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裡罵人?判了!

2020-09-18 沂水發布


一些人認為,

微信只不過是「小圈子」,

不屬於公共空間,

在上面發發牢騷罵罵人,

沒有什麼大不了,

事實未必如此。


微信群裡罵好友,道歉+賠4千

山東嘉祥蔣某和武某在同一社區經營店鋪,本是關係親密的鄰裡朋友,並同在一個微信群內。今年6月15日,雙方因為一句玩笑,產生誤會,發生口角。武某在憤怒之下於6月30日,在兩人共同的微信群中,用自己新註冊的微信小號發布了一條極其侮辱蔣某的微信信息,其內容語言低俗不堪。隨後,便退出該微信群,並將註冊微信號使用的手機卡抽出扔掉。


蔣某發現後,於當日下午向派出所報案。隨後,被告武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承認了自己在微信群內侮辱蔣某的事實,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5日。後雙方因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蔣某以武某毀損其名譽為由向嘉祥法院起訴要求武某向其在所在群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


嘉祥法院審理認為武某在一個500人的群內發布侮辱信息,其中不僅有蔣某的顧客、合作夥伴,更有其家人朋友。因此,這則信息的發布在一定範圍內降低了蔣某品德、聲譽、形象等社會評價,客觀上侵犯了蔣某的名譽權,並造成一定影響。但介於武某在事發後確有悔意,並已因自己的違法行為受到相應行政處罰,在兼顧法理與情理的基礎上,最終判令武某在微信群內向蔣某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


微信群中罵人洩憤?公開道歉、賠錢!

據悉,王某和孔某系同村村民,兩人曾因投資發生糾紛。2019年12月,王某在兩人所在的村民微信群裡(微信群共有70人)中多次發表「孔某斷子絕孫......敗類」等汙穢性言語,辱罵、侮辱孔某,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2020年1月,孔某向奉化法院起訴,要求王某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精神撫慰金。2020年4月,奉化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被告王某多次在微信群發表不當言論,已經損害了原告孔某的名譽權。法院結合王某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情節及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等因素,判決被告王某在微信群向原告孔某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微信群裡罵人,被行拘!

內蒙古晨報報導,內蒙古達旗公安局王愛召派出所查處了一起利用微信群發洩心中不滿,肆意辱罵他人的案件。據悉,4月24日8時許,王愛召派出所接到了村民杜某的報警,稱有人在村務公開群內對其進行辱罵。經查明:4月23日21時,王愛召鎮村民王某某因日常瑣事與村委委員杜某發生爭執,並在村務公開群中通過發語音的形式,多次對杜某進行辱罵、侮辱。違法人員王某某已被行政拘留3日。

網絡社交活動不能為所欲為

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微信、微博等網絡社交平臺並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網絡空間開展社交活動時,同樣需要遵守法律法規,不能為所欲為、不加節制。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網絡空間裡損毀他人名譽,構成侵權,同樣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以並處伍百元以下罰款。


禍從口出,不可不慎。

近年來,因在微信裡罵人

而受到罰款、行拘、賠償

等處罰者不在少數,

諸君當引以為戒。



來源:臨報融媒-琅琊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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