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亞鵬4000萬欠款案將於明日開庭 原告方稱已提交審計報告作為新證據

2020-11-27 北青即時

在 「雪山文苑」4000萬合同糾紛案敗訴後,李亞鵬方不服法院判決,向北京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9年9月,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後裁定撤銷原判決,本案發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重審。11月23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獲悉,該案重審將於11月25日上午9時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原告方泰和友聯公司代理律師聶敏透露,在此次重審的庭前會議中,原告方已提交雪山公司審計報告作為新證據。聶敏稱,此前,李亞鵬在本案一審、二審中向法院提交的應訴身份有假,導致在執行環節法院無法將其列入失信黑名單、限制高消費,後來李亞鵬申請再審才提交了真實的身份信息。「這屬於司法不誠信行為,我們希望法院對其行為作出懲戒。」

李亞鵬4000萬欠款合同糾紛案重審將於明日開庭

據本案二審判決書載明,2012年1月9日,麗江雪山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甲方,簡稱「雪山公司」)與泰和友聯公司(乙方)籤訂《項目合作框架協議》,約定:雙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項目,合作方式為資金合作和項目管理合作,乙方出資6000萬元對甲方公司進行注資,並相應獲得甲方公司10%的股份。乙方保留其投資總額不超過1.8億元,股份比例為30%的投資權利。

甲方承諾乙方對甲方公司的上述注資,只用於與項目有關的用途,未經公司全體董事一致同意決議通過,不得挪作其他用途。甲方同意對乙方的利潤分配方式按照固定收益加超額利潤分配方式進行,若本項目發生虧損,其所實際發生的虧損全部由甲方原股東獨立承擔,甲方保障乙方的投資資金安全。若本項目的實際利潤低於甲方在籤訂本協議時提供的項目測算財務報告,甲方確保乙方實際獲得的全部權益不低於1億元,項目開發周期為3年。若開發周期超過3年,考慮到乙方出資額的資金財務成本,3年開發周期屆滿,由乙方先行收回約定的固定權益收益4000萬元。


隨後,泰和友聯公司分別於2012年1月13日、2012年7月10日、2012年7月16日,向雪山公司轉帳4000萬元、600萬元、1400萬元,共計轉帳6000萬元。

後來,由於雪山文苑項目運營不善,李亞鵬決定把該公司51%的股權及控制權轉讓給陽光壹佰置業集團有限公司。泰和友聯在股東大會上放棄對李亞鵬所持有股份的優先購買權,同意陽光壹佰低價收購,條件是李亞鵬等原股東以到期債權的形式,於2015年7月向泰和友聯支付固定收益4000萬元。

當時,李亞鵬等原股東無法支付4000萬,此後,雙方圍繞這筆到期債權開始漫長的訴訟。在本案一審、二審判決中,李亞鵬方均敗訴,被判決向原告泰和友聯公司支付4000萬元。對於本案的合同性質,二審法院認定為投資保底合同,對於《項目合作框架協議》中涉及4000萬元固定權益條款的效力問題,法院認為該條款有效。法院認為,該條款雖在隨後的變更協議中被解除,但通過《承諾函》及之後李亞鵬籤字的《律師函復函》表明,該4000萬元的償付責任由李亞鵬、李亞煒、中書公司承擔。對於李亞鵬、李亞煒上訴主張籤署《承諾函》時存在脅迫情形,但未提交相應證據,法院不予採信。

在李亞鵬方申請再審過後,該案件最終被裁定撤銷一審、二審判決,發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重審。11月23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獲悉,該案再審將於11月25日上午9點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

李亞鵬方:涉案合同債務主體為公司 原告行為涉嫌敲詐勒索

李亞鵬申請再審稱,請求依法撤銷二審判決,駁回泰和友聯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理由為:涉案《項目合作框架協議》約定的4000萬元固定權益收益是對麗江雪山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預期的利潤分紅款,但雪山公司至《承諾函》籤訂時沒有產生利潤,不存在因利潤分配而產生4000萬元到期債權。其次,涉案《承諾函》是擔保合同。泰和友聯公司二期投資1.2億元沒有到位,導致雪山公司不得不通過信託計劃融資2億元,為贖回信託公司持有的股權,李亞鵬同意陽光集團收購方案,泰和友聯公司借同意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機會要求李亞鵬籤訂《承諾函》。鑑於《承諾函》的擔保性質,在法院認定屬於連帶保證責任的前提下,泰和友聯公司直接起訴李亞鵬、李亞煒,審理擔保合同首先要審查主合同的法律關係,在債務人沒有參加訴訟的情況下,擔保人可以行使債務人的抗辨權。

