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年砥礪前行
四十年初心不變
為紀念廣東省律師協會成立40周年,回顧廣東律師40年來的光輝歷程,中共廣東省律師行業委員會、廣東省律師協會將對40年來為廣東律師行業作出傑出貢獻的律師、律師事務所以及行業管理者進行隆重表彰,並向社會和公眾進行廣泛宣傳。
參評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先進事跡和典型案例,將通過本號進行網絡投票,敬請留意!
「中國民間第一裁」對我國現在的仲裁的改革立法起到重要的標本和示範作用。
以下為廣東律師40年40案評選——候選案例
《民間仲裁案》
辦案律師:
徐建
1985年10月,時任深圳經濟貿易律師事務所主任的徐建,接待了深圳寶安土洋公司和深圳信息公司兩方當事人。他們因初次合作蠶絲生意怕對方違約,擬授權律師做履約監督人。土洋公司願出押金200萬元,信息公司願出押金6萬元,誰違約就由律師決定,將押金付給守約方。
這事讓徐建很為難。依照現行法律,做生意發生爭議,應由法院或仲裁委裁判。但當事人卻自願授權給律師,該不該做呢?經過討論認為:按照民法意思自治和民事權利可以約定的原則,當事人選定由律師裁決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是可為行為,況且雙方有押金在,執行也不成問題。加上那時的特區正值激情燃燒的歲月,提倡改革創新。徐建記得時任全國民法研究會會長佟柔說過,「有法依法,無法依慣例,無慣例依法理」,國外有臨時仲裁的做法,中國加入的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公約》也有臨時仲裁的規定,可以一試,哪怕試錯!
於是,深圳經貿所和信息公司、土洋公司籤訂了履約監管協議,雙方押金也都匯到深圳經貿所帳戶。在此後的履約過程中,由於土洋公司生絲的商檢證過期,導致信息公司的出口指標作廢。信息公司便要求律師將對方的押金做為賠償。經過反覆權衡,站在公平正義的立場和改革創新的高度,徐建決定冒一次險。
正巧徐建剛代理了美孚石油公司訴深圳石油公司的仲裁案,那是中國貿仲深圳分會成立後的第一案。徐建根據仲裁的程序按葫蘆畫瓢,由徐建擔任首裁,由段毅和王延放律師擔任邊裁,組成臨時仲裁庭。1985年12月23日,臨時仲裁庭開庭審理此案。先由雙方提交證據,互相質證,進行辯論。最後徐建問雙方,是否同意調解?雙方均不同意調解。於是休庭合議。三位仲裁員一致認為土洋公司違約證據確鑿,給信息公司造成重大損失,但考慮到損失不會超過40萬人民幣,故決定將160萬押金退還給土洋公司。12月25日,臨時仲裁庭恢復開庭,口頭宣布將土洋公司40萬違約金裁決給信息公司,並當場交付了支票。12月31日,深圳經貿所製作了書面《裁決書》寄給了雙方,本案裁決執行完畢。
事後,土洋公司不服,以「私設公堂,違法裁判」向深圳中院提出撤銷裁決的訴訟,法院不予立案,他們又告到了司法部和全國人大,有關部門經調查認為「律師根據當事人的授權進行裁決,是民間仲裁的有益探索,不應撤銷,但使用裁決書形式不當,應當改進,下不為例。」因此,我國再也沒有出現臨時民間仲裁。
最近,廣東省政協編寫的《敢為人先——改革開放廣東一千個第一》也認為「中國民間第一裁」必將對我國現在的仲裁的改革立法起到重要的標本和示範作用。
資料來源 | 深圳市律師協會
編輯、排版 | 曉玲
校對 | 宣傳部
▊ 廣東律師40年·40案候選名單回顧
《為原中越自衛反擊戰軍轉幹部周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代理鶴山市某膠廠333位員工勞動爭議維權案》
《為政府方引進埃克森美孚惠州項目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李某與東莞某塑膠五金製品廠健康權糾紛案》
《供用氣合同糾紛》
《對潘某某涉嫌搶劫盜竊提供法律援助案》
《揭陽市某局的行政處罰強制執行被駁回案》
《佛山張某鵬「電擊雙手」人身損害賠償案》
《「9•21」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系列索賠案件之首宗案件》
《歐某訴某國土資源部門不予受理決定案》
《曾某榮故意傷害案》
《珠海市鬥門區某公司破產清算案》
《深圳康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法律意見書》
《林某翔、葉某呈、鄭某鴻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出租司機勞動爭議系列案》
《佛山市某材料公司訴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政府環保行政處罰案》
《「鉅記」商標權侵害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系列案》
《六神丸案》
《珠海某教育公司訴雷某聖案》
《杜某工傷賠償糾紛案》
《謝某華、周某華訴雲浮某政府部門、廣東省某政府部門土地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糾紛案》
《「OPPO」公司訴「CCPO」公司等人商標權糾紛案》
《重大的案件成功的辯護》
《香港某鋼結構設備公司與某釺廠公司調解案》
《林某正詐騙案》
《為深圳地鐵4號線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小鳴」共享單車公益訴訟全國第一案》
《網絡情色影音APP詐騙案》
《許某盜竊案》
《深圳市能源集團整體上市》
《為陳某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辯護案》
《汕頭某建築公司訴北京某工業品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海上皇宮」案》
《廣東發展銀行重組引資項目》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破產重整案》
《鄭某涉嫌販賣毒品案》
《張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不起訴案》
《稅務行政糾紛案》
《「武廣鐵路客運專線工程」法律顧問項目》
《深圳機場清潔工梁某撿金案》
《某信託投資公司破產清算》
《黃某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罪案》
《東莞首例環保公益案件》
《我國首例國際航空器留置權案,和解結案維護國有企業權益》
《某技術公司訴某通訊公司、某廣告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張某強團夥走私武器彈藥買賣爆炸物及綁架勒索案》
《朱某蔚國家賠償案》
《東湖賓館股權轉讓案》
《希臘某輪船舶所有人與南海救助局海難救助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案》
《港珠澳大橋項目》
《湛江市農村維穩律師團防止農村糾紛案》
《某科技公司訴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著作權侵權行政處罰糾紛案》
《陳某霖涉嫌走私文物罪案》
原標題:《廣東律師40年 | 對我國仲裁的改革立法起到標本和示範作用》
閱讀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