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和龍林區基層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強制醫療申請案,這是自刑訴法特別程序實施以來和龍林區基層法院受理的首例強制醫療案件。
案情經過
2020年3月的一天深夜,四十九歲的劉某夜宿在母親家中時,因突然懷疑家人要圖謀自己幻想出來的『幫助公安機關偵破案件所得的錢款』而謀害自己,便用一把自己改制的雕刻刀將其母親、大姐、大姐夫、二姐相繼捅傷,其母親、二姐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其大姐、大姐夫為輕微傷。經鑑定,案發時劉某精神狀態為「急性而短暫的精神病性障礙」,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
敲黑板
精神病人病發致使他人人身權利遭受侵害,經鑑定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咋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問:「必要的時候」是什麼時候呢?也就是說,什麼情況下可以由政府強制醫療呢?
答:行為人如果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應入院接受強制醫療。
1、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
2、經法定程序鑑定屬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3、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
注意注意
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喲!
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增加了強制醫療特別程序,對強制醫療的申請、決定以及執行程序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本案中,公安機關結束偵查後作出強制醫療意見書,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申請,法院受理後經審理認為,被申請人劉某實施暴力行為,傷害他人身體,致二人重傷,二人輕微傷,其社會危害性已經達到犯罪程度。
經鑑定劉某屬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符合強制醫療條件。
最終,法院支持檢察機關的申請,對被申請人劉某作出強制醫療決定,並交付公安機關強制執行。
更多精彩 敬請關注
【來源: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