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草案徵求意見稿)
目 錄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人力資源市場培育第三章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第四章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第五章 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規範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 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培育和發展人力資源市場,推動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促進就業創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人力資源市場的培育、規範、服務和監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與監督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市場,是指人力資源的供給方與需求方通過市場機制實現人力資源流動配置,以及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供需雙方提供相關服務行為的總稱。
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包括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提供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的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活動的機構。
第四條 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應當符合本省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規範有序的原則。
人力資源市場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信的原則。
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正、效能的原則。
第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發揮市場在人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資源開發機制,加強大數據、智能化技術在人力資源市場的應用,激發人力資源創新創造創業活力,促進人力資源市場高質量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人力資源市場培育、服務和監督管理等基礎性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的統籌規劃和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商務、稅務、市場監督管理、數據資源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的相關管理服務和信息共享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統一服務標準,提升服務質量,發揮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在行業引導、服務規範、市場監管等方面的作用。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力資源服務標準的推廣應用。
第八條 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範,推進行業誠信建設,提高服務質量,對會員的人力資源服務活動進行指導、監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訴求,促進行業公平競爭。
第二章 人力資源市場培育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培育和發展人力資源市場中,應當建立政府宏觀調控、市場公平競爭、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服務的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機制,健全人力資源開發機制,促進人力資源自由有序流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促進人力資源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之間以及不同地區之間合理有序流動,消除人力資源流動制度障礙,為人力資源跨地區、跨行業、跨體制流動提供便利條件。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與落實鼓勵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政策。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資源稟賦、產業特徵、區位優勢、發展水平等基礎條件積極培育和發展人力 資源市場,制定和落實區域、產業、土地等優惠扶持政策。
加快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建設,鼓勵建設專業性、行業性人力資源市場,推動人力資源市場服務與本地區主導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融合,與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和長江經濟帶等重大戰略、重點項目融合,支持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基金,鼓勵和規範高端人力資源服務和新型業態發展,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
支持通過兼併、收購、重組、聯盟等方式,培育有核心產品、成長性好、競爭力強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鼓勵發展有特色和潛力的中小型專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註冊和使用自主商標,開展自主品牌建設。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參選服務業重點企業名錄和高新技術企業名錄。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推動就業創業一站式服務中心建設。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整合覆蓋城鄉和各行業的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系統,分析、預測市場供求變化,定期發布市場監測信息,為求職、招聘提供服務。
省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每季度發布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監測信息。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適時發布本區域人力資源市場監測信息。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完善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制度,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公平競爭。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縣(市、區)建設符合市場需求、功能完善、特色鮮明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發揮園區集聚產業、拓展服務、孵化企業、培育市場的功能。
支持國家級和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建設,充分發揮其示範引領作用。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開展人力資源國際合作與交流,促進國際國內人力資源開發利用。
第三章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第十五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根據政府確定的就業創業和人才工作目標任務,開展人力資源狀況調查分析,制定服務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託經辦落實就業創業和人才政策等相關事務。
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基層公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應當開展就業援助,承擔有關公共人力資源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信息平臺建設,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延伸至基層的公共人力資源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服務場所、信息網絡體系建設納入城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按照規定標準和規範安排服務場地、配備服務設施,推進公共人力資源服務均等化、信息化、標準化和便民化。
第十七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一)人力資源供求、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職業培訓等信息發布;(七)辦理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接收手續;第十八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要加大對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庫房、服務場所和信息系統等基礎設施的投入,保障相關工作正常開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經費管理。
第十九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檔案接收兜底機制,做好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嚴禁為不符合政策規定的人員新建、重建檔案。對接收的檔案應當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規範,不得裝入和出具虛假的證明材料。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實行集中統一、歸口管理的管理體制,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加快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化建設,推進檔案信息全省聯網共享。
第二十條 工會組織、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依照章程和法律規定組織開展公益性就業服務,為職工、青年、婦女和殘疾人等特定人群提供就業創業服務和幫助。
第四章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第二十一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登記註冊地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未經許可的,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
外資及中外合資興辦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力資源服務許可需具備以下條件: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力資源服務許可需提供下列材料:
第二十五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下列業務,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註冊地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執行國家有關勞務派遣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服務備案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服務的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出具備案回執。
第二十七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工商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分支機構登記註冊地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登記註冊地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將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和備案的依據、程序、期限、條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以及取得行政許可或者經過備案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單及其變更、延續等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免費職業介紹、就業見習等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相關財政補貼。
第五章 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規範第三十一條 個人求職時,應當如實提供個人基本信息、有效的身份證件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等有效證明。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發布或者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工作地點、資格條件、用工類型、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聯繫方式等招聘信息,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籍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用人單位自主招用人員,需要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三十三條 人力資源流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對服務期、從業限制、保密等人員流動的有關規定,履行與原用人單位依法籤訂的有關就業培訓、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等事項的協議。
第三十四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託招聘人員,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招聘簡章、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文件、經辦人的身份證件、用人單位的委託證明,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三十五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託招聘人員或者開展其他人力資源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發布虛假求職和招聘信息,或者發布的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
(二)超越許可證核准的業務範圍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活動;
(三)偽造、塗改、出借、出租、轉讓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四)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人力資源服務;
(五)介紹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六)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者提供人力資源服務;
(七)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八)扣押求職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九)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求職者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押金、保證金、風險金等財物;
(十)違反規定收取服務費;
(十一)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人力資源服務活動;
(十二)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業務活動或者損害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十三)洩露、違法使用在業務活動中收集或者知悉的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求職者個人信息;
(十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查和投訴處理機制,確保發布的信息真實、合法、有效。第三十七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現場招聘會,應當制定相應的組織實施辦法、應急預案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核實參加招聘會的招聘單位和招聘簡章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前將招聘會信息向社會發布,並對招聘中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
舉辦大型現場招聘會,應當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網際網路提供招聘等人力資源服務的,應當遵守《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和國家網絡安全、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的規定。第三十八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託,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不得改變用人單位與個人的勞動關係,不得與用人單位串通侵害個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下列事項,並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一)營業執照;
(二)服務項目及業務流程;
(三)收費標準;
(四)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等。
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還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建立健全財務管理、信息發布審查、投訴處理、服務臺帳等制度,完善服務功能,簡化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服務臺帳應當真實、完整、連續,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
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監管體系,完善監督制度,加強對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監督管理,促使其履行人力資源公共服務職責;加強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常態化監督,切實維護好市場秩序。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三)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四)採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複製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行政執法人員的方式實施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其中,行政處罰、監督檢查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其他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四十四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向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並對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業務開展、經營業績、設立分支機構等情況。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導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依法公示年度報告的有關內容。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的信息共享。通過信息共享可以獲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重複提供。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用建設,把用人單位、個人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信用數據和失信情況等納入市場信用建設體系,落實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實施信用等級分類監管。
第四十六條 在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並開展活動,加強對流動黨員的教育監督和管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為中國共產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暢通對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公布舉報投訴聯繫方式。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行為有權舉報投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
第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人力資源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配合。
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止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收集和發布、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諮詢、人力資源測評和培訓、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有下列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扣押求職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以及以擔保或者變相收取押金、保證金、風險金、培訓費、工裝費等其他名義向求職者收取財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予以處罰;(二)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招用的人員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三)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洩露或者違法使用所知悉的求職者個人信息,按照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五)以招聘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或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或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虛假招聘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五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政務處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二)在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備案、實施監督檢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
(四)不依法處理舉報、投訴,造成嚴重後果;
(五)洩露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商業秘密、信息;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則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和2001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正的《安徽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