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好多小夥伴諮詢,1月15日發工資,1月10日需要做工資表,二月份徵期時才用扣繳軟體申報個人所得稅。那麼在1月10日做工資表時,目前大多數員工都是用APP進行申報,財務人員也看不到員工報的專項附加扣除數字,而且在代扣稅款後,等到2月申報時,在這個期間可能再會有員工再進行增加自己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所以在做工資表時應該怎麼代扣個稅?西安市灞橋區稅務局第二稅務所鄭重推薦慕容曉老師的這篇文章幫助大家紓難解困。
大家可以嘗試一下提前用扣繳系統試算
點擊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軟體
點開後會出現申報的選擇界面
正常我們現在1月所屬期是申報2018年12月份的個人所得稅稅款,要選擇2018年舊報表,但我們現在是想對2019年1月發放的工資進行計算稅款,所以我們選擇2019新報表。點擊後進入首頁。
進入首頁之後我們可以按照我們發放工資的月份來選擇所屬期2019年01月,在常用功能中有以下幾項:人員信息採集、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採集、綜合所得申報、分類所得申報、非居民所得申報、稅款繳納。
人員信息是從2018年的舊界面自動導入的,我們需要注意的就是對所有的自然人納稅人都要進行報送反饋,如果沒有反饋成功是無法申報的。
然後我們點擊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採集。
新增是我們財務人員根據紙制報表直接錄入,導入是EXCEL表的模版導入的方式,這個大家應該都已了解,不做過多介紹。對於納稅人通過APP報送的相關信息,我們可以通過點擊「下載更新」按鈕進行導入,需要注意的是這個不是實時反饋,會存在1-3天的延遲。
相關信息更新後進行報送反饋就可以了。
進入綜合所得申報界面,導入2019年1月的正常工資薪金所得
注意:在導入企業員工的工資薪金後,需要點擊「預填專項附加扣除」按鈕,才能把專項附加扣除的信息帶入到工資薪金的稅款計算中來。然後,再進入綜合所得的申報界面進行稅款計算就可以了。
稅款計算後,點擊導出,就能夠導出公司2019年1月本企業員工的工資、相關扣除及應繳納的稅款的EXCEL表了。所以我們的財務人員就可以按照導出的數據為員工代扣代繳工資。
需要注意的是:因為我們只是為了計算稅款,2019年1月的稅款應該在2月再進行申報,所以我們操作到這步就可以了,不要點擊申報表報送的按鈕。
另外有同學問到,從我用系統計算完1月發工資應扣的稅款後到2月申報時,在這個期間可能再會有員工再用APP進行增加或者修改自己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等申報時數據又不一樣了怎麼辦?
在2月申報前,如果我們財務人員在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採集點擊「下載更新」導入納稅人的相關扣除信息,再在綜合所得申報界面點擊「預填專項附加扣除」,將員工的信息進行更新,和上一個月所扣繳稅款相比對,就需要進行多退少補。
有的朋友可能會問了,企業進行多退少補的話,工作量太大了!其實財務人員可以在2月申報時,不點「下載更新」,或者點擊了「下載更新」按鈕但不點擊「預填專項附加扣除」,這樣1月做工資後到2月申報前這個期間自然人納稅人更新的信息可以暫時先不導入扣繳系統中來,就可以依然按之前計算的稅款進行繳納。
在納稅申報繳款後,再點擊將關信息,將納稅人所更新的信息導入系統,在下一個月進行累計計算。
新個稅法的累計預扣法,對於企業員工的提交的相關扣除信息,是可以在下月進行累計扣除,並扣減相應的個稅,對於一部分工資較高的納稅人,影響不大,對於一些工資較低的員工,實際上會延後享受到專項附加扣除政策,導致會提前繳納一部分個稅:
「比如員工小李的工資,在扣除三險一金後為6500元(無免稅收入),可以扣的專項附加扣除是贍養老人2000元。如果第一個月沒有享受到扣除,就會出現在1月份,公司為小李扣繳了個稅,從2月起,各月累計應納稅額為負數的情況,企業在之後的申報期內,是不可以為員工辦理退稅的,需要員工小李在彙算清繳期,也就是2020年度的3月至6月期間,由小李個人向稅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時申請退稅。」
這是為什麼呢,這是因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文件,規定在累計預扣法下,本期的應預扣預繳稅額為負值時,暫不退稅。納稅年度終了後餘額仍為負值時,由納稅人通過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稅款多退少補。
也許有財務人員會提出,如果在申報時沒有更新,財務人員會不會有法律責任?因為《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但慕容曉老師認為,同樣需要注意的是,《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也就是說財務人員在次月申報的稅款應該是已預扣、代扣的稅款。
所以建議企業財務人員一定要提醒員工及時提交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如果由於特殊原因無法及時扣除,要做好對員工的解釋工作。
各位朋友們,大家好,我是慕容曉,非常高興同大家一起學習新個稅下,專項附加扣除政策的相關內容及填報規則,今天再和大家交流一下,最近關注度比較高的幾個問題。
對於這個問題,我覺得應該看一下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遵循三原則就是:公平合理、利於民生、簡便易行。如果是我們直接把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到了8千元或者1萬元,每個人在基本的費用扣除標準5000元外,雖然能夠多扣幾千元,但如果僅僅是以提高起徵點的方式來減輕稅負,我理解還是屬於「一刀切」的方式,不能夠兼顧到我們每個納稅人的實際生活屬性。
專項附加扣除政策一共涉及到「教育」、「醫療」、「住房」、「養老」四方面,也是同我們納稅人密切相關民生領域,因此6項專項附加扣除是結合了納稅人的實際生活情況來進行制定的。
除了大病醫療採用在限額內據實扣除,其他各項扣除主要採取的是定額和限額的方式進行扣除,目前採取這種定額或限額的方式,也是為了在稅制改革推進的初期能夠做到簡便易行。
所以個人所得稅的本次改革,還是具有歷史性突破的。
雖然在稅制改革落地的過程中,我們的報稅人員面臨著比較大的壓力,要在短時間內進行一個強化的學習,但我相信未來可期,我們都有著美好的詩和遠方。
當然這裡是有一個大前提的,也就是我們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首先都是應該對相關政策進行學習和掌握。而我們財務人員在自己學習好政策的同時,還要配合稅務機關做好對納稅人的輔導。
對於納稅人而言,首先需要判斷自己是否符合相關政策規定,如符合併且選擇在預扣預繳時享受,則應將自己符合政策規定的扣除信息報送給扣繳義務人,報送的方式可以通過紙質表單、Excel模板以及遠程辦稅端。
12月22日,也就是今天《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正式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軟體也同時進行升級,升級後會增加專項附加扣除的相關界面及相關功能。首先對於扣繳義務人而言,需要儘快熟悉操作,當然稅務機關也會進行培訓,這個操作也相對簡單。
另外在2019年1月1日,稅務局將開通遠程辦稅端,遠程辦稅端就是我們個人登陸的Web端(網頁端)、手機APP端,遠程辦稅端上線後,自然人納稅人就可以通過遠程的辦稅端來提交自己的相關信息了。
最近很多報稅人員諮詢,企業員工數量多,報稅人員應如何核實員工填報信息是否真實?
