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深夜醉駕逃逸被追趕墜河溺亡,家屬把後車司機告上法庭!網友:後車司機到底該不該負刑事責任?

2020-10-16 廣西普法

2019年12月29日深夜剛過零點,蘇州市相城區黃埭鎮某小區發生了一起車輛碰擦事故:劉某深夜醉酒駕車與停放小區路邊的車輛發生碰擦後逃逸,正在車內的顧某立即駕車追趕。但誰都沒想到,幾個小時之後,駕車逃逸的劉某竟然墜河溺亡......

這起事故

究竟應醉駕者全責

還是應追趕者承擔責任?

醉酒駕駛碰擦停靠車輛 被追趕加速行駛墜河溺亡

事發當晚,顧某駕車停靠在小區門口路邊,就在此時,劉某開車出小區路過時,和顧某的車發生了碰擦,而劉某卻沒有停車,直接開車離開,顧某立即發動車輛追趕劉某。

在沿春旺路由東向西追趕過程中,顧某加速至和劉某並行,並通過車窗向劉某喊話要求其停車,劉某聽到後立即加速行駛,沒想到隨後意外發生,劉某的車在碰撞路邊樹木後衝入河道。

在後追趕的顧某開車經過劉某墜河路段時,發現路面有被撞壞的散落燈具零件,顧某沒有停車,繼續向前行駛了一段路程後,發現劉某沒有開車返回。

次日早晨,劉某被人發現溺水死亡,蘇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警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查明,經檢測,劉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71mg/100ml,其駕駛的車輛事發時,通過監控範圍內的行駛速度為92km/h—93km/h,認定劉某為醉酒駕駛和超速行駛。

法庭開庭審理 原被告各執一詞

事故發生後,劉某父母將顧某告上法庭,庭審中,原告劉某父母認為被告顧某在車輛被擦撞後,沒有採取法律手段維權,反而採取超速行駛追趕前車的手段本身存在一定過錯,顧某超速追逐劉某是導致劉某超速行駛衝入河道的主要因素。

並且顧某在路過事發地段,明顯看到有車輛撞擊痕跡,應當明知當時劉某駕駛車輛翻落河道中,又在深夜沒有其他人在場情況下,沒有對劉某及時予以救助或者報警。因此,被告顧某對劉某溺亡的結果,應當承擔部分責任,劉某父母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方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賠償原告342749.46元及承擔本案訴訟費。

▲庭審現場

對此,被告顧某辯稱,劉某發生交通事故並造成自身死亡是其醉酒駕駛的犯罪行為和超速行駛的違法行為造成的,並且交警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也認定劉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顧某不負事故責任。

此外,顧某認為劉某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己是在必要範圍內採取的合理措施,並且對案涉交通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與劉某的的溺水死亡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就在合議庭評議結束

即將恢復庭審進行當庭宣判時

雙方當事人主動請求合議庭再次調解

並最終當庭調解結案

被告顧某按照調解協議補償原告

原、被告雙方也在調解協議中表示

「就本次事故再無其他任何經濟糾葛」

可有網友表示「有點糊塗了」

顧某的追趕行為和劉某的墜河

究竟有沒有因果關係?

顧某的行為屬不屬於過失致人死亡?

如果屬於過失致人死亡

是否應該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Q:在本案中,劉某醉酒駕駛,並在發生碰擦事故後逃逸,顧某能否去追?

A:如果一個人偷東西後逃跑了,不管誰去追,都可能涉及見義勇為、好市民等,為社會公德所鼓勵和提倡。但在道路上發生逃逸事件,能否追逐?實踐中是不提倡的,即便是交警,依照《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也只有「除交通違法行為人駕車逃跑後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可採取記下車號,事後追究法律責任,或者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進行處理。」

正是因為道路的特殊性,追逐可能導致其它事故或者意外發生,所以,被告顧某追逃逸車輛的行為,其實不是法律和社會公德所提倡的。但不提倡的同時,不代表實施了這種行為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通常情況下,當事人不知道劉某醉酒了,不知道因為醉酒可能導致意識有點失控,更不會預料到自己去追逐會導致劉某墜河身亡,他追逐的目的是制止對方的違法行為(碰撞後逃逸),害怕對方溜掉、害怕之後找不到劉某,主觀上不具有違法性。

Q:客觀上顧某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A:這與被告顧某在追逐時的車速、路況、駕駛狀態等情況等有關,如果車輛多、行人眾多,又超速追趕的話,則可能涉及到交通肇事、過失致人傷亡等刑事責任,但大部分情況下,對於這類事件,社會的容忍度還是較高的,因此導致承擔刑事責任的較少。


來源:一槌、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蘇州普法

編輯:桂法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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