此外,李亞鵬認為,原一審法院的判決變相幫助泰和友聯公司完成抽逃出資的犯罪行為,而泰和友聯公司要挾再審申請人籤訂《承諾函》的行為,存在敲詐勒索的嫌疑。

李亞鵬的哥哥李亞煒申請再審稱,請求依法撤銷二審判決,駁回泰和友聯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他認為,原審判決對涉案合同文件的籤約當事人主體辨識不清,所作出的判決缺乏基本事實根據。《變更協議》沒有雪山公司、李亞煒的籤名,該協議與李亞煒無關,雪山公司自始至終是4000萬元固定收益的本位債務人,即便《承諾函》可能設定其他有效或無效的從債關係,但不影響雪山公司本位債務人身份依然有效存在的客觀事實。此外,李亞煒否認《承諾函》中其本人籤名。

原告方:已提交審計報告作為新證據 李亞鵬此前應訴身份作假屬司法不誠信

對此,泰和友聯公司辯稱,到期債權的擔保是以股東李亞鵬、中書公司以其在雪山公司全部股權為該債權提供股權擔保,並非如對方所稱到期債權是李亞鵬、李亞煒對雪山公司向泰和友聯公司到期債權的保證。《變更協議》第一條把雪山公司原股東加入《項目合作框架協議》中作為一方當事人,第四條廢止了《項目合作框架協議》中4000萬元保底條款,該保底條款的責任依據《承諾函》由雪山公司原股東承擔。不能將擔保關係和到期債權混為一體,對方所稱本案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亦無效的意見不能成立。

泰和友聯公司認為,本案的實質為股東和股東之間的保底收益到期債權的償還,屬於意思自治範圍,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既不涉及公司向股東的收益承諾、也不損害公司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李亞煒在一審中對《承諾函》真實性無異議,現在稱其籤名不真實,系前後矛盾。根據李亞鵬、李亞煒等人的微信群聊天記錄,可看到他們協商《承諾函》、《變更協議》的相應記錄。

同時,泰和友聯公司稱,李亞鵬在2015年以1.9億元的高價變現股權,抽回投資,將該公司所持股份貶值,是背信棄義的行為。此外,李亞鵬應訴身份作假,致使其未能被列入失信執行名單。涉案《項目合作框架協議》、《承諾書》、《變更協議》已經雙方當事人確認,李亞鵬對《承諾函》中李亞煒籤字的真實性前後陳述不一致,李亞鵬為逃避債權,誹謗、誣告其公司敲詐勒索,公司保留對李亞鵬個人刑事自訴的權利。

泰和友聯公司代理律師聶敏告訴北青-北京頭條記者,此前,在本案一審、二審環節,李亞鵬向法院提交的身份信息是住址在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的身份信息,但到執行環節,法院要將其列入失信黑名單、限制高消費時發現查不到李亞鵬的身份信息,原來,當時李亞鵬已取得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當時我們都以為他是大陸居民身份,直到執行的時候才發現他給法院提供的身份信息有假。在執行環節,他的哥哥李亞煒被列入失信黑名單、限制高消費,但李亞鵬因身份信息對不上,沒被限制高消費。後來,他申請再審,才向法院提交了香港居民身份信息。他的這種行為屬於司法不誠信,可能導致已經生效的判決無法執行,我們希望法院對其行為作出懲戒。」

據聶敏透露,針對本案此次重審,在去年的庭前會議中,原告方已經向法院提交了對麗江雪山公司的審計報告作為新證據。根據該公司的審計報告顯示,該公司與李亞鵬及其哥哥名下的公司存在大額關聯交易,該公司的估值也與此前李亞鵬說的情況有不符之處。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戴幼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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