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因微信朋友圈罵人引發的名譽侵權案件,引發公眾關注。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並在朋友圈公開道歉。北京青年報記者查詢發現,近年來,在微信朋友圈辱罵他人被判賠償道歉的案件已經發生過多起。對此,律師表示,在微信朋友圈公開辱罵他人可能構成名譽侵權,如果存在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布他人隱私等情況,嚴重者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案件
朋友圈辱罵微信好友被判道歉並賠償1000元
柳某與皮某是微信好友,今年1月,皮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發表言論,稱柳某「破壞了別人家庭就該夾起尾巴做人!」「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到頭來當**,真是給你****代都蒙羞!」「哪個都沒屏蔽,隨便看,敢做就堵不住讓人說!」同時配有柳某照片一張。皮某又在其個人帳號朋友圈中發表相關文字並配圖。
後柳某委託律師事務所向皮某發出律師函,要求其刪除針對原告的所有不當言論,並在微信上發布向原告的道歉信息。皮某收到該律師函後,刪除了在微信朋友圈的發布內容。但雙方就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未達成一致意見,柳某於是起訴到法院。
合川法院經審理認為,皮某出於個人情緒和主觀推斷,擅自在微信平臺上公開發布原告柳某的照片,並配上關於其隱私及帶有侮辱性的文字,導致柳某名譽受到損害,被告皮某的行為已構成名譽侵權行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發表言論的範圍僅限個人朋友圈,且被告及時刪除2019年1月28日的評論,對原告名譽的影響力有限。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及造成的後果,判決被告皮某立即刪除2019年1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中所發布針對原告的不當言論,並於判決生效後三日內賠償給原告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同時在其微信朋友圈中發表道歉聲明(內容由法院審定)。
類似案例
發朋友圈罵人判賠償1500元
北青報記者查詢發現,通過微信或者朋友圈辱罵他人被判賠償道歉的案件已經發生過數起。
此前,浙江桐鄉市人民法院受理過一件因網上罵人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件。原告周某和被告楊某原為桐鄉市某房產銷售公司的同事,雙方由於佣金分配問題產生糾紛,楊某還指責周某私自將其客戶拉走。雙方在同事群中產生爭執,繼而從該群發展至其他微信群,矛盾迅速激化。2019年1月,楊某在一擁有近500名業主的微信群中發布不利於周某的負面信息,對周某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周某得知後,將楊某起訴至桐鄉法院,要求楊某立即停止侵犯名譽權的行為,並對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後經調解,楊某連續3天在其微信朋友圈中發布對原告周某的道歉聲明,內容需經法院審核且不得屏蔽任何好友,為原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山東青島也曾經發生過一起類似事件,孫某與張某因工作中一批貨物受損,產生矛盾,張某就在自己的朋友圈用一些粗俗的語言辱罵孫某,並附上了孫某的個體登記信息等。因孫某從事的是中介服務行業,張某的不當言論在行業內小範圍流傳開來,給孫某造成了很大的困擾,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他的經營。為此,孫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停止侵權,當面向自己賠禮道歉,並在報紙上登報導歉為自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同時索賠1萬元精神撫慰金。
經法院調解,孫某與張某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張某刪除其朋友圈的不當言論,並連續3天在朋友圈中向孫某道歉,同時賠償孫某經濟損失1500元。
法官說法
如能確定被侵害對象指桑罵槐也可構成侵害名譽權
那麼微信或者朋友圈中發布的言論,達到何種程度,才會構成侵犯名譽權呢?
法官表示,侵犯名譽權的行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傳播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言辭,並為第三人知悉,包括以語言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破壞他人名譽;故意披露、散布法律所保護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
從主觀過錯方面來看,行為人存在實際惡意,並在客觀上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再者,受害者應為特定的人,不管是行為人指名道姓,還是指桑罵槐,只要在特定的環境和條件下,能夠確定被侵害對象,同樣構成侵害名譽權。
最後,侵權行為給受害人名譽造成嚴重損害,使得受害人精神和心靈遭受創傷,尤其是公眾對其社會評價降低,帶來的不良影響。
所以即使在朋友圈發布不實消息,哪怕指桑罵槐,若能對應當事人,造成當事人的社會評價降低,依然構成侵犯名譽權,受害人有權訴請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律師說法
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或可構成犯罪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通俗來說就是社會名聲及綜合評價。一般情況下,構成名譽侵權需要三個構成要件:侵害人行為違法,受害人的名譽受到實際損害,對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造成不良影響,受害人名譽損害與侵害人行為具有因果關係。
名譽是一種社會名聲,所以一般侵害人在公共場所公開損害他人名譽或者在公共社交平臺、網站(包括朋友圈)等實施侵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均可構成名譽侵權。受害人可以根據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的規定,主張民事權利。
那麼類似案件中應該如何取證呢?趙良善表示,如果發現有人通過朋友圈辱罵自己,可以先自己截圖,然後再由公證處來截圖進行公證。
此外,趙良善還表示,如果侵害名譽權的方式中存在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布他人隱私等,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如果情節嚴重,根據具體情節,或構成刑事犯罪,例如侮辱罪、誹謗罪等。
(北青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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