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嬰何處安放 盤點棄嬰收養五大困境

2020-12-19 騰訊網

一場發生在河南蘭考縣私人孤兒收養所的大火,引起了全社會對孤兒收養的關注。從蘭考的袁厲害,普寧的「拾荒媽媽」張菲,再到仍處在風口浪尖的揭陽紫峰寺,全國正在緊急排查機構收養孤兒的情況。這些在以前甚至會被樹立成為「愛心典型」的民間收養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尷尬。而實際上,在中國,孤兒收養的境況堪憂,相關政府部門的不作為,福利院的缺少與民間收養的制度繁瑣讓孤兒收養處在制度與現實造就的相悖之地。

孤兒落腳到底有多難?

1:多數縣(市、區)沒有專門的兒童社會福利機構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1月9日在接受南方都市報採訪時介紹,我國現有61萬餘孤兒,由民政部門福利機構養育的不足11萬。而兒童社會福利機構的缺少是其因之一。目前我國省一級有獨立的兒童福利機構9家,地一級有獨立的兒童福利機構333家,縣一級有獨立的兒童福利機構64家,800多家社會福利機構設立了兒童部。但多數縣(市、區)沒有專門的兒童社會福利機構。

河南蘭考即是如此,根據公開報導,蘭考縣民政局社救股股長馮傑說,「(福利院)很有必要,但尚不在縣城發展的優先考慮計劃之列。」

早在1999年,民政部出臺的《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就指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福利事業發展需要,制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並明確,「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

其間,袁厲害以及她的「非法收養」被媒體大量報導。但至今,蘭考既沒有「優先」建設福利機構,使得一旦有棄嬰,人們就更願意選擇出名的「愛心媽媽」,甚至有警察也曾主動送棄嬰到其家。

2:公民合法收養孤兒條件過高 程序繁瑣

南昌的一位愛心媽媽就遭遇此問題。住在西湖區的江火香1995年開始收養幫助孤兒和困難兒童,但是她的愛心行為很難被《收養法》和民政部門認可——她也一直沒有去辦理合法的收養手續。對此,江火香稱,她並不是不辦理手續,而是手續辦起來實在太繁雜。

《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年滿30周歲,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滿足這些條件後,再提交包括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收養書、申請書等一系列材料,通過審核,獲得收養登記證才能去收養棄嬰,而且整個領養手續辦下來,需要約3.5萬元。就因為這些繁瑣程序,讓很多人望而卻步。

「我付出這麼多並不圖回報,但也希望相關部門也能出臺一些有利於我們救助孩子的政策。」江火香稱。

3:送到福利院流程繁瑣,證明難獲得

袁厲害的女婿郭海洋在接受《法制日報》採訪時就曾說過:「我們也送過去開封福利院,但是到那,他們就向我們要手續,小孩哪來的,要證明,但這手續根本就沒法辦,誰都不知道棄嬰哪來的。有一些公安局給你開了證明,但是有一些就不給你開了。」

蘭考縣民政局社救股股長馮傑介紹,棄嬰的收養,一般要走這樣的流程:「有人撿拾到棄嬰以後,首先必須向派出所報案,由派出所送到民政局,民政局再出具棄嬰身份證明,送往開封市福利院。」

袁厲害在採訪中也曾說道,曾想送孩子到福利院,但是不識字的她根本開不了證明,只能自己繼續養著。

4:戶口是難題 調查稱全國65萬孤兒55萬是黑戶

按照民政部的相關規定,從2009年4月1日起,公民撿拾棄嬰和兒童的,一律到當地公安部門報案,查找不到親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門送交社會福利機構。如有公民私自收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處理。自那時起,相關部門拒絕再給私自收養的孤兒上戶口。

深圳市社會福利中心主任唐榮生解釋說,相關部門拒給私自收養的孤兒上戶口主要是因為兩個害怕。第一是計劃生育政策,確實有一些夫妻想通過收養的手段將自己或朋友生的二胎留下來;第二,私自收養的孩子可能是被拐賣過的,若上戶口會引發後續問題。因此,凡是在2009年4月1日前被收養的孤兒,都能從「大赦天下」的政策中得到戶籍,而在那以後,若再有孤兒沒有經過民政部門被私自收養的,則只能是黑戶口,即便有孤兒拿到戶口,也是養父母賄賂公職人員得來的。

