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大陸
(1)「含有」食品過敏原標識規定
a)含有麩質的穀物及其製品(如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耳特小麥或它們的雜交品系);
b)甲殼綱類動物及其製品(如蝦、龍蝦、蟹等);
c)魚類及其製品;
d)蛋類及其製品;
e)花生及其製品;
f)大豆及其製品;
g)乳及乳製品(包括乳糖);
h)堅果及其果仁類製品。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補充說明,8類致敏物質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質,生產者也可自行選擇是否標示。致敏物質可以選擇在配料表中用易識別的配料名稱直接標示,如:牛奶、雞蛋粉、大豆磷脂等;也可以選擇在鄰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含有……」等。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徵求意見稿)》擬將八類食品過敏原推薦性標識變為強制性標識。
(2)「可能含有」食品過敏原標識規定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2規定,對於配料中不含某種致敏物質,但同一車間或同一生產線上還生產含有該致敏物質的其他食品,使得致敏物質可能被帶入該食品的情況,則可在鄰近配料表的位置使用「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微量。…」、「本生產設備還加工含有……的食品」、「此生產線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等方式標示致敏物質信息。
2.中國香港
(1)「含有」食品過敏原標識規定
《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2016版)》規定八類強制標識的食品過敏原(除豁免外):
(i)含有麩質的穀類(即小麥、黑麥、大麥、燕麥、裂谷小麥、它們的混合變種及它們的製品);
(ii)甲殼類動物及甲殼類動物製品;
(iii)蛋類及蛋類製品;
(iv)魚類及魚類製品;
(v)花生、大豆及它們的製品;
(vi)奶類及奶類製品(包括乳糖);
(vii)木本堅果及堅果製品,
(viii)如食物由濃度達到或超過百萬分之十的亞硫酸鹽組成或含有上述濃度的亞硫酸鹽,有關的亞硫酸鹽的作用類別及其名稱須在配料表中指明。
(2)「可能含有」食品過敏原標識問答
1. 香港可否在食物標籤上作出「 可能含有致敏物」 的免責聲明?
目前,國際間並未就食物標籤上加上致敏物警告字句方面達成協議。香港考慮過業界人士的意見後,傾向於接納業界的建議,即容許在食物標籤上,就個別食物致敏物加上警告字句。假如食品沒有使用致敏物作配料,但配製期間卻與含致敏物的產品共用一條生產線,或配製食品的廠房亦處理指明的致敏物,便應在配料表末端或貼近配料表之處,加上有關警告字句。
警告字句應具有下列其中一種格式:
「 可能含有微量(致敏物名稱) 」 ;
「 含有微量(致敏物名稱) 」 ;或
「 生產此食品的廠房亦處理(致敏物名稱) 」 。
不過,致敏物警告字句的效用不宜誇大,業界人士亦不得借詞而逃避「 採取了一切合理預防措施及盡了一切應盡的努力」 以預防交叉汙染的責任。此外,容許業界加上「可能含有」 一詞,會帶來正反兩面的效果。倘負責任地加上,可警告對指明物質過敏的人士,食用有關食物須承擔的風險。不過,相同的過敏症患者之中,卻有部分認為這會不公平地剝奪他們的選擇權。
2. 交叉汙染物並非刻意加入食物之中,也就不符合「 配料」 的定義,是否無須在配料表中列出?
根據《食物及藥物( 成分組合及標籤) 規例》 ( 第132W 章) 附表3 第2(4E) 段,如食物由食物致敏物組成,或含有食物致敏物,該致敏物的名稱須在配料表中指明。因此,該致敏物即使並非食物中一種刻意加入的配料,仍須在配料表中或貼近配料表說明。只要它確實在製成品中存在,消費者便不會被混淆或誤導。製造商有責任確定食物製成品曾否在處理和包裝過程中受交叉汙染,以致加入了食物致敏物。若然的話,便須在食物標籤上標明含有該致敏物。製造商如已盡了一切努力預防交叉汙染,仍未能排除食物受交叉汙染而可能含有食物致敏物,可考慮使用上文問題1 所述的警告字句。
(出自《有關食物致敏物、食物添加劑及日期格式的標籤指引》)
3.中國澳門
澳門第50/92/M號法令《訂定供應予消費者之熟食產品標籤所應該遵守之條件》規定原產地或者進口預包裝食品和非預包裝食品的標籤標示原則,但沒有對過敏原標識進行相關規定。對於澳門目前尚未公布的食品安全標準,市政署主要參考食品法典委員會(CAC)相關標準,對於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標準未有涵蓋之處,將輔以主要原產地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以及鄰近地區的標準,同時亦會考慮對人體健康的影響作出風險評估。
4.中國臺灣
(1)「含有」食品過敏原標識規定
(a)臺灣《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2020-07-01廢止)規定6類強制標識過敏原:
(i)蝦及其製品。
(ii)蟹及其製品。
(iii)芒果及其製品。
(iv)花生及其製品。
(v)牛奶及其製品;由牛奶取得之乳糖醇(lactitol),不在此限。
(vi)蛋及其製品。
(b)過敏原標識,應載明「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1)臺灣《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2018)》(2020-07-01實施)規定11類強制標識過敏原:
(a) 甲殼類及其製品。
(b) 芒果及其製品。
(c) 花生及其製品。
(d) 牛奶、羊奶及其製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
(e) 蛋及其製品。
(f) 堅果類及其製品。
(g) 芝麻及其製品。
(h) 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
(i) 大豆及其製品。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
(j) 魚類及其製品。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
(k) 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
(2)過敏原標識,應選擇下列方式之一:
(a) 「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b) 品名載明「○○」,以此方式標示者,其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應於品名全部載明。
(2)「可能含有」食品過敏原標識規定
《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建議標示事項》規定,食品生產製程中應有適當避免食品交叉汙染之管制措施。如食品生產製程中未使用致生過敏之內容物、食品添加物,但共同使用之廠房、設備或生產管線等所生產之其他食品,使用致生過敏之內容物、食品添加物,可能導致該致生過敏物質,非屬有意摻入食品時,建議其標示載明「本產品生產製程廠房,其設備或生產管線有處理○○」或等同意義字樣。
5.小結
從上述不同地區對食品過敏原的標識要求可以看出,含有麩質的穀物及其製品、甲殼類及其製品、魚類及其製品、蛋類及其製品、花生及其製品、大豆及其製品、乳及乳製品、堅果類及其製品這八大類食品是不同地區的主要過敏原,個別地區(如香港和澳門)將一定濃度的亞硫酸鹽也作為食品過敏原。相比其他地區,中國只是鼓勵企業自願標示以提示消費者,並且8類致敏物質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質,生產者自行選擇是否標示。另外,不同地區並未就PAL的管理達成一致協議,大多數國家/地區允許自願採用PAL來警告潛在的交叉汙染(和交叉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