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確立了稅種少、稅負輕、徵管嚴、易操作的稅制格局,促成了香港作為國際避稅港的地位。香港是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
香港直接稅主要稅種包括利得稅、薪俸稅、物業稅和遺產稅。
香港間接稅主要有印花稅、消費稅及零星稅種。
利得稅
利得稅稅率:
適用於法團(公司)的稅率
法團稅率
兩級制稅率
在香港《2018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在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刊憲成為法例。此修訂條例旨在透過實施兩級制利得稅率,自2018/19課稅年度起降低法團及非法團業務首二百萬元應評稅利潤的稅率。然而,兩個或以上的有關連實體當中,只有一個可選擇兩級制利得稅率。詳情請參閱常見問題和計算方法及有關連實體的例子。
(注)
(1) 2019/20年度利得稅稅款的100%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20,000元為上限。
(2) 2018/19年度利得稅稅款的100%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20,000元為上限。
(3) 2017/18年度利得稅稅款的75%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30,000元為上限。
(4) 2016/17年度利得稅稅款的75%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20,000元為上限。
(5) 2015/16年度利得稅稅款的75%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20,000元為上限。
(6) 2014/15年度利得稅稅款的75%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20,000元為上限。
利得稅徵稅總則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向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的利潤徵稅。只有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須予以徵收利得稅。簡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營商,但其利潤是從香港以外的地方所獲得,則不須在香港就有關利潤繳稅。
世界上有很多地方採用不同的徵稅準則,與香港採用的地域來源原則不同。這些地區對在當地營商而從全球所賺取的利潤,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潤,都予以徵稅。
繳納利得稅的條件
根據《稅務條例》,符合下述條件的人士,均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利潤;以及有關利潤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
首兩項條件簡單明確,第三項條件則需加以闡釋。現在讓我們探討確定利潤來源地的基本原則。
確定利潤來源地的基本原則
多年來,法院都有對確定利潤來源地這個問題作出判決。以下各項原則是根據法院具權威性的判決而確立的:
事實問題
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須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所以並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於各種不同情況的通則。利潤是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的性質所決定。
作業驗證法
確定利潤來源地的概括指導原則,是查明納稅人從事賺取有關利潤的活動,以及該納稅人從事該活動的地方。換言之,正確的方法是查明產生有關利潤的運作,並確定這些運作在何處 進行。利潤來源必須歸因於納稅人產生利潤的運作,而不是集團其他成員的運作。
先前或次要的活動
有關運作所包括的,並非納稅人在其業務過程中所進行的全部活動,重點是確定納稅人獲利交易的地理位置,並將該等交易與其先前和次要的活動分開考慮。
作出決策的地點
作出日常投資或業務決策的地點,只是確定利潤來源地時須考慮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況下,並非是決定性的因素。
從交易所得的毛利
劃分一項交易的利潤是否從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區所賺取,乃根據該交易所產生的毛利而決定。
海外業務辦事處
一個業務單位可能在海外設置辦事處,在香港以外賺取利潤;但如果該單位沒有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並不代表其所有利潤一定是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不過,在大多數情況下,假如該單位的主要營業地點設於香港,而該單位又無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則其賺取的利潤很可能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貿易公司的利潤
買賣合約確定從貨品和商品交易所得利潤的來源地時,一般是以達成買賣合約的地方為根據。" 達成 "一詞不能僅解作法律上的籤立,其涵義亦包括商議、訂定合約和執行合約的條款。
薪俸稅
按來自本港的薪金(包括某些實物福利)計算。房屋福利為其中一項稅務寬減項目,一般按 員工房屋福利以外的應課稅薪金的10%計算。
其他稅務寬減項目包括:
• 到訪香港總共不超過60日的免稅規定適用於香港和非香港受僱人士。
• 在港逗留日數的計算方法適用於非香港受僱人士。
稅率及免稅額
按以下兩種稅率計算方法中較低稅率徵收:
a: 以未扣除個人免稅額前的應課稅入息淨額按標準稅率15%計算;或
b: 以應課稅入息淨額按累進稅率計算。
物業稅
根據《稅務條例》 第5(1)條,如業主將他們在香港的土地或建築物出租以換取租金及 / 或其他收入,便須繳交物業稅。每個課稅年度的物業稅是按有關物業的應評稅淨值,以標準稅率計算(由 2014/15課稅年度開始稅率為15%)。
物業的應評稅淨值,是將有關收入扣除業主支付的差餉後得出之評稅值,再減去此評稅值的20%作為修葺及支出免稅額後所得出的數目。
評稅值 包括租金、為物業的使用權而支付的許可証費用、整筆頂手費、支付予業主的服務費及管理費、由住客支付的業主開支(如修理費)等。所有應收(到期但仍未收取)的租金都要納入評稅值內。上述計算方式簡列如下:
課稅年度是每年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 3月31日。
與薪俸稅及利得稅的情況類似,每年的租金收入額須待該年度結束之後才能確定 , 因此稅務局會在該課稅年度先徵收暫繳物業稅。
供業主用作商業用途的物業
如計算在應課物業稅的收入,亦已包括在納稅人所得的利潤內評定利得稅(例如租金收入從經營業務中獲得),則已繳付的物業稅可從已評定的利得稅內扣除。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商業的法團 / 有限公司,可以書面向稅務局局長申請豁免繳付可抵銷利得稅的物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