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拿到當事人諒解書後是否可以撤銷案件?

2020-12-15 律圖

一般不能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但不是免除或者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引進了刑事和解程序,對符合情形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可以從寬處理。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檢察院作出批捕決定,說明定罪的證據已經相對比較充分了,就算是刑事自訴案件,受害人也不是可以輕易撤銷的。至於公訴案件,只有人民檢察院才可以作出不起訴的這種決定,而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法定條件當中不包括犯罪嫌疑人拿到了受害者的刑事諒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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