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浙江海昌律師事務所朱竟業律師代理的原告張某訴被告李某名譽權糾紛一案,受到人民網、澎湃新聞、財經網等多家媒體的關注和報導,而因該案引發出的微博熱搜話題「朋友圈罵人被判朋友圈道歉10天」,也在當天登上微博熱搜榜第二名,在網絡上引起了巨大的社會反響和討論。隨後,央視《共同關注》、《朝聞天下》、《第一時間》、《正點財經》也紛紛報導了這起案件。
1、 案件回顧
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在經營合作中出現了矛盾。2019年6月16日-17日,為了洩憤,李某相繼在自己朋友圈發布了對張某涉及侮辱性、誹謗性語言,其中一條還貼出了張某的照片。2019年6月17日,張某在發現李某上述行為後,找到朱竟業律師求助。根據張某的描述,朱竟業律師初步判斷李某的行為已經屬於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當事人決定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2020年1月13日,張某在朱律師的協助下降侵權人李某起訴至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經法院審理,最終判決李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開發布微信朋友圈向張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發布的道歉內容至少保留十日。2020年8月7日,李某在其朋友圈發布道歉消息。
二、律師說法
1、如何判斷是否屬於名譽侵權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本案為例,被告李某是在微信「朋友圈」上發布了侮辱、誹謗他人的言論,其朋友圈人數在七百人左右,顯然屬於「公開場合」,其行為屬於「公然」進行,無疑會產生公眾對原告張某評價降低的不良影響,損害了張某的名譽,應當認定為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2、如果發現他人侵害了自己的名譽,準備維權前,首先應該怎麼做
發生在網絡上的侵權案件,其主要證據一般都是電子證據。而電子證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侵權人隨時都能夠通過刪除等方式消滅證據。
以本案為例,由於相關侵權行為發生在微信「朋友圈」,一般情況下,大部分人都會通過手機截屏、拍照等方式留存,但並沒有考慮到侵權人隨時能夠刪除朋友圈。而在民事案件中,對於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法院需要審核是否符合「三性」要求,即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在侵權人刪除了相關信息,而你只能提供簡單的截屏照片時,如果對電子證據存疑,你又無法提供原始電子數據的情況下,則相關證據的真實性經常難以被法院認定。
因此在本案中,原告張某諮詢時,朱竟業律師給他的第一個建議就是固定證據,即拿著手機去公證處對李某在朋友圈所發的信息進行公證。在經過公證處公證後,即使侵權人刪除了侵權信息,相關證據的真實性也能夠得到法院的認定,進而認定侵權事實。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朋友圈也不是「自留地」,不能任性而為。同樣的,當大家遇到侵權行為時,也不要忍氣吞聲,要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讓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