝有瀉下通便的作用,沒想到吃了之後,老張肚子疼起來了,難以忍受。
芒硝有促進胃腸道蠕動的能力,吃了芒硝之後,患者的胃運動加強,但是胃的出口又被堵死了,胃裡面的食物、空氣無法往下走,導致胃越來越漲。腫瘤不斷侵蝕胃壁,腫瘤的部位是最薄弱的,胃越來越漲,腫瘤所在的胃壁被撐破,穿孔了,胃裡面的食物和強酸性的胃液全都跑到肚子裡面去了,導致腹腔嚴重感染,老張已經出現感染中毒性休克了。
當地醫院說這種情況已經沒有治療價值了,患者的女兒不死心,打救護車來到了我們醫院,我看了外院的片子,不僅胃已經穿孔了,腫瘤已經侵犯了周圍的血管,而且已經轉移到了肝臟、腹膜等多個地方,屬於腫瘤晚期,治療效果很差,即使做手術,也不可能把腫瘤切除乾淨。
現在做手術的風險很大,花費高,只能短時間的延長患者的壽命。患者的女兒知道病情之後,失聲痛哭,指責是兩個哥哥害死了自己的父親。
看到這種情況,我也非常的難過,如果當時我把病情告訴患者,讓他自己做決定,很可能不是現在這樣的結果。老張有權利知道自己的病情,有權選擇是否接受治療。老張到死也不知道,害死他的是最親的親人。
(2)告訴患者本人,馬上心梗發作
這是我最近接診的一個患者,是一位55歲的男性老李,因為肚子疼,腹瀉去醫院看病,做了一個腸鏡檢查,發現橫結腸有一個潰瘍型的腫物,考慮癌症的可能性大。做內鏡的醫生告訴老李,根據我這麼多年的經驗,你這個情況肯定是結腸癌,回去等病理結果吧。
老李知道腸鏡檢查結果之後,立即情緒失控,突發胸痛,心內科醫生馬上給他做冠狀動脈造影,發現幾個主要的動脈都存在嚴重的狹窄,放置了2個支架。
幸好是在醫院發作,及時的得到了救治,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如果是在院外發作,沒有及時治療,患者可能就搶救不回來了。
事後我問老李,為什麼會情緒失控?他說自己奮鬥了30幾年,事業剛剛走上正軌,上有老,下有小,是家裡面的頂梁柱。知道自己可能患癌之後,想到自己孩子,愛人和父母,情緒一下就崩潰了。
之前就是因為工作長期勞累,飲食不規律,經常熬夜和應酬,已經出現了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的三高表現,但是老李沒有當回事,沒有規律的吃藥和監測。老李的心臟血管可能之前就有狹窄了,情緒一激動,誘發了急性心梗。
由於剛剛放完心臟支架,做腸癌的手術風險很大,一般需要三個月以後才能進行手術治療,我們選擇先給老李做化療,控制腫瘤的進展,三個月以後再做手術。
通過上面的兩個例子,我們可以發現,患者享有知情權,有權利了解自己的身體情況。但是,醫生如何將病情告知患者,以一種什麼樣的方式告訴患者,這裡面有很大的學問,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權衡患者的身體和精神狀況,有選擇性的告知患者病情的相關信息。(圖片來自網絡,侵權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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