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金翰明
有當事人家屬問我:刑事案件到了法院後,又被退回檢察院了,這到底是好消息還是壞消息?
很多當事人及其家屬或多或少的知道,刑事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有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機會,但是對於法院和檢察院之間是否也存在這樣的關係,則並不清楚。
我們認為,刑事案件到了法院後,法院退回檢察院主要存在兩種情況:第一,法院認為檢察院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要求檢察院補充證據;第二,法院認為案件無法定罪,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
一、法院認為檢察院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要求檢察院補充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人民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法院在審查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後,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有違法情況時,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或者通知人民檢察院糾正。
同時,檢察人員在庭審中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的,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之內補充偵查完畢。
由此可見,不論是法院要求還是檢察人員主動提出,案件到了法院階段(包括已經開庭審理的案件)存在證據不足的,均可以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這其實和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是一個道理。
(二)法院認為案件無法定罪,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
法院將案件退回檢察院還有第二種可能,即法院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
什麼意思呢?
首先,在司法實踐中,因為各種因素的考慮,如果法院認為一個刑事案件對當事人定不了罪(包括法律適用、案件定性的問題,也包括證據不足問題),法院一般不會貿然作出無罪判決。
如果法院認為檢察院的指控無法成立,貿然對當事人作出無罪判決,這無疑中會「得罪」檢察院,也使檢察院陷入錯案追究的不利境地。基於此,一般情況下法院都會和檢察院「商量」一下,即建議檢察院「主動」撤回起訴。
其次,實務中法院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主要有兩種情況:
其一,如果法院不和檢察院「商量」貿然作出無罪判決,檢察機關極有可能會抗訴,案件到了上級法院後就存在改判的風險。如果上級法院改判,對於下級法院來說就是辦了一個錯案,這是法院基於自身的考慮;
其二,部分檢察院為了業務考評而追求「有罪判決率」,對於特定的案件會與法院進行「溝通」,要求法院在有可能做出無罪判決時提前提出建議,這樣檢察院可以「主動」撤回起訴,防止「誤傷」。
我們在實務中遇到過法院建議檢察院撤訴,最終檢察院在撤訴後作出不起訴決定書,當事人無罪的案件,此類案件的效果相當於法院的無罪判決,是我們極致追求的。