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odex
(1)「含有」食品過敏原標識規定
食品法典委員會在《預包裝食品標籤通用標準》(CXS 1-1985)中規定8類強制性標識的過敏原:
(a)含有麩質的穀物,即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耳特小麥或其雜交品種及其製品;
(b)甲殼類及其製品;
(c)蛋類及蛋製品;
(d)魚類及魚製品;
(e)花生、大豆及其製品;
(f)奶類及奶製品(包括乳糖);
(g)樹生堅果及堅果製品;
(h)濃度為10mg/kg或以上的亞硫酸鹽。
(2)「可能含有」食品過敏原標識規定
食品法典委員會沒有對由於交叉汙染導致的「可能含有」過敏原標識作出明確規定,但在《預包裝食品標籤通用標準》(CXS 1-1985)規定:通過生物技術生產的任何食品或食品配料中如含有上述八類產品的致敏物質,應做出標示。如無法通過標識就食品中的致敏物質提供足夠信息,帶有致敏物質的食品不得銷售。
2.歐盟
(1)「含有」食品過敏原標識規定
(EU) No 1169/2011附錄2(ANNEX II)中規定14類強制標識的過敏原(除豁免外):
(a)含有麩質的穀類,即小麥:(斯佩耳特小麥和東方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或他們的雜交品種及其製品 ;
(b)甲殼類動物及其製品;
(c)雞蛋及其製品;
(d)魚及其製品 ;
(e)花生及其製品;
(f)大豆及其製品;
(g)奶及其製品 ;
(h)堅果,即杏仁(Amygdalus communis L.)、榛子(Corylus avellana)、核桃(Juglans regia)、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山核桃(Carya illinoinensis (Wangenh.) K. Koch)、巴西堅果(Bertholletia excelsa)、開心果(Pistacia vera)、夏威夷果(Macadamia ternifolia)及其製品;
(i)芹菜及其製品;
(j)芥末及其製品;
(k)芝麻及其製品;
(l)羽扇豆及其製品;
(m)軟體動物及其製品;
(n)濃度大於10mg/kg 或 10mg/L 的二氧化硫和亞硫酸鹽(按照建議直接食用或按照廠家說明調配的產品中的總二氧化硫計)。
(2)「可能含有」食品過敏原標識規定
歐盟立法沒有任何具體規定來說明食品中可能存在與偶然存在能引發過敏或不耐症的物質或產品的信息,該類信息可由食品經營者自願提供。歐盟(EU)No 1169/2011法規的第36條涵蓋了自願食品信息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a)不能誤導消費者
(b)不應有歧義或混淆消費者
(c)應基於相關的科學數據
3.美國
(1)「含有」食品過敏原標識規定
美國《食品致敏原標識及消費者保護法案》(2004)(FALCPA)規定8種強制標識的過敏原(除豁免外):奶、雞蛋、魚類(如鱸魚、比目魚或鱈魚)、甲殼貝類(如蟹、龍蝦或蝦)、樹生堅果類(如杏仁、美州山核桃或胡桃)、小麥、花生、和大豆。
食品過敏原可緊接標示於原料清單之後(標示含有…),或涵蓋於內容物清單內(如:麵粉(來自小麥))。
(2)「可能含有」食品過敏原標識規定
在食物過敏原的情況下,「交叉接觸」是指當一種過敏性食物的殘留物或微量被摻入另一種不打算含有它的食物中時發生的。在美國,對於交叉接觸,製造商可以自願在食品上貼上建議性或預防性過敏原標籤聲明,以告知消費者可能存在的食品過敏原。但美國FDA食品行業指南《食品致敏原標識及消費者保護法案2004指導問答(4版)》提到,FDA在較早的指南中建議,不應使用「可能含有[過敏原]」等預防性標籤來代替遵守現行良好生產規範(cGMPs),任何諸如「可能含有[過敏原]」之類的聲明必須是真實的,不具有誤導性。
4.澳新
(1)「含有」食品過敏原標識規定
《澳新食品標準法典—警識、警告語聲稱的信息要求》Standard 1.2.3及《澳新食品標準法典—附表9—強制性警示聲明》Schedule 9中規定14種強制標識的過敏原(除豁免外):