自然人納稅人報送信息的真實性由納稅人個人負責,不需要報稅人員負責。
自然納稅人需要留存相關備查資料,留存的期限是五年,這五年應從《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規定自然人納稅人的彙算清繳期結束時,也就是6月30日這一天往後算,具體需要留存哪些資料,辦法中也是有明確表述的。
比如子女教育支出扣除,納稅人只需要留存境外學校的錄取通知書、留學籤證,如果子女在境內接受教育,是不需要留存任何資料的,之後稅務機關會通過外部比對來進行核查。
採集信息需要員工進行籤字確認的,如果採用紙質表單,員工直接在紙質表單上簽字,如果採用電子表單報送,也是就報送Excel表,也是需要列印出來進行籤字後,交給企業留存。這個籤字也是為了自然人納稅人和財務人員的一個責任劃分。
但如果是採用遠程辦稅端的方式報送,即通過Web端(網頁端)及手機APP端報送,納稅人是無需籤字。
納稅人應對自己報送的相關信息,應保證是真實的,也就是對自己報送的信息負責。
企業報稅人員對工提供的信息,應按規定為其辦理預扣預繳,不得拒絕的。
我們現在的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並不是唯一的,員工在不同的企業任職受僱,識別號是不同的。新稅制下,要實行綜合所得,判斷綜合所得的前提,要做到對納稅人所有收入進行歸集,靠什麼歸集?要靠納稅人的識別號來進行歸集,一個唯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同樣稅務部門也將會根據我們的納稅識別號建立一個自然人的信用體系,就是類似於我們現在企業的信用等級。
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個人所得稅法正式落地,每一個自然人都要有一個唯一的納稅人識別號。
對於唯一納稅人識別號的賦碼規則其實也是比較簡單的,有公民身份證號碼的自然人,就以公民身份證號碼作為納稅人識別號;
沒有公民身份證號碼的自然人,比如非居民,稅務機關會根據內部的賦碼規則賦予其唯一的納稅人識別號。
目前我們財務人員做的數據清理工作,就是對在扣繳端對納稅人的身份信息進行一個報送驗證,看是否報送成功。
如果納稅人在目前的申報時身份證號碼提供錯了,或者名字跟身份證號上的名字有出入,就不能報送成功,企業報稅人員要對其進行更正。
還有一部分是身份證上的姓名和號碼都沒有錯,但校驗規則不符,對於這類人群,稅務機關會對他們的身份信息進行處理,這些工作都是為了2019年1月1日新個稅法的實施做準備。
第一個注意事項:我們在為納稅人進行專項附加扣除時要注意,同一個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不可以重複申報的,也就是一個項目只能申報一次。
第二個注意事項:企業在進行預扣預繳申報時,對納稅人享受的金額和累計的月份要綜合兩點考慮:一就是專項附加扣除政策的生效期,二就是員工在單位實際任職的月份數。
在這裡給大家舉一個例子
比如說王先生3月份到A公司任職,但7月份才向公司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一共是提供了兩項,第一項是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他的孩子是在今年5月份年滿三周歲;
他還提供了一項贍養老人信息:王先生從19年1月1日開始就可以享受贍養老人的扣除。
作為報稅人員,應該怎麼為王先生預扣預繳,幫他計算累計可以享受的扣除月份和金額。
對於子女教育費而言,王先生是3月份入職,5月份相關扣除信息生效。由於王先生在7月份提供相關扣除信息,企業應在在8月份申報的時候,應把5月至7月份這三個月幫他計算累計扣除金額,計算的過程並不複雜,填報後扣繳系統會自動累計的。
對於第二項贍養老人扣除,王先生贍養老人的信息從1月份開始生效,但王先生3月份才入職,那麼作為報稅人員,在幫他計算累計的扣除月份,應從3月份開始幫他計算累計扣除金額,由於王先生1月份和2月份並未在這家公司任職, 1月份和2月份是不考慮的,那王先生一月份和二月份的贍養老人還能不能扣呢?可以扣除,如果王先生沒有在別的公司扣除,需要在年度彙算清繳時享受,也就是自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