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藝人李亞鵬被控「欠債4000萬」再審案今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發回重審後一審開庭。知情人士透露,上午李亞鵬本人未出席庭審,而是委派律師到場。庭審中,雙方辯論激烈,關於4000萬元款項的性質和李亞鵬等人籤署案涉《承諾函》時是否被脅迫,成為爭議的焦點。
根據此前一審判決,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1月,李亞鵬持股的麗江雪山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雪山公司」)與原告方北京泰和友聯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泰和友聯公司」)籤訂《項目合作框架協議》,約定雙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項目。泰和友聯公司為雪山公司注資6000萬元,獲得雪山公司10%的股份。雙方約定,項目開發周期為3年,開發周期屆滿時,由泰和友聯公司先行收回約定的固定權益收益4000萬元。
2015年4月,李亞鵬和哥哥李亞煒、北京中書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下稱「中書公司」)向泰和友聯公司出具《承諾函》。雪山公司及原股東(李亞鵬、李亞煒、李一兵)就股東李亞鵬及李一兵股權轉讓給某置業集團和與泰和友聯公司的到期債權保證事宜作出承諾:最晚於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4000萬元的到期債權,李亞鵬及中書公司以其在雪山公司的全部股權為該債權提供股權擔保。
因李亞鵬一方一直未支付相關款項,泰和友聯公司將李亞鵬、李亞煒和中書公司訴至朝陽法院,要求其支付欠款4000萬元和利息等費用。此後經法院兩審判決,李亞鵬、李亞煒向泰和友聯公司支付4000萬元及利息。
2018年,該案進入執行階段。同時,李亞鵬、李亞煒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李亞鵬認為,涉案《項目合作框架協議》約定的4000萬元固定權益收益是對雪山公司預期的利潤分紅款,應當以有利潤可供分配為前提。《承諾函》是擔保合同,在雪山公司沒有產生利潤的情況下,不存在因利潤分配而產生4000萬元的到期債權,擔保人無需承擔義務。
北京高院審查認為,應對相關協議的效力進行具體分析,並對《承諾函》的內容進行法律層面的認定,確定4000萬元款項的性質後,對原告訴求作出處理。北京高院於2018年12月10日作出裁定,指令北京三中院再審此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2019年9月,北京三中院再審後裁定撤銷原判決,將案件發回朝陽法院重審。
泰和友聯公司代理律師聶敏告訴記者,官司自2015年起訴,至今已經拖了5年之久。由於李亞鵬是香港居民身份,因此本案適用涉外程序。聶敏指出,李亞鵬是香港居民,但他在此前的一審、二審中,皆是以已註銷的內地身份證應訴並委託律師,「這是嚴重的「司法不誠信行為,我們已向法院提出,本案中應當重視誠實信用原則的問題,該原則在商事活動和民商事法律中都是帝王條款,人民法院應該對其行為進行懲戒,但法院未做答覆。」聶敏說。
聶敏透露,今日庭審結束前法庭詢問雙方是否同意調解,其作為原告方明確拒絕。「我們認為,案件已經拖延時間太長了,要調解早調了,不能因為調解程序再耽誤時間。」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 張蕾
編輯: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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