(a)含有麩質的穀類: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爾特小麥及其雜交品種;
(b)甲殼類;
(c)蛋類;
(d)魚類;
(e)花生;
(f)大豆;
(g)芝麻;
(h)樹生堅果;
(i)羽扇豆;
(j)濃度大於等於10 mg/kg的亞硫酸鹽。
(2)「可能含有」食品過敏原標識規定
在澳新,由於交叉接觸產生的致敏原不屬於澳新食品標準法典中強制性標籤的要求,但製造商不能免除向其消費者傳達其可能敏感的過敏原存在的責任,製造商可以使用預防性過敏原標籤(PAL)自願聲明這些過敏原。澳大利亞食品與雜貨理事會(AFGC)和過敏原局發布《2019年食品行業過敏原管理和預防指南》和《自願附帶微量過敏原標籤》(簡稱VITAL),要求製造商在經過強有力的基於VITAL風險評估過程後才能應用PAL,並以清晰、準確和一致的方式進行描述。推薦的最佳標籤格式為:
(a)配料表上以粗體形式標出過敏原;
(b)使用「含有」的過敏原概括聲明;
(c)必要時採取預防性過敏原聲明。在進行VITAL風險評估後,PAL建議使用「可能存在:過敏原x,過敏原y」的格式。
舉例:最佳標籤格式
5.加拿大
(1)「含有」食品過敏原標識規定
《加拿大食品藥品條例》B.01.010中規定13種強制標識的過敏原(除豁免外):
(a)杏仁、巴西堅果、腰果、榛子、澳洲堅果、山核桃、松子、開心果或核桃;
(b)花生;
(c)芝麻;
(d)小麥或黑小麥;
(e)雞蛋;
(f)牛奶;
(g)大豆;
(h)甲殼類;
(i)貝類;
(j)魚類;
(k)芥菜籽;
(l)含麩質的穀物:大麥、燕麥、小黑麥、小麥;
(m)濃度大於等於10ppm的亞硫酸鹽。
(2)「可能含有」食品過敏原標識規定
當食品製造商採取了所有合理控制措施,但食品中仍然意外存在食品過敏原時,食品製造商和進口商可使用交叉汙染聲明,但交叉汙染聲明不能替代遵守良好的生產規範。當故意將過敏原或含有過敏原的成分添加到食品中時,不得使用交叉汙染聲明。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強制性的食品過敏原和麩質聲明。
交叉汙染聲明與所有標籤聲明一樣,均受《加拿大食品藥品法》第5(1)小節的約束,必須真實,不得誤導。如果預包裝產品的標籤上含有聲明,警告消費者由於交叉汙染的風險,該產品可能含有食物過敏原或麩質,交叉汙染聲明方式如下:
(a)交叉汙染聲明必須在「食品過敏原、麩質來源和添加亞硫酸鹽」聲明後立即聲明,或者(如果沒有),則在配料表後聲明,並且必須出現在與「食品過敏原、麩質來源和添加亞硫酸鹽」聲明或配料表相同的背景顏色和/或固體邊界內。 [B.01.010.4(1)(a)(i)-(ii),FDR]
(b)交叉汙染聲明必須在與「食品過敏原、麩質來源和添加亞硫酸鹽」聲明或(如果沒有),必須與配料表之間無任何書面、印刷或圖形材料的情況下出現。[B.01.010.4(1)(B),FDR]
(c)如果交叉汙染聲明不以標題開頭,且在配料表或食品過敏原來源聲明之後的同一行開始,則該標題必須以粗體顯示。[B.01.010.4(1)(c),FDR]
(d)如果交叉汙染聲明以標題開頭,且在配料表或食品過敏原來源聲明之後的同一行開始,則該標題必須以粗體顯示。[B.01.010.4(1)(d),FDR]。
加拿大衛生部和加拿大食品檢驗局建議食品製造商和進口商僅使用以下描述在食品標籤上引入預防/交叉汙染聲明:
「 可能含有: [X]」或「可能含有:[X]」(如果它開始於單獨的一行)
其中X是過敏原指定來源名稱。
注意:如果交叉汙染聲明開始於單獨的一行,「可能含有」標題不必加粗(見下面的選項1)。
以下示例說明了在配料表和「食品過敏原、麩質源和添加亞硫酸鹽」聲明之後顯示交叉汙染或預防聲明的兩種可接受形式。
選項1:
成分:白豆,水,糖,豬肉,鹽,改性玉米澱粉,洋蔥粉,芥末,香料。
含有:芥末
可能含有(或可能含有):芝麻,大豆
當「可能含有」語句開始於新行時,它可以用粗體或常規形式顯示。
選項2:
成分:白豆,水,糖,豬肉,鹽,改性玉米澱粉,洋蔥粉,芥末,香料。
含有:芥末。可能含有:芝麻,大豆。
在本例中,「可能含有」語句不能以新行開頭時,必須以粗體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