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假離婚」可以逃避債務?想多了!

2020-12-17 分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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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假離婚」,一般是指夫妻雙方本無離婚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出於其他目的,通過協議離婚或起訴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其中,就有為了逃避夫妻共同債務,協議離婚,同時約定將債務人一方名下財產轉移到另一方配偶名下,避免財產被執行。

今天小律通過一個案例,分析一下這種方式可行嗎?

案件展現

小娟與小王原是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小王以自己名義向朋友小周借錢買車供家庭用。借款到期,小王沒有還款能力,小周向其索要未果,於是將小王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小王償還小周的欠款及利息。判決生效後,小王仍未履行,小周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執行期間,發現小王與小娟在小周起訴後不久就辦理了協議離婚,約定房子和車子等財產歸女方所有,並辦理了過戶手續,債務由丈夫小王自己承擔。執行時,小王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可供執行,無奈法院中止執行

看到這裡,似乎小王的目的已經達到了。

莫急,還有下文。

小周被此事搞的焦頭爛額,後來,小周聘請了專業律師,代理律師通過分析案情,以合同糾紛撤銷權為由再次將小王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配條款。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被告小王明知自己無力償還債務,仍然在離婚協議中放棄全部夫妻共同財產,並且在原告起訴後辦理離婚,將夫妻共同財產全部轉移到配偶名下,其行為顯然損害了債權人小周的權益。根據《合同法》第74條規定,判決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

小律釋法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也就是說,本案中小王借錢用於家庭買車,該筆借款實際為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離婚了也應該由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連帶債務不以婚姻解除而免除。只不過雙方想通過「假離婚」的方式達到逃避執行的目的,且在債權人第一次起訴、執行時,該目的暫時得逞。

然而,沒想到。

《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本案,正式基於合同撤銷權作為法律依據,最終讓夫妻的「小算盤」沒有成功。

小律提醒

實際上,《婚姻法》上並沒有「假離婚」一說。從解除婚姻關係角度來說,夫妻雙方只要符合法定離婚條件,並履行法定程序,就可以解除,而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真離婚」。今後如果一方想要復婚另一方又不願意復婚或者已經和其他異性結婚了,想要復婚的一方是無法單方面復婚的。

因此,「假離婚」也有弄假成真的風險,最後不但不能復婚,財產也可能拿不回來,既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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