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05月29日訊一群八九歲的孩子,在青少年活動中心老師的帶領下玩「老狼老狼幾點鐘」,一個女孩不知怎麼撞到了男孩,男孩的臉磕到了地板,門牙掉了。
昨天這個糾紛在西湖法院開庭審理。男孩告了青少年活動中心和女孩。
青少年活動中心:
所有設施符合安全標準
一般這一類案子中,對於不小心的那一方要承擔責任,通常爭議不大。爭議大的是學校要不要承擔責任。昨天的案子也一樣。
小男孩崩了牙齒,傷害其實蠻大,9歲的孩子門牙已經是恆牙,掉了就永遠只能裝假牙。而且孩子還小,要等面部骨骼發育完全才能去種牙,種牙也並非一勞永逸,可能還需更換。
家長提出要兩被告賠償2.1萬元,包括了現在的治療費和後續的種牙費。
憑心而論,這個賠償價格不算高,但是大家一直協商不好,家長憤而起訴。
青少年活動中心昨天在庭上答辯:課堂裡所有的設施都是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這個遊戲也是老師根據這個年齡段兒童設計的,以前沒出過事。這個事情應該由女孩方面來承擔責任。青少年活動中心的意思是他們沒有責任。
學校裡發生的傷害
學校要不要承擔責任
孩子好動,這類發生在校園裡的侵權案件非常常見。但是,這類案件中,學校方是否要承擔侵權責任爭議蠻大。
我們請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肖燕來分析一下。
1,「十歲」是個重要的界限
一是,被侵權人,也就是孩子是十歲以上還是十歲以下。這個在侵權責任法裡有明確規定,如果孩子在十歲以下,屬於「無行為能力人」,那麼學校應該承擔責任。而且舉證責任在校方,也就是說除非學校能充分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教育和管理職責,那可以免責。
通常這個不太容易證明。
其實,這個舉證責任歸學校,也恰恰說明在立法的意圖中,是認為面對十歲以下的孩子,學校的管理責任就越重。
如果孩子十歲以上至十八周歲,舉證責任就在被侵權方,也就是要由受傷的學生來證明,學校看管失當導致自己受傷,這樣學校應承擔責任。
2,「課內」還是「課間」也是關鍵判斷因素
肖燕說儘管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是「課內」顯然老師的看管義務更嚴格,所以,如果學生在課內受傷和課間打鬧受傷,學校應該承擔的責任是不同的。
3,還有一種情況,如果孩子是在校期間是受到學校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過有證據證明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學校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另外,這一類侵權能否申請精神損害賠償,肖燕說是可以的。
這樣的案子
還是調解更合適
是否承擔責任,法律上尚有規定,但是責任分配比例,則都是具體案例具體分析。
這一類人身損害案例其實更適合以調解的方式來處理。
日前,西湖區法院的訴調中心就剛剛調解了一起學校內發生的學生傷害糾紛。課間休息時,兩個孩子在玩,又一個孩子過來搗亂,其中一個男孩倒地磕掉了三顆門牙,最後協商,另兩方家長共出5萬元賠償,學校責任不是很大,應該做一些有助於孩子康復的事,雙方另行商量。
這一類人身損害案例其實更適合以調解的方式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