唐榮生透露,「據不完全統計,全國有65萬孤兒,其中只有10萬人在享受政府的公辦補助,其餘55萬哪裡去了?大多成了黑戶口。」

此外,根據1999年5月25日實施的《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規定,對於棄嬰,需要公安機關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再去民政局辦領養證,才能報戶口。一旦沒有在獲得棄嬰的第一時間去辦理有關手續或證明,或難以獲得當事者或目睹者或派出所相關證明,派出所更無法補發有關證明。隨著年齡增長,孩子們的就業住房問題逐漸顯現。

5:「孤兒」身份認定 證明資料多

北京師範大學公益研究院院長王振耀在接受採訪時曾稱,現在相關的民政機構對孤兒的界定非常嚴,不利於棄嬰獲取補貼及資助。

以河南省洛陽市為例,當地民政部門規定,社會散居孤兒申請孤兒基本生活費,必須由孤兒監護人向孤兒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填寫河南省兒童福利證申請表一式兩份。

申請時,還應出具孤兒父母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兒父母死亡或失蹤的證明等多種資料,待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後,將信息及時錄入「兒童福利信息系統」,並對批准認定人員發給全省統一印製的兒童福利證,持證人員才可從民政部門每月領取孤兒基本生活費。

一旦缺乏監護人,或者當地相關部門不主動作為,孤兒便無法獲得身份認定。

專家:家庭寄養方式利於孤兒成長

實際上,有著政府背景的民政局在收養孤兒時並未被認為是最好的解決方式。在粵東地區,家養就成為了當地棄嬰的首選辦法,那裡家庭往往會選擇一些有善心有口碑的家庭或者一些孩子較少和家中孩子單一性別的家庭贈送。在潮汕地區,善堂和寺廟被看做「善心之地」。

其實粵東地區的想法並無不妥。有專家認為家庭寄養方式利於孤兒成長,江西省社會學相關專家表示:「把孩子們生硬地接走,對孩子,對愛心人士都是一種傷害。」

該專家表示,國內外孤兒養育經驗表明,福利機構養育不是最好的方式。而近年來各地福利機構探索的家庭寄養方式,則是有利於孤兒回歸家庭、健康成長的。政府部門應和這些愛心人士、愛心機構建立聯繫,聽取他們的意見,了解他們的難處,並根據他們的困難,給予指導、培訓,甚至給予資金支持等。

「孤兒之殤」背後制度與現實之悖

以上種種制度與現實的影響造就了棄嬰成中國社會難以安放的弱勢群體。文匯報發表的署名為顧駿的文章《降低民間收養孤兒的門欄》中就曾寫到:人們可以發現蘭考「孤兒之殤」的一系列結構性悖論:理應由國家承擔對「小公民」的保障,但各級政府部門並未完全盡到責任,法律卻對公民收養孤兒設置了過高的條件,最後導致類似袁厲害這樣不符合條件的個人卻在長期大量收養孤兒;袁厲害雖然收養孤兒,給了他們生存的機會,但孩子僅僅掙扎在生存線上,談不上生活質量,火災雖有偶然,但安全缺失卻是十分的現實;袁厲害不具備條件,違法收養,但長期以來,多少得到了當地民政部門的資助,一度甚至成為地方道德旗幟,但即便不發生火災,這樣的「愛心典型」也難免成為法律和道德的共同尷尬;20多年來百餘名孤兒如果沒有袁厲害,可能早已夭折,如果現在追究袁厲害,那又該如何「對衝」這本生死帳?

所有這些悖論,最後集聚到一點就是,如果說當今現實條件下,國家承諾對所有兒童包括孤兒的基本權利,承擔著法定的保障責任,但僅憑國家的力量又不足以對全體孤兒施以充分的保障,必須引入民間力量。

而今,民政部正在積極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出臺相應規定,鼓勵民眾收養孤兒。也望相應的簡單程序能儘早出臺,在這一系列的棄嬰與「愛心媽媽」的事件後,讓棄嬰們和愛心人士不再成為制度的最終受害者。

本稿件根據南方都市報 東方早報 中國新聞網 信息日報 法制日報 新京報 文匯報 綜合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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