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批捕,素來是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都非常關注的信息。實踐中存在大量案件,當事人被批捕後,被害人提出刑事和解。
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均容易主動提出刑事和解的時間節點一般有三個:一是案件立案後,二是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三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這三個時間節點的情況對於犯罪嫌疑人而言依次愈發不利。
其中,「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作為這三個節點中對於犯罪嫌疑人最不利的時間節點,給予被害人的心理優勢是非同一般的。被害人在此刻很可能會感到這個案件「穩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願意刑事和解,其最後面對的基本上是比較苛刻的刑罰。
基於這樣的心理優勢,很多被害人會在這個階段對犯罪嫌疑人(當事人)作出兩種意思表示:
一是如果不和解,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就不會再和解了,所以和解要趕快,否則進入審判階段將被重判——其實應該不會的,如果是侵財類案件和經濟類案件,什麼時候給錢,被害人都不會有不收的道理,沒有哪位被害人在金錢面前會如此「固執」,很少有不爭饅頭爭口氣的被害人,大部分被害人還是想要「饅頭」的。
二是如果現在和解,就去公安機關撤案——實際上和解了,賠償了,被害人不依照和解協議來做,不申請撤案,當事人及辯方也「不能怎麼樣」,既不能強制執行,更不能押著被害人去撤案,更不能因為其沒有履行和解協議就告他/她。因為「這本來就是當事人欠了Ta的」、「這是當事人自己願意給的」。
尤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先籤諒解書或和解協議就先轉款,更有部分被害人收到錢之後連諒解書都不給,有的態度比較好,說已經口頭諒解了,有的直接拉黑當事人。(之前有當事人在委託我之前自己去找人和解,結果錢給出去了,諒解書和和解協議沒拿到。)
故而作為辯方時,我最不建議的就是在這個階段刑事和解,沒有保障,也看不出對案件有什麼作用。但有一種情況例外,就是辦案人員對於犯罪嫌疑人的情況持一定的理解態度,甚至溝通過如果刑事和解可以考慮變更強制措施,這種情況在部分司法文明程度比較高的區域可能會出現。譬如廣州有一育有數名子女的母親,因為家庭狀況堪憂而多次在某超市盜竊,一開始沒有刑事和解,被批捕了,批捕後當事人家屬與被害人(超市)達成刑事和解,向公安反映情況後,公安決定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如果不存在上述所言的特殊情況,刑事糾紛/案件和解要麼立案前和解(這種和解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和解」),要麼批捕前和解,要麼審查起訴閱卷後、量刑建議出來前和解,否則基本不會有太大的作用。至於審判階段刑事和解有多大作用,這要看各地的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