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團赴北京旅遊,入住酒店時卻不慎從五層窗戶墜樓導致高位截癱,導遊、旅行團負責人、酒店負責人等都主張與己無關,侵權責任究竟應該由誰承擔?9月14日下午,北京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涉旅客墜樓受傷案件,涉案各方當事人出庭參訴,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庭審審理。
基本案情
王某等一行41人以每人400元的低價,在無旅遊從業資質的溫某個人安排之下組團從外地來京旅遊,溫某在北京地接人趙某的安排下帶團入住A公司未取得建設規劃審批手續而建造的B酒店,該酒店由張某承租後未經行政許可經營旅館行業。趙某聯繫C旅行社導遊姜某作為地陪導遊,C旅行社未經工商登記註冊,由李某與範某合夥經營,掛靠在D旅行社。
入住當晚,興奮的王某與同鄉一同喝啤酒慶祝,結束後回房間休息。不料,在將房間窗戶打開過程中,王某從五層窗戶墜樓導致高位截癱,一級傷殘。王某墜樓事故發生的涉案房間為三人間,房間內橫向放有三張單人床,其中一張緊靠窗戶。該窗戶的陽臺距離地面23釐米,陽臺臺階至窗戶下框的高度為74.6釐米,窗戶的開合角度為31釐米,窗戶寬度為76釐米,事發時窗戶未安裝護欄。王某一方表示其於事發當時腳踩靠窗的床意圖關窗不慎墜樓,腳踩床後窗戶下框即僅到人體膝蓋以上腰髖部以下,房間內無任何提示內容或警示標誌,房門及窗戶在入住時即為損壞狀態。王某協商索賠無果後,以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為由將上述人員及公司主體全部訴諸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共計270餘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酒店房間窗戶下有23釐米高的陽臺,若站在陽臺上開合窗戶的高度在一般人腰部以下,且窗戶寬度較大沒有安裝防護欄,存在一定安全隱患,酒店承租經營主體張某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40%的責任。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王某在開窗或關窗前應觀察窗戶的狀況,確認安全,應認識到站在床上或繞到陽臺上開關窗存在一定危險,其應盡到必要的安全注意義務,故應對自身損害後果承擔30%的責任。趙某和姜某明知C旅行社未經行政許可擅自經營旅遊業,還為其招徠和接待旅遊者,與C旅行社系合作關係,趙某和姜某作為旅遊輔助者,應與C旅行社共同承擔責任。C旅行社的合伙人李某及範某不能充分舉證其與D旅行社之間存在掛靠關係,故D旅行社不承擔責任,C旅行社未經工商註冊亦無從業行政許可,故由李某和範某承擔相應責任。趙某、姜某、李某、範某選擇未經行政許可違法經營的酒店存在過失,四人共同承擔15%的責任,共計賠償22萬餘元。溫某作為旅遊組織者,選擇地接社未對其資質和服務質量進行考察,與趙某個人聯繫,未與地接社籤訂合同,承擔15%的責任。
地陪導遊姜某和未註冊旅行社經營者李某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訴。
法院審理
開庭當日,除A公司以及張某未到庭外,共計八方當事人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了歷時兩個小時的二審庭審。在庭審過程中,合議庭充分聽取了上訴人、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的上訴請求及辯論意見,並圍繞導遊姜某、旅行社經營主體李某及範某是否應當基於個人承接旅行業務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爭議焦點全面細緻地開展法庭調查。同時結合庭前閱卷、談話情況,有針對性地向當事人進行了法庭詢問,充分聽取了當事人意見,進一步查清案件基本事實,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訴訟權益。本案未當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
考慮到本案對於在不規範的旅遊行業經營模式中認定經營者責任具有一定典型意義,北京一中院邀請了北京市人大代表張斌、賈月及北京市政協委員宋宇、丁同欣觀摩本次庭審。代表委員們表示通過旁聽案件對旅遊行業中存在的問題有了更深入的認識,也對法院工作有了更直觀的了解,希望通過本案的公正審理進一步加大對旅遊行業非法現象的打擊力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不斷促進首都旅遊行業的規範、健康發展。
法官提示
隨著旅遊市場的迅速發展,旅遊經營者的分工日益精細,現實中存在未經工商註冊、未經行政許可的主體非法參與旅遊行業經營,以及旅行社之間掛靠經營、導遊個人掛靠多家旅行社帶團等行業亂象,一旦產生糾紛,往往涉及人數眾多,涉及法律關係複雜,此時遊客的合法權益可能得不到有效保護。因此,旅遊經營者要嚴格依法從事經營,提高服務意識,規範人員及場所管理,充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同時,旅遊者要提高安全意識,注意自身安全,儘量選擇規範合法的旅行機構出行。
來